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單方解除合同賠償標準)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員工要簽字嗎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以書面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成立勞動關系。當勞動關系解除與終止時,就需要簽訂另一份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以書面方式訂立勞動合同,成立勞動關系。當勞動關系解除與終止時,就需要簽訂另一份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
用人單位在單方面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法律并無強制規定雙方當事人的簽字順序,如果勞動者不簽字,即視為不同意解除合同,可以向法庭提出訴訟。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隨時”和“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兩種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同時也有法定的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
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4種: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用人單位應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3種: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限制,即用人單位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勞動者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患病或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
根據《勞動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睋?勞動合同一經訂立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在勞動合同到期之前,任何一方不得隨意終止或變更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公司或者用人單位想要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勞動者有以下情形之一時才可以:
(一) 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 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 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如何賠償
(一)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者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單方解除合同怎么賠償
依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單方解除合同的,如果是非法解除的,就會構成合同違約,要按合同的約定或者實際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無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非法的,當然勞動者也無需簽字。簽了也會因為內容違法而無效,當發生這種情況時,勞動者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追究用人單位的違約責任。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我需要簽字嗎的相關知識,
民法典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的規定
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如下: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于消滅。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于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不行使,或者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法律規定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情況
法律主觀:
關于單方解除合同的相關規定在民法典當中有作詳細說明,《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又稱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雙方訂立協議,意在消滅有效合同而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在這種情形中,當事人雙方均可以單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消滅。,單方約定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某種解除情形,當這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以單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合同消滅,不必征得對方同意。單方法定解除是指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當某種情形出現時,享有解除權的一方可依據法律規定直接行使解除權,以達到消滅合同的目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為:,1.由于不可抗力使合同無法實現;,2.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3.不定期合同為持續履行債務的,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單方解除合同,合同不一定能解除。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對方對解除合同有異議的,任何一方當事人均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行為的效力。,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法律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一、法律明確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單方面解除合同 后,如果還沒有履行合同的,無需繼續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且賠償其因為履行產生的損失。如果是因為 違約解除合同 的,違約方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單方面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單方解除,是指解除權人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的行為。它不必經過對方當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權人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直接通知對方,或經過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向對方主張,即可發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合同的解除行為是需要我們的意愿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規定: 1,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 2,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 不能勝任工作 ,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 變更勞動合同 內容達成協議的。 4,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5,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二)與本單位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第四十三條用人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二,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金給付條件及給付標準的相關規定: 1,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 續訂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5,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可以。
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
勞動者存在過失,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后,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會有賠償金嗎?
要看具體情況。
1、如果是違法解約的,有賠償金,支付給員工的賠償金是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來計算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依法行使其單方面的合同解除權的,則沒有賠償金,也沒有補償;
3、如果用人單位符合無過錯辭退員工等情形的,則只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1、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2、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3、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者無過失,用人單位支付一個月經濟補償后,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單方面解除合同違約金賠償標準
1、約金由雙方自行協商后確定,法律上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標準。
2、一般情況下,違約金的標準應當于一方違約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數額相當。
3、如果違約金約定過高,超過損失金額的百分之三十,人民法院可在一方請求調低違約金的情況下,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違約金數額進行調整;
4、如果違約金約定過低,低于實際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守約方也可以要求法院調高違約金數額。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綜上所述,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但是有一定的政策限制,建議大家依法處理自己的勞動關系。
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法律主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這一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秳趧雍贤ā返倪@一規定,在《勞動法》規定四種情形的基礎上,增加了兩種情形。根據該條的規定,勞動者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其勞動合同,而不必提前通知勞動者。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錄用條件是指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提出的具體要求和標準。工作崗位不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提出的錄用條件和標準也不同。為了考察招用的勞動者是否符合所要求的條件和標準,用人單位一般都規定了長短不等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如果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雙方將繼續履行所訂立的合同;如果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和標準,或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合同中規定的工作崗位,用人單位就可依據規定解除與該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終止雙方的勞動關系。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為規范生產經營的過程、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而制定的內部規定。用人單位要保證生產經營的順利進行,必須有相應的規則對勞動過程進行管理,對勞動者在生產經營中的行為進行管理,對用人單位的各項活動進行管理,規章制度就是根據生產經營的需要為這種管理而制定的。但是,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并不是由用人單位隨心所欲制定的,而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才具有合法的約束力,而與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相沖突的規章制度則不具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不能僅僅根據勞動者有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就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而是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嚴重到一定程度、情節嚴重時,用人單位才可依法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這里的“重大損害”一般由用人單位的內部規章規定,因為企業類型各有不同,對重大損害的界定也千差萬別,故對此沒有統一的標準。用人單位在依據這一條作出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決定時,必須同時掌握兩個標準:一是勞動者的“失職”、“營私舞弊”必須是嚴重的;二是勞動者的行為必須對用人單位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對勞動者不嚴重的失職行為或者未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用人單位不能依據該規定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這里所講的實際上就是“腳踩兩只船”的行為,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同時,又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領取其他用人單位的工資,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構成嚴重影響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即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勞動合同的。這種情形,同樣可能發生在勞動者身上,當勞動者有這種情形時,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勞動者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下,已經不能再從事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其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分,但因其行為性質的嚴重性已經超過了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前三項情形,故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其勞動合同。本條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具體指以下幾種情況:(1)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2)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的;(3)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
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該賠償2N還是N+1?
公司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正當理由時,就涉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2N來進行賠償。
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依照相關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但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的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應按一年計算,如果勞動者在該單位工作年限超過十二年的,用人單位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仍不超過十二年,如果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倍的數額支付,還需要注意的是,這里所稱勞動者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通過提高用人單位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行為,同時這也是對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侵犯勞動者權益的一種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對勞動者權益的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