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證二級傷殘鑒定標準(評殘標準1-10級明細)
殘疾證傷殘鑒定標準
法律主觀:
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 一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b.意識消失; c.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d.社會交往完全喪失。 二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c.不能工作; d.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劃分依據 a.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c.明顯職業受限; d.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c.職業種類受限; d.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b.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c.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d.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b.各種活動降低; c.不能勝任原工作; d.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b.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c.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d.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遠距離流動受限; c.斷續工作; d.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劃分依據 a.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b.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c.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傷殘賠償金 的計算公式為: 殘疾賠償金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賠償年限。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年。 (2)60周歲—75周歲之間人員的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20-(實際年齡-60)]。 (3)75周歲以上人員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傷殘系數×5年。 上述公式中的傷殘系數是如果確定的呢? 傷殘系數,傷情評定為一級傷殘的,按全額賠償,即100%;二至十級的,則以10%的比例依次遞減。多等級傷殘者的傷殘系數計算,參照《道路 交通事故受傷 人員傷殘評定》(GB18667-2002)附錄B的方法計算。 多等級傷殘賠償金的計算 道路交通事故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中的多等級傷殘如何計算殘疾賠償金的問題,正確的做法是按照2002年公安部出臺的(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標準附則及附錄B的規定: 計算公式是:C= Ct×C1×(Ih+ Ia,i)(Ia.i≤10%,i=1,2,3,n,多處傷殘) C—傷殘者的傷殘實際賠償額; Ct—傷殘賠償總額; C1—賠償責任系數,即賠償義務主體對造成事故負有責任的程度,(0≤C1≤1); Ih—傷殘等級最高處的傷殘賠償指數,即多等級傷殘者,最高傷殘等級的賠償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法律客觀:
《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遵循實事求是的原則,堅持以致傷因素對人體直接造成的原發性損傷及由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或者后遺癥為依據,全面分析,綜合鑒定。對于以原發性損傷及其并發癥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當時傷情為主,損傷的后果為輔,綜合鑒定。對于以容貌損害或者組織器官功能障礙作為鑒定依據的,鑒定時應以損傷的后果為主,損傷當時傷情為輔,綜合鑒定。
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
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如下:
1、傷殘的等級分為一級到十級傷殘。殘疾等級根據勞動功能障礙情況,分為十個,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一至四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五至六級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至十級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
2、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殘疾人監護制度建設和完善方法如下:
1、監護人資格條件:進一步明確監護人的資格條件,確保受監護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2、監護人產生方式:制定監護人產生的程序和標準,明確監護人產生的途徑和條件,并加強相關申請流程的規范和管理;
3、監護人權利義務:制定監護人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和限制,并建立監督機制,確保監護人履行職責;
4、監護人培訓機制:建立監護人培訓機制,為監護人提供必要的法律、心理、護理等方面的知識和技能,提高他們的專業水平和服務質量;
