損害名譽罪立案標準(損害名譽罪立案標準判多久)
名譽損害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1、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并為第三人知悉。侵權人實施了侮辱、誹謗等行為。所謂侮辱是指以語言或行為公然損害他人人格,毀壞他人名譽的行為。侮辱既可以以口頭方式進行,也可以以行為方式進行。其表現(xiàn)形式是將現(xiàn)有的缺陷或其他有損于人的社會評價的事實擴散、傳播出去,以詆毀他人的名譽,讓其蒙受恥辱,可以稱之為“以事生非”。2、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從法理上講,對于公眾人物提起的名譽侵權之訴,在主觀過錯方面的考察,應當以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惡意為標準,沒有實際惡意的行為,即使確實損害了公眾人物的名譽,也不應認定為侵權。這種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仍然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fā)生。情節(jié)嚴重的,將會構成侮辱罪或誹謗罪。過失是指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名譽的損害,但由于疏忽大意或過于自信等而使損害后果發(fā)生。比如醫(yī)院未經患者同意,無意中公布了患者患有淋病、梅毒、麻風病或艾滋病等病情信息,使患者名譽受到損害。無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侵權人在主觀上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他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即屬于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3、被侵害的對象應當是特定的人。所謂特定的人是指某個具體的自然人或法人。如果沒有特定的人,則在法律上就不存在所謂的受害人了。但是,如果某些文學作品在描寫中對特定的人進行了侮辱或誹謗,雖然使用的是代號或假名,但讀者一看便可知曉其所指的對象是誰,這顯然不能因其使用代號或假名而否定作者侵權。因此,如果所指定的對象是特定環(huán)境、特定條件下的具體人,即使沒有指名道姓,同樣可以構成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4、在后果上,侵權人的行為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chuàng)傷。必須強調的是,這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心理負擔或精神上受到的折磨必須是客觀實在的東西,而不是受害人主觀上的一種感受。也就是說,某人的名譽僅僅指公眾對其的社會評價,而不是該人對其內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因此,行為人的某些行為如果沒有造成受害人的社會評價降低,則不構成對名譽權的侵害。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中發(fā)現(xiàn)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誣告陷害罪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1、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以虛假的犯罪事實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2、行為人誣告陷害他人的手段惡劣的;
3、行為人捏造犯罪事實,以虛假犯罪事實告發(fā),意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的行為;
4、行為人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上述行為,都達到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
誣告陷害罪的量刑標準包括:
1、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希望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嚴重侵害他人人身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需要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造成嚴重后果,例如使得受害人確被追訴的,需要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誣告陷害的,明知故犯,從重處罰。
構成誣告陷害罪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則不構成本罪;
2、捏造的事實必須是他人的犯罪事實,如果捏造的事實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則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3、不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實,而且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進行了告發(fā);
4、誣告陷害的行為必須有明確的對象,如果行為人只是捏造了某種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fā),并沒有具體的告發(fā)對象,這種行為雖然也侵犯了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但并未直接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因此,也不構成誣告陷害罪;
5、誣告陷害情節(jié)嚴重的,這里所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實情節(jié)嚴重、誣陷手段惡劣、嚴重影響了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社會影響惡劣等。
認定誣告陷害罪:
1、誣告陷害罪與錯告或檢舉失實的界限。二者在客觀上都表現(xiàn)為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的犯罪事實與客觀事實不相符合。區(qū)分它們的關鍵是,前者明知自己告發(fā)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具有陷害他人的故意;后者認為自己告發(fā)的是真實犯罪事實,沒有陷害他人的故意。要判明這一點,就必須查明行為人告發(fā)的背景、原因、告發(fā)的事實來源、告發(fā)人與被告人之間的關系等等。
2、誣告陷害罪與誹謗罪的界限。二者的共同點表現(xiàn)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但前者是對人身權利的犯罪,后者是對名譽的犯罪。它們在構成要件上的主要區(qū)別是:
(1)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后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于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fā)。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并不告發(fā),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則構成誹謗罪。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旨在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旨在破壞他人名譽。
3、誣告陷害罪與報復陷害罪的界限。二者都表現(xiàn)為陷害他人,但前者的法益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后者的法益是公民的民主權利。二者在構成要件上的區(qū)別是:
(1)對象不同:前者的對象是一切公民;后者的對象是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與舉報人。
(2)主體不同:前者是一般主體;后者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3)行為表現(xiàn)不同:前者表現(xiàn)為捏造犯罪事實,作虛假告發(fā);后者表現(xiàn)為濫用職權、假公濟私,進行報復陷害。
(4)目的不同:前者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后者是一般報復的目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為了報復陷害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利用職權、捏造犯罪事實,并向有關機關告發(fā)的,符合誣告陷害罪的特征,應定誣告陷害罪,不以報復陷害罪論處。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具體如下:
1、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的,就應當立案追訴;
2、構成侮辱罪,應當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合法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1、要劃清正當?shù)妮浾摫O(jiān)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
2、劃清正當?shù)奈淖謩?chuàng)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
3、劃清當事人所在單位依職權對個人的政績、品德等所作的考核、評價、審查行為與侮辱的行為界限;
4、劃清通過正當、合法的渠道向有關部門反映、舉報、揭發(fā)不道德行為、違法行為直到犯罪行為與侮辱行為的界限;
5、劃清出于善意的批評,包括對國家工作人員和各級領導批評行為,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
民事侵權侮辱行為與侮辱罪的界限
二者的區(qū)別是:
1、行為的嚴重程度不同。構成侮辱罪的必須是“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民事侵權的侮辱行為,僅限于“造成一定影響”的侮辱行為;
2、行為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而民事侵權侮辱行為的對象可能為法人;
3、對行為人主觀過錯的要求不同。侮辱罪的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是直接故意:而民事侮辱侵權的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也有過失。即民事侵權行為人只要有過錯,并在客觀上造成了對他人人格、名譽的損害,就應承擔名譽侵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和榮譽權。
第一百一十一條
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侮辱罪的立案標準
侮辱罪的認定標準具體如下:
1、客觀上實施了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2、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目的,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3、主體為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另外侮辱罪為親告罪,需被害人或者其他有告訴權的個人的控告才能立案。
侮辱罪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條件如下: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3、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4、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的等等。
取保候審需要有《取保候審申請書》和相應證據(jù)材料:
1、《取保候審申請書》。《取保候審申請書》作為一種專業(yè)法律文書,需要寫明申請人、被申請人、申請事項以及事實和理由。最關鍵的是事實與理由部分,需要根據(jù)具體案情、證據(jù)和法律提出應當取保候審的法律理由,并進行綜合分析、論述;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申請人是律師的須出具授權委托書。
侮辱罪的量刑標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強奸罪與侮辱罪的區(qū)別如下: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奸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發(fā)生性關系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發(fā)生性關系以外的性權利的自愿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奸罪的犯罪對象僅限于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女孩。男性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tǒng)法律文化有關。對于奸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奸罪在客觀方 面表現(xiàn)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于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tài),對婦女實施奸淫。強奸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關系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發(fā)生性關系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
侮辱他人的行為。行為的主要手段有:
1、暴力侮辱人身,這里所講的暴力,僅指作為侮辱的手段而言。例如以糞便潑人,以墨涂人,強剪頭發(fā),強迫他人做有辱人格的動作等,而不是指毆打、傷害身體健康的暴力。如果行為人有傷害他人身體健康的故意和行為,則應以傷害罪論處;
2、采用言語進行侮辱,即用惡毒刻薄的語言對被害人進行嘲笑、辱罵,使其當眾出丑,難以忍受,如口頭散布被害人的生活隱私、生理缺陷等;
3、文字侮辱,即以大字報、小字報、圖畫、漫畫、信件、書刊或者其他公開的文字等方式泄漏他人隱私,詆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條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guī)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jù)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xié)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3〕21號
第二條 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
(三)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
(四)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誹謗罪立案標準及賠償標準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guī)定,誹謗罪需要構成嚴重的社會影響,并明確責任人的主觀故意。賠償標準則是根據(jù)被害人的損失情況和誹謗行為的具體情況而定。
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以虛構事實或者其他方法誹謗他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因此,誹謗罪的立案標準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要構成嚴重的社會影響,二是需要證明責任人的主觀故意。在誹謗罪的賠償方面,需要根據(jù)受害者的具體情況進行裁量。根據(jù)《民法典》的規(guī)定,被侵權人可以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等多個方面的賠償。在實際操作中,賠償標準取決于被害人的損失情況和誹謗行為造成的具體后果。需要指出的是,誹謗罪是一種主觀犯罪,需要證明責任人的主觀故意,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并非故意誹謗他人,即使其行為造成了一定的社會影響,也不會被認定為犯罪。同時,在實際操作中,對于一些涉及到公眾人物的誹謗行為,往往會存在一定的輿論審查和司法裁量問題。
如果被告不服判決結果,是否可以上訴?當然可以。如果被告對誹謗罪的指控結果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上訴期限一般為十五日內,必須向原審法院提交書面上訴狀。
誹謗罪構成需要嚴格的立案標準和證明責任人的主觀故意。對于受害人而言,可以通過民事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在處理涉及到誹謗罪的案件時,我們需要全面了解法律規(guī)定,并對具體情況進行合理的裁量。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 以虛構事實或者其他方法誹謗他人,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