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傷殘鑒定標準(中國傷殘鑒定標準2020)
傷殘鑒定怎么判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是根據傷殘的嚴重程度來判定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一級傷殘
1.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 意識消失;
3. 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 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 明顯職業受限;
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 職業種類受限;
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
五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 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 各種活動降低;
3. 不能勝任原工作;
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 遠距離流動受限;
3. 斷續工作;
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 日?;顒幽芰Υ蟛糠质芟蓿?/p>
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 日?;顒幽芰Σ糠质芟?;
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傷殘分工傷導致的傷殘和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導致的傷殘。(1)工傷導致的傷殘,可向當地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屬于市一級勞動局的下設機構。(2)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人身損害,可向當地司法鑒定中心申請傷殘鑒定。一般市級司法局下設司法鑒定中心。
司法鑒定傷殘的標準
法律客觀: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5.1.1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5.2.1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5.3.1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
法律主觀:
司法鑒定傷殘鑒定標準:符合評殘標準一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一級:器官缺失或完全喪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七級: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八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九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傷害鑒定標準
一、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的標準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1、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2、司法鑒定主管部門、司法鑒定行業組織或者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的行業標準和技術規范;
3、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
不具備前款規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規范的,可以采用所屬司法鑒定機構自行制定的有關技術規范。
應該說明的是,在上述的鑒定標準中,鑒定依據是依次選擇的,也就是說:有國家技術鑒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如果沒有國家標準的,按照行業標準鑒定;如果沒有行業標準的,按照專家們認可的標準鑒定;如果專家們公認的標準都沒有的,則按照受理司法鑒定的機構自己制定的鑒定標準進行鑒定。有在前的鑒定標準的,不適用在后的鑒定標準。
二、相關評定標準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三、 人身傷害鑒定程序司法鑒定方式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并簽名。記錄可以采取筆記、錄音、錄像、拍照等方式。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準確、完整、清晰,記錄的文本或者音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在醫療事故鑒定過程中,只規定了應當將,鑒定過程如實記錄,沒有像司法鑒定這面全面的記錄方式。
其中,如果需要對受害人進行檢查的、對重要檢材取證的,司法鑒定規則做出了特別的規定:
1、需要對女性作婦科檢查的,應當由女性司法鑒定人進行;無女性司法鑒定人的,應當有女性工作人員在場。
2、在鑒定過程中需要對未成年人的身體進行檢查的,應當通知其監護人到場。監護人通常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成年兄弟姐妹、或者有監護能力的單位、親屬、朋友。
3、對被鑒定人進行法醫精神病鑒定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鑒定人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
4、對需要到現場提取檢材的,應當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鑒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場見證。
5、對需要進行尸體解剖的,應當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親屬或者監護人到場見證。
這些特別的規定,充分保障了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性。保證了司法鑒定的“公信力”。由于司法鑒定是最早是“來源于刑偵鑒定(死亡原因、毒理、物品痕跡、現場痕跡、文檢、尸解)、交通事故鑒定”的。是相關技術部門在業務范圍上的“拓展”,所以,在鑒定的程序上要明顯嚴格于醫療事故鑒定。在醫療事故鑒定規則中,沒有相關的規定。
【法律依據】:
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
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 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
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 最高法、最高檢 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
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
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
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 GB/T 15499-1995)
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 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
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
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
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
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
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中國人壽保險傷殘鑒定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殘評定評定標準
法律主觀:
傷殘評定標準規定如下: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一到四級為完全或基本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和六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到十級為對正常勞動影響不大。
法律客觀:
傷殘就業補助金:是指工傷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職工喪失勞動能力的。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的工傷醫療費用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額。傷殘評定標準種類:1.《人體輕微傷的鑒定標準》(1996年7月25日公安部發布,1997年1月1日實施);2.《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1990年6月20日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1990年7月1日起實施);3.《人體重傷鑒定標準》(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發布,1990年7月1日實施);4.《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公安部發布,2002年12月1日實施);5.《醫療事故分級標準》(2002年7月31日衛生部發布,2002年9月1日實施);6.《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國家標準GB/T15499-1995);7.《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GB/T16180-2006國家技術監督局2006年5月1日實施);8.《職工非因工傷殘或因病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鑒定標準》(2002年4月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布,同日實施);9.《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司法部發布,2004年4月14日實施);10.《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該鑒定標準);11.《軍人殘疾等級評定標準(試行)》(民政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解放軍總后勤部發布);12.《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試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發布)。
工傷鑒定標準1一10級
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勞動切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及賠償標準是什么?
