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傷害傷殘鑒定標準(意外傷害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意外保險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意外傷殘鑒定標準1~5級。
一級傷殘:1. 生活無法自理,需靠專業器材或他人幫助,否則生命無法維持;2. 意識消失;3. 只能臥床,其他活動受限;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1. 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2. 只能在床上或椅上活動,其他活動受限;3. 不能工作;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1. 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2. 只能在室內活動,其他活動受限;3. 明顯職業受限;4. 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1. 日常生活自理需他人幫助;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3. 能從事的職業有限;4. 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1.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3. 需要明顯減輕工作;4. 社會交往貧乏。
二、意外傷殘鑒定標準6~10級。
六級傷殘:1. 生活能力有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2. 各種活動降低;3. 不能勝任原工作;4. 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2. 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3. 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4. 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1. 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 遠距離流動受限;3. 斷續工作;4. 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1. 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3. 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1. 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2. 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3. 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三、意外傷殘的賠付標準。
根據標準,人身傷殘10級到1級,10級是最輕的一級,而一級是最重的一級,大家看見的標準也能看出來,所以在賠付的時候也是按照這個級別來進行賠付的,如果說傷殘是一級的話,賠付比例是100%,如果傷殘是10級的話,賠付的比例是10%。每級相差就是10%。也就是說如果說是100萬的保額,一級傷殘賠付比例是100%,那就是賠付100萬。
意外事故傷殘鑒定標準及賠償
法律主觀:
人身損害賠償 司法解釋傷殘鑒定以及賠償標準如下:先來解釋一下人身損害賠償,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不法侵害,造成傷害、殘疾、死亡及精神損害,要求 賠償義務人 以財產進行賠償的侵權法律制度。人身 傷殘鑒定標準 依據《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該標準依據里面對人身傷殘等級也分為十級,各個級別都有做非常詳細的分類說明:依據被鑒定人治療后遺留的組織器官損害及功能障礙,工作學習、日常生活和社會交往能力喪失的程度,參照醫療和護理依賴的狀況,將殘疾分為十級,最重為一級,最輕為十級。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1—10級傷殘鑒定標準表
1—10級傷殘鑒定標準表傷、殘鑒定是指傷后傷殘程度鑒定。傷、殘鑒定的范圍包括交通事故傷殘、工傷事故傷殘、意外傷害傷殘、打架斗毆傷殘。一般由司法部門(比如交警隊、派出所、法院)根據醫院提供的相關入院記錄或委托傷殘鑒定機構做相應的殘疾鑒定。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1、一級傷殘
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2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6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5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
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3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1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3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
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3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1/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10、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工傷十級傷殘鑒定標準
工傷鑒定標準分為十級,其中最高等級為一級,主要表現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最低等級為十級,主要表現為器官部分缺損,生活能自理。
一級: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級:
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
器官大部缺損或明顯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
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
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一、申請工傷鑒定有回執單嗎:
申請工傷鑒定沒有回執單,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收到工傷認定材料,并不需要出具回執單,但應在15日內審核,材料完整的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完整的書面通知補正材料。
二、工傷鑒定申請書怎么寫:
1.工傷職工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身份證號碼、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還有所在單位的名稱、工作崗位、受傷詳細經過等;
2.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如單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及用人單位意見等;
3.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資料情況和受理意見;
4.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申報。
綜上所述,十級,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1—10級工傷鑒定標準
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10、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晉級原則如下:
對于同一器官或系統多處損傷,或一個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時受到損傷者,應先對單項傷殘程度進行鑒定。如果幾項傷殘等級不同,以重者定級;如果兩項及以上等級相同,最多晉升一級。
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 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為工傷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持鑒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
工傷傷殘鑒定標準
工傷傷殘鑒定標準如下:
一級:器官缺失或功能絕對失去,其他器官不可以代償,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絕對或大多不可以自理;
二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大多不可以自理;
三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或生活局部不可以自理;
四級: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別醫療倚賴,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較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六級:器官大部缺損或表面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七級:器官大多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普通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八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有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九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十級:器官局部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倚賴,生活能自理者。
1、一級至四級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2、五級至六級傷殘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七級至十級傷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可以認定為工傷的情形如下: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認定的流程是:
1、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2、認定為工傷后,向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殘等級鑒定;
3、持鑒定結論、住院結算單及費用明細表等材料向社保部門申請報銷。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