5、社會組織參與:鼓勵并引導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殘疾人監護服務,提供相關支持和服務。
綜上所述,殘疾證評定等級標準是根據不同方面的身體和智力損傷程度進行評估并給予不同等級認定的標準。通過加強評定標準的科學性和客觀性、與相關政策的銜接、對評定機構和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殘疾人的個別化評估和服務等方式進行拓展和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殘疾人的權益和利益。
【法律依據】:
《殘疾人教育條例》第二條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禁止任何基于殘疾的教育歧視。殘疾人教育應當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并根據殘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質,為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創造條件。
殘疾二級鑒定符合什么條件
在我們的生活中,經常會看到很多的殘疾人,他們可能由于精神或肢體的殘疾,從而給生活和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國家對于這部分群體也通過殘疾證的認證給予一定的優待,今天我就帶大家一起了解一下二級殘疾證具備條件。
一、二級殘疾證具備條件
我國的工傷殘疾鑒定的國家標準共分十級,符合標準二級至四級的為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的為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的為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根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其中二級傷殘為: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二、殘疾證申辦條件
(一)視力殘疾:(雙眼)必須是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力者(或經醫療機構認定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的)。
(二)聽力殘疾:(雙耳)必須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三)言語殘疾:是指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必須明確病因,經過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四)精神殘疾:必須是精神病患者持續一年以上未痊愈者。
(五)智力殘疾:智力明顯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顯示適應行為障礙者。
(六)肢體殘疾:是指人的肢體殘缺、畸形、麻痹所致人體運動功能障礙。對因病或因交通、工傷、意外等事故造成的肢體傷害的殘疾評定,必須在最終治療結束后經過一年以上功能鍛煉不能恢復的(截肢、截癱,關節融合術后等無法恢復功能的除外)。
(七)多重殘疾的殘疾等級以殘疾最重的等級為準。
根據以上詳細內容,我們已經了解二級殘疾證應該具備的條件以及殘疾證辦理的相關申辦條件,希望對您有所幫助。國家對于殘疾人員相關的政策優待也表現出隨著我們國家的發展,政策上的進行的不斷完善。
殘疾證二級標準有哪些
一、二級殘疾證鑒定標準:
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殘疾: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
7、靜止狀態下或僅輕微活動即有呼吸困難;
8、三肢癱肌力3級或截癱、偏癱肌力2級;
9、雙側前臂缺失或雙手功能完全喪失;
10、雙下肢高位缺失;
11、雙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2、雙膝雙踝僵直于非功能位;
13、雙膝以上缺失,不能裝假肢;
14、雙膝、踝關節功能完全喪失;
15、同側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喪失;
16、四肢大關節肩、髖、膝、肘、中四個以上關節功能完全喪失者;
17、心功能不全三級;
18、一側全肺切除并胸改術,呼吸困難3級;
19、肺功能重度損傷;
20、呼吸困難4級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
21、塵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2、放射性肺炎后,兩葉以上肺纖維化,伴肺功能中度損傷或呼吸困難3級;
23、肝功除3/4,并有常規肝功能重度損害;
24、肝外傷后發生門脈高壓三聯癥或發生Budd-chiari綜合癥;
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膽道損傷致重度肚功能損害;
27、全胰切除;
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術后;
29、急性白血病;
30、重型再生障礙性貧血ⅠⅡ型、;
31、食管閉鎖或切除后,攝食依賴胃造瘺者;
32、小腸切除3/4,未施行逆蠕動物吻合術;
33、孤腎部分切除后,腎功能不全失代償期;
34、腎功能不全尿毒癥期。
二、做了傷殘鑒定后就能辦殘疾證嗎?
要看傷殘等級是否能夠達到辦殘疾證的標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殘疾人事業發展,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全面提升殘疾人事業科學管理和殘疾人精準服務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以下簡稱殘疾人證)是認定殘疾人及其殘疾類別、殘疾等級的合法憑證,是殘疾人依法享有國家和地方政府優惠政策的重要依據。殘疾評定標準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殘疾人殘疾分類和分級》(GB/T26341-2010)(以下簡稱殘疾標準)。
第三條 殘疾人證堅持申領自愿、屬地管理原則。凡符合殘疾標準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及多重殘疾人均可申領殘疾人證。