中國的傷殘鑒定并無統一的鑒定標準。不同的對象不同事由導致的傷殘適用不同的傷殘鑒定標準。
10級0.3~0.4萬元,9級0.5~0.6萬元,8級0.7~0.8萬元,7級0.9~1.2萬元,6級1.3~1.6萬元,5級1.7~2萬元,4級2.1~2.5萬元,3級2.6~3萬元,2級3.1~4萬元,1級4.1~5萬元,死亡3~4萬元。
住院期間護理,護理人員有收入的,根據其提供的證據參照誤工費規定計算護理費。若未提供證據,以當地護工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一般為80元/天。特殊情況確需2人護理的,參考醫療機構或司法鑒定機構意見確定。
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造成傷殘的賠償: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傷殘等級評定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殘疾賠償金
關于傷殘鑒定的標準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殘致程度鑒定標準(試行)》是按照國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年規劃和第
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的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為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的需要,由勞
動部、衛生部組織有關專家研究制定的。職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程度分為十級,其中一、二、三、
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八、九、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
力。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在工傷保險制度改革試點和開展勞動鑒定工作中按此標準試行,并注
意總結經驗。在對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致殘后喪失勞動能力程度進行鑒定時,可以參照此標準辦
理。在試行過程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函告我們,以便修改,為形成國家標準提供依據。
一、本標準是為了適應工傷保險制度改革,保護職工合法權益,加強安全生產,和維護國家整體利益
而制訂的。
二、本標準適用于職工中經當地勞動部門證明屬于工傷,或經衛生行政部門批準具有職業病診斷權的
醫療衛生機構診斷為職業病后,經醫療單位確定醫療終結時,需進行傷殘醫療檢查及勞動能力鑒定者。
三、本標準依據傷病者醫療終結時的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與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了
由于傷殘引起的社會心理因素影響,對傷殘程度進行分級。
1.器官損傷 是工傷的直接的后果,但職業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損。
2.功能障礙 工傷后功能障礙的程度與器官缺損的部位及嚴重程度有關,職業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礙
與疾病的嚴重程度相關。對功能障礙的判定,應以醫療終結時的醫療檢查結果為依據,根據評殘對象逐
個確定。本標準在附錄A、C、E、G、I中對一些傷殘類別的定義以及所造成功能障礙的分級判定基
準,作了交代和說明。
3.醫療依賴 指傷、病致殘后,于醫療終結時仍然不能脫離治療者。
4.護理依賴 指傷、病致殘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賴他人護理者。生活自理范圍主要包括下列五項:
(1)進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動。
護理依賴的程度分三級:
a.完全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均需護理者。
b.大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三項需要護理者。
c.部分護理依賴 指上述五項中一項需要護理者。
5.心理障礙 一些特殊殘情,在器官缺損或功能障礙的基礎上雖不造成醫療依賴,但卻導致心理障
礙或減損傷殘者的生活質量,在評定殘情時,應適當考慮這些后果。
四、依據上述原則將工傷及職業病傷殘造成失能的情況分為十級,列于甲表。
由于傷殘類型復雜,有的類型分級可以由最重(一級)到最輕(十級)覆蓋十級,有的類型可以不足
十級,或者空級。對本標準未列載的個別傷殘情況,可根據上述原則,參照本標準中相應等級進行評
定。
五、本標準根據不同系統和器官致殘類別分為五個部分制訂,每個部分均包含有標準正文(工傷及職
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補充件(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及參考件(正確使用標準的說明),如乙表
所示。為便于使用,后附分級系列。
由職業因素所致內科以外的,且屬于衛生部頒布的職業病名單中的病傷,于醫療終結時其致殘等級皆
根據表1~4部分中相應的殘情進行鑒定,其中因職業腫瘤手術所致的殘情參照主要受損器官的相應
條目進行評定。
六、在使用本標準時,應嚴格遵循補充件中各類傷殘的分級依據或判定基準,依照參考件中正確使用
標準的說明,根據傷殘的具體情況,掌握本標準的分級,進行工傷及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八、如受工傷損害的器官原有傷殘和疾病史,其致殘等級的評定,以醫療終結時本次實際的致殘結局為
依據。
甲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分級表
級別
級 別 劃 分 依 據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它器官不能代償,需特殊醫療依賴及完全護理依賴方可維持生命及基本生活者。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和大部護理依賴者。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病需特殊醫療依賴和部護理依賴者。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需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表1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部分)
-------------------------------------
傷殘類別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
| | | | ||
智能減退 | 極重度 | | 重度 | | 中度 |
| | | | ||
------|-----|-----|-----|-----|-----|
| |精神病癥 |精神病癥|精神病癥 | |
| |狀致使缺 |狀表現為|狀致使缺 | |
精神病癥狀 | |乏生活自 |危險或沖 |乏社交能 | |
| |理能力者 |動行為者|力者 | |
------|-----|-----|-----|-----|-----|
癲癇 | | | 重 度 | | |
------|-----|-----|-----|-----|-----|
運動障礙 | | | | | |
1.肢體癱 |四肢癱肌 |三肢癱肌 |1.截癱肌|1.單肢癱|1.四肢癱|
(腦,脊髓及|力3級或 |力3級或 |力3級 |肌力2級 |肌力4級 |
神經損傷) |三肢癱肌 |截偏癱肌 |2.偏癱?。?.雙足全|2.單肢癱|
|力2級 |力2級|力3級, |肌癱肌力 |肌力3級 |
| | |或雙手全|2級 |3.雙手部|
| | |肌癱肌力|3.雙手?。?分肌癱肌 |
| | |3級 |癱肌力3| 力2級 |
| | | |級 |4.利手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2級 |
| | | | |5.雙足全|
| | | | |肌癱肌力 |
| | | | |3級 |
| | | | ||
| | | | ||
2.非肢體癱| 重 度 | | | 中 度 | |
的運動障礙 | | | | | |
------|-----|-----|-----|-----|-----|
A4人格改變
人格是個體心理特征的總和,具有明顯的一貫性和恒定性,代表了一個人的貫行為傾向
和恒定的反應方式,是一個人的慣常行為模式。一般所說的人格,是指個體在發育過程
中逐步發展形成的心理屬性,通常認為年滿18歲始達成熟,它是先天素質和后天環境
的摵轄饠。幼年早期,特別是6歲以前,具有較大的可塑性,環境和教育對其有較大的
影響,但既經成熟定型,則具較頑強的穩定性,往往保持終生而不易改變。人格特征總
是影響著一個人對環境的適應和對具體事物的反應,決定一個人特有的行為和思維方式,
也包括對其自身的認識和態度。
個體在發育過程中,由于先天素質或后天環境因素所造成的人格異常,稱為人格障礙;
由于工傷或職業中毒因素影響大腦所造成的器質性人格異常,稱為人格改變。
器質性人格改變,以行為模式和人際關系顯著而持久的改變為主要臨床表現,至少有下
述情況之一:
a.情緒不穩,如心境由正常突然轉變為抑郁,或焦慮,或易激惹;
b.反復的暴怒發作或攻擊行為,與誘發因素顯然不相稱;
c.社會責任感減退,工作不負責任,與人交往而無信;情感冷漠,對周圍事物缺乏應
有的關心,對人也不能保持正常的人際關系;
d.本能亢進,缺乏自我控制能力,倫理道德觀念明顯受損,缺乏自尊心和羞恥感;自
我中心,易于沖動,行為不顧后果;
e.社會適應功能明顯受損。
A5癲癇診斷和頻度分級標準
A5.1癲癇的診斷:要有工傷或職業病的確切病史,有醫師或其他目擊者敘述或證明,
腦電圖顯示異常,根據癲癇發作頻度、用藥控制情況劃分輕、中、重三度。
A5.2癲閑的頻度分級
a.輕度
需系統服藥治療方能控制的各種類型癲癇發作者。
b.中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或1次以下,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下。
c.重度
各種類型的癲癇發作,經系統服藥治療兩年后,大發作、精神運動性發作平均每月1次
以上,小發作和其它類型發作平均每周1次以上者。
B1 本標準適用范圍
本標準適用于因工傷或職業病致殘、留有神經、精神功能障礙,于醫療終結時需鑒定致
殘程度者。
B5 精神分裂癥及躁郁癥均為內源性精神病,發病主要決定于病人自身的生物學素質。
在工傷或職業病過程中伴發的內源性精神病不應與工傷或職業病直接所致的精神病相混
淆。精神分裂癥和躁郁癥不屬于工傷或職業病性精神病。
表2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骨科、整形外科、燒傷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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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一 | 二 | 三 |
----|--------|---------|---------|
|1.面部重度毀容| |面部重度毀容 |
|同時伴有表2中 | | |
|二級傷殘之一者 | | |
|2.全身重度瘢痕| | |
頭面部毀|形成,脊柱及四肢| | |
容 |大關節部分功能 | | |
|喪失 | | |
| | | |
| | | |
----|--------|---------|---------|
| | | |
| | | |
脊柱損傷| | | |
| | | |
| | | |
----|--------|---------|---------|
|雙肘關節以上截 |雙側腕部截肢或 |1.一手截肢,另一|
|肢或功能完全喪 |雙手功能完全喪 |手拇指缺失 |
|失 |失 |2.雙手拇、食指缺|
| | |失或功能完全喪 |
| | |失 |
| | |3.一側肘上截肢 |
| | |(利側) |
上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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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脊柱、四肢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其它先天性畸形,或隨年齡增長出現的退行性改變,如骨性關節炎等,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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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5 面部異物色素沉著是指由于工傷如爆炸傷所致顏面部各種異物(包括石子、鐵粒等)的存留,或經取異物后仍有不同程度的色素沉著。但臨床上很難對面部異物色素沉著量及面積作出準確的劃分,同時也因性別、年齡等因素造成的心理影響更難一概而論,而考慮到實際工作中可能遇見多種復雜情況,故本標準將面部異物色素沉著分為輕度及重度兩個級別,分別以超過顏面總面積的1/4及1/2作為判定輕、重的基準(參見C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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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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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 一 | 二 |