第四條 殘疾人證由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統一印制,套印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章(樣式見附件1)。地方殘聯負責發放和管理。視力殘疾人證采用紅色外皮,其他類別殘疾人證采用綠色外皮。有視力殘疾的多重殘疾人可采用紅色外皮的視力殘疾人證。
二級殘疾是什么程度
二級殘疾的程度是肢體殘廢,但是沒有失去肢體的,比如半身不遂。
二級殘疾就是二級傷殘的俗稱。1996年,國家發布了《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這是工傷鑒定的國家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規定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
5.2 二級
5.2.1 顱腦、脊髓及周圍神經損傷
1)精神障礙或者重度智能減退,日常生活隨時需有人幫助;
2)三肢癱(肌力3級以下);
3)偏癱(肌力2級以下);
4)截癱(肌力2級以下);
5)非肢體癱運動障礙(重度)。
5.2.2 頭面部損傷
1)容貌毀損(重度);
2)上頜骨或者下頜骨完全缺損;
3)雙眼球缺失或者萎縮;
4)雙眼盲目5級;
5)雙側眼瞼嚴重畸形(或者眼瞼重度下垂,遮蓋全部瞳孔),伴雙眼盲目3級以上。
5.2.3 頸部及胸部損傷
1)呼吸困難(極重度);
2)心臟移植術后;
3)肺移植術后。
辦二級殘疾證需要什么條件
法律分析: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人。以下34種情況之一者可認定為二級殘疾:
1、重度智能減退;
2、精神病性癥狀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一眼有或無光感,另眼矯正視力<=0.02,或視野<=8%半徑<=5(、;
4、雙側上頜骨完全性缺損;
5、雙側下頜骨完全性缺損;
6、一側上頜骨及對側下頜骨完全缺損,并伴有顏面軟組織缺損30平方厘米。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二級傷殘怎么判定
二級傷殘怎么判定?參考如下:
1. 傷殘程度評定標準:
身體傷殘程度:主要根據殘疾人功能分類和殘疾程度進行評定,包括生活自理能力、工作能力、行動能力等。
精神傷殘程度:評定患者的精神狀態,包括認知、情緒、行為等方面的影響。
2. 評定過程和方法:
醫療診斷與鑒定:基于醫療診斷和專家鑒定,考察傷殘人員的身體情況和功能狀態,進行綜合評估。
臨床檢查:對傷殘人員進行臨床檢查、觀察,了解其生理和心理狀態。
鑒定依據:依據《傷殘軍人優待法》中的傷殘等級標準,根據傷殘程度劃分等級。
3. 判定等級:
一級傷殘:傷殘程度為二級至三級的。
二級傷殘:傷殘程度為八級至十四級的。
三級傷殘:傷殘程度為十五級至二十四級的。
4. 相關考量因素:
功能喪失:包括生活自理、行動能力、工作能力等喪失程度。
病歷和醫學報告:依據醫學證明材料評估傷殘程度。
日常活動影響:傷殘對日常生活的影響程度,比如是否需要輔助器具、常規就醫等。
5. 優待政策:
優待措施:根據傷殘等級,享受不同程度的優待政策,包括撫恤金、就業援助、醫療保障、教育優待等。
社會保障:傷殘人員享受相關社會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幫助其更好地融入社會生活。
以上評定過程和標準僅是一般性的指導,具體的傷殘評定可能會因不同國家或地區而有所不同。在實際傷殘評定過程中,需嚴格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標準進行評定,確保公平、公正、科學地評定傷殘等級。
殘疾證一二三級的標準
殘疾證的一級、二級和三級標準如下:
1、一級(重度)
IQ值在20或25以下,適應行為極差,面容明顯呆滯,終生生活需全部由他人照料,運動感覺功能極差,如通過訓練,只在下肢、手及頷的運動方面有所反應。
2、二級(中度)
IQ值在20~35或25~40之間,適應行為差,生活能力即使經過訓練也很難達到自理,仍需要他人照料,運動、語言發育差,與人交往能力也差。
3、三級(輕度)
IQ值在35~50或40~55之間,適應行為不完全,實用技能不完全,如生活能力達到部分自理,能做簡單的家務勞動,具有初步的衛生和安全常識,但閱讀和計算能力很差,對周圍環境辨別能力差,能以簡單方式與人交往。
傷殘鑒定標準一覽表
傷殘鑒定標準一覽表如下:
傷殘鑒定標準是指對因意外事故、職業病或疾病等導致身體殘疾的人進行鑒定,確定其殘疾等級和傷殘程度的標準。傷殘鑒定標準的制定,旨在為殘疾人提供合理的社會保障和福利,以及為企業和社會提供科學的傷殘賠償依據。下面是傷殘鑒定標準的一覽表。
一、身體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身體部位完全喪失功能,或者失去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的功能。
2.二級傷殘:身體部位完全喪失功能,或者失去一個身體部位的功能,且影響較大。
3.三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大。
4.四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小。
5.五級傷殘: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身體部位失去部分功能,影響較輕。
二、精神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嚴重精神疾病,完全失去自理能力。
2.二級傷殘:較重的精神疾病,自理能力較差。
3.三級傷殘:輕度精神疾病,自理能力基本正常。
三、視力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雙眼失明或者視力極度喪失,矯正視力低于0.02。
2.二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05。
3.三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1。
4.四級傷殘:矯正視力低于0.3。
四、聽力殘疾鑒定標準
1.一級傷殘:雙耳失聰或聽力嚴重喪失。
2.二級傷殘:聽力中度喪失。
3.三級傷殘:聽力輕度喪失。
以上是傷殘鑒定標準的一覽表,不同的殘疾等級和傷殘程度,對殘疾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會有不同的影響。因此,在進行傷殘鑒定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評估,以確保鑒定結果的公正和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