-------|--------|----------|
|雙眼無光感或僅有|一眼有或無光感, |
|光感但光定位不準|另眼矯正視力 |
|者 |≤0.02或視野 |
| |≤8%(或半徑≤5埃ü
| | |
| | |
| | |
| | |
眼損傷與視功能| | |
障礙 | | |
| | |
| | |
| | |
| | |
-------|--------|----------|
| | |
聽功能障礙 | | |
-------|--------|----------|
前庭性平衡障礙| | |
-------|--------|----------|
| | |
喉原性呼吸困難| | |
及發聲障礙 | | |
-------|--------|----------|
| |食管閉鎖或切除后 |
吞咽功能障礙 | |攝食依賴胃造瘺 |
-------|--------|----------|
耳廓缺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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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3無晶體眼的視覺損傷程度評價
因工傷或職業病導致眼晶體摘除,除了導致視力障礙外,還分別影響到患者的視野及立體視覺功能,因此,對無晶體眼中心視力(矯正后)的有效值的計算要低于正常晶體眼。計算辦法可根據無晶體眼的只數和無晶體眼分別進行視力最佳矯正(包括戴眼鏡或接觸鏡和值入人工晶體)后,與正常晶體眼,依視力遞減受損程度百分比進行比較來確定無晶體眼視覺障礙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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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5 聽力損傷診斷標準及計算法
E5.1 聽閾測定的設備和方法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聽力計(GB7341-87);校準純音聽力計用的標準零級(GB4854-84);聲學-純音氣導聽閾測定-保護聽力用(GB7583-87)。
E5.2 30歲以上受檢者在計算其聽閾值時,應從實測中扣除其年齡修正值,后者取國標GB7582-87,聲學-耳科正常人的氣導聽閾與年齡和性別的關系附錄B之中數值。
均 值, 其 和 除 以 5, 即
-----------------dB。
5
如聽力較差耳的致聾原因與工傷或職業無關,則不予計入,直接以較好一耳的語頻聽閾均值為準。在標定聽閾均值時,小數點后之尾數采取4舍5入法進為整數。純音氣導閾的年齡修正值(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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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年齡(歲) |----------------------
| 頻率(HZ) | 500 | 1000 |
-------|--------|-----|------|
30 | | 1 | 1 |
40 | | 2 | 2 |
50 | | 4 | 4 |
60 | | 6 | 7 |
70 | | 10 | 11 |
------------------------------
--------------------------
女
--------------------------
2000 | 500 | 1000 | 2000
------|-----|------|------
1 | 1 | 1 | 1
3 | 2 | 2 | 3
7 | 4 | 4 | 6
12 | 6 | 7 | 11
19 | 10 | 11 |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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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 本標準只適用于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眼、耳、鼻、喉、口腔損傷的致殘程度鑒定之用,非工傷和職業性五官科疾病如夜盲、色盲、立體盲、耳硬化癥等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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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所致視覺損傷不僅僅是眼的損傷或破壞,重要的是涉及視功能的障礙以及有關的解剖結構和功能的損傷如眼瞼等。因此,視覺損傷的鑒定包括:(1)眼瞼、眼球及眼眶等的解剖結構和功能損傷或破壞程度的鑒定;(2)視功能(視敏銳度、視野和立體視覺等)障礙程度的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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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6 眼非工傷致殘的鑒定可參照總則第八條對雙眼進行鑒定。但非工傷殘疾眼睛工傷臨床鑒定可能有多種復雜情況,比如(1)在雙殘疾眼的基礎上發生的一眼或兩眼的工傷及單殘疾眼的工傷;(2)單殘疾眼工傷又分別可有以下三種情況,即(1)殘疾眼工傷;(2)正常眼工傷;(3)正常眼及殘疾眼同時因工損傷。鑒于以上情況,在對非工傷殘疾眼睛工傷致殘程度最終評定等級時,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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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5 如職工因與工傷或職業有關的因素診發功能性視力障礙和耳聾,應用相應的特殊檢查法明確診斷,在其器質性視力和聽力減退確定以前暫不評殘。偽聾,也應先予排除,然后評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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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普外、胸外、泌尿生殖科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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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 一 | 二 |
-------|----------|---------------|
| |一側全肺切除并胸 |
| |廓改形術,呼吸困 |
胸壁、氣管、支| |難Ⅲ級 |
氣管、肺 | | |
| | |
-------|----------|---------------|
| | |
心臟與血管 | |心功能不全三級 |
| | |
-------|----------|---------------|
| |食管閉鎖或切除 |
食管 | |后,攝食依賴胃造 |
| |瘺者 |
-------|----------|---------------|
胃 | | |
-------|----------|---------------|
| | |
小腸 | |切除>3/4,未施行 |
|切除90%以上 |逆蠕動吻合術 |
-------|----------|---------------|
| | |
結腸 | | |
-------|----------|---------------|
|肝切除后原位肝移 |1.肝切除3/4,并有 |
|植 |常規肝功能重度損 |
| |害 |
肝 | |2.肝外傷后發生門 |
| |脈高壓三聯癥或發 |
| |生Budd-Chiari綜 |
| |合癥 |
-------|----------|---------------|
| |膽道損傷致重度肝 |
膽道 | |功能損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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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職業病內科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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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殘類別|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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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肺功能重 |1.塵肺Ⅲ期 | |1.塵肺Ⅱ |
| |度損傷 |2.塵肺Ⅱ期 | |期伴肺功 |
| |2.呼吸困難 |伴肺功能中 | |能輕度損 |
| |4 級 或 |度損傷或呼 | |傷或呼吸 |
| |PaO2 4.1~|吸困難3級 | |困難2級|
| |8kPa或Pa-|3.塵肺Ⅰ、Ⅱ| |2.塵肺Ⅰ |
| |CO2 7.9~ |期合并活動 ||期伴肺功 |
| |6kPa |性肺結核 | |能中度損 |
肺部疾患| |3.塵肺Ⅲ期 |4.放射性肺 | |傷或呼吸|
| |伴肺功能中 |炎后兩葉肺 | |困難3級 |
| |度損傷或呼 |纖維化 | | |
| |吸困難3級 | | | |
| |4.放射性肺 | | | |
| |炎后兩葉以 | | | |
| |上肺纖維化 | | | |
----|---|--------|-------|-----|--------|
| |心功能不全 |Ⅲ度房室阻 |病態竇房 |1.莫氏Ⅱ |
| |三級 |滯 |結綜合癥 |型Ⅱ度房 |
心臟 | | | |(需安裝起|室阻滯 |
| | | |博器者) |2.心功能 |
| | | | |不全二級 |
----|---|--------|-------|-----|--------|
| |1.白血病 |粒細胞缺乏 | |1.輕型再 |
| |重型再生障 |癥 | |生障礙性 |
| |礙性貧血 | | |貧血 |
| |(Ⅰ、Ⅱ型)| | |2.血小板 |
血液 | | | | | |
| | | | |減小并有 |
| | | | |出血傾向 |
| | | | | 10 |
| | | | |(4祝?!?/|
| | | | |L) |
傷殘鑒定分幾級?
傷殘鑒定分十級,十級最輕,一級最重。
我國目前傷殘鑒定有三個標準,即:
一、《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GB/T16180-2014,上海市勞動能力鑒定中心起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提出并歸口,2014年09月03人發布,2015年1月1日實施,代替GB/T16180-2006,適用于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因工負傷和因職業病致殘程度的鑒定。
該標準共分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二、《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GB 18667-2002,該標準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員在雇傭活動中造成人身損害用什么標準評定傷殘的答復》((2013)他8復函)其它人身傷害賠償鑒定也采用該標準。
該標準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三、《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替代《人體重傷鑒定標準》(司發[1990]070號)、《人體輕傷鑒定標準(試行)》(法(司)發[1990]6號)和《人體輕微傷的鑒定》(GA/T 146-1996)。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所涉及的人體損傷程度鑒定。
該標準按受傷程度分為重傷(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輕傷一級、輕傷二級)、輕微傷。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
工傷傷殘等級鑒定標準如下:
1、一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以下12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一級工傷或職業??;
2、二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工傷或職業病。
3、三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以下37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三級工傷或職業病。
4、四級工傷與職業病鑒定標準。以下58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四級工傷或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