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辦法(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鑒定暫行辦法解釋
法律主觀:
訴訟過程中 可以做 醫療事故鑒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六條: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資格的鑒定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當事人未申請鑒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委托具備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鑒定,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鑒定的事項與待證事實無關聯,或者對證明待證事實無意義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人民法院準許當事人鑒定申請的,應當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當事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委托鑒定,在詢問當事人的意見后,指定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
法律客觀: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違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的處罰依據有哪些?
根據中國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和《醫療事故鑒定辦法》,違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可能會受到以下處罰依據:警告或嚴重警告:對于違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的行為,相關部門可以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的行政處罰。
罰款:違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的行為可能會被處以罰款。具體的罰款金額根據違法行為的性質和情節而定。
吊銷執業證書或許可證:嚴重違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的行為可能導致相關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或許可證被吊銷,禁止其繼續從事相關醫療工作。
暫停執業證書或許可證:對于較為嚴重的違法行為,相關部門可以暫時暫停醫療從業人員的執業證書或許可證,限制其一定時間內的執業活動。
刑事責任追究:涉及嚴重的違法行為,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將被移交給司法機關進行處理,可能面臨刑事責任的追究。
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由哪個部門制定
是由我國衛生部門頒布實施的一種針對醫療事故鑒定辦法方面的管理條例。醫療事故鑒定辦法是由我國衛生部門制定的。各級衛生部門配合實施。醫療事故鑒定機構應當就是當地的市、縣的衛生局的醫學會。
需要指出的是,出臺的醫療事故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并且該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也就是說,如果由于患者及其家屬是由于“工傷事故”來醫療機構求診、治療,并且發生“醫療糾紛造成傷殘的”其傷殘標準可以作為日后,與所在單位要求“工傷待遇”的依據和標準。兩者的鑒定標準是相同的,可以通用。這樣看來在醫療事故鑒定中“定殘”等等事項對日后其他糾紛的處理都是很重要的。當然,如果地方性法規對此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設區的市級地方醫學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按照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 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辦法由哪一個部門制定,內容有哪些
醫療事故鑒定辦法,屬于部門規章,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確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有序進行,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應當按照程序進行,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
第三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為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
設區的市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接管轄的縣(市)級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專家鑒定組進行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負責組織醫療事故爭議的再次鑒定工作。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以下簡稱醫學會)可以設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辦公室,具體負責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組織和日常工作。
第四條醫學會組織專家鑒定組,依照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技術操作規范、常規,運用醫學科學原理和專業知識,獨立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章專家庫的建立
第五條醫學會應當建立專家庫。專家庫應當依據學科專業組名錄設置學科專業組。
醫學會可以根據本地區醫療工作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際,對本專家庫學科專業組設立予以適當增減和調整。
第六條具備下列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可以成為專家庫候選人:
(一)有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執業品德;
(二)受聘于醫療衛生機構或者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并擔任相應專業高級技術職務3年以上;
(三)健康狀況能夠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
符合前款(一)、(三)項規定條件并具備高級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法醫可以受聘進入專家庫。
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負責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原則上聘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建立專家庫;當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專家不能滿足建立專家庫需要時,可以聘請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專家進入本專家庫。
第七條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教學、科研機構、同級的醫藥衛生專業學會應當按照醫學會要求,推薦專家庫成員候選人;符合條件的個人經所在單位同意后也可以直接向組建專家庫的醫學會申請。
醫學會對專家庫成員候選人進行審核。審核合格的,予以聘任,并發給中華醫學會統一格式的聘書。
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和法醫,有義務受聘進入專家庫。
第八條專家庫成員聘用期為4年。在聘用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專家庫成員所在單位及時報告醫學會,醫學會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調整: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勝任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
(二)變更受聘單位或被解聘的;
(三)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受刑事處罰的;
(五)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期滿需繼續聘用的,由醫學會重新審核、聘用。
第三章鑒定的提起
第九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第十一條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托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第四章鑒定的受理
第十二條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醫學會的通知之日起10日內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二)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三)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四)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五)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六)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
第十五條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
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中止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一)當事人未按規定提交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實的;
(三)拒絕繳納鑒定費的;
(四)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專家鑒定組的組成
第十七條醫學會應當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
專家鑒定組組成人數應為3人以上單數。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學科專業的,其中主要學科專業的專家不得少于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二分之一。
第十八條醫學會應當提前通知雙方當事人,在指定時間、指定地點,從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
第十九條醫學會主持雙方當事人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前,應當將專家庫相關學科專業組中專家姓名、專業、技術職務、工作單位告知雙方當事人。
第二十條當事人要求專家庫成員回避的,應當說明理由。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應當將回避的專家名單撤出,并經當事人簽字確認后記錄在案:
(一)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醫療事故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鑒定的。
第二十一條醫學會對當事人準備抽取的專家進行隨機編號,并主持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相同數量的專家編號,最后一個專家由醫學會隨機抽取。
雙方當事人還應當按照上款規定的方法各自隨機抽取一個專家作為候補。
涉及死因、傷殘等級鑒定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隨機抽取一名法醫參加鑒定組。
第二十二條隨機抽取結束后,醫學會當場向雙方當事人公布所抽取的專家鑒定組成員和候補成員的編號并記錄在案。
第二十三條現有專家庫成員不能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醫學會應當向雙方當事人說明,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從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其他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成員不涌滿足鑒定工作需要時,可以從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專家庫中抽取相關學科專業組的專家參加專家鑒定組。
第二十四條從其他醫學會建立的專家庫中抽取的專家無法到場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以函件的方式提出鑒定意見。
第二十五條專家鑒定組成員確定后,在雙方當事人共同在場的情況下,由醫學會對封存的病歷資料啟封。
第二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妥善保管鑒定材料,保護患者的隱私,保守有關秘密。
第六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第二十七條醫學會應當自接到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有關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材料、書面陳述及答辯之日起45日內組織鑒定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
第二十八條醫學會可以向雙方當事人和其他相關組織、個人進行調查取證,進行調查取證時不得少于2人。調查取證結束后,調查人員和調查對象應當在有關文書上簽字。如調查對象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二十九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將鑒定的時間、地點、要求等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通知的時間、地點、要求參加鑒定。
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雙方當事人每一方人數不超過3人。
任何一方當事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拒絕參加鑒定的,不影響鑒定的進行。
第三十條醫學會應當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7日前書面通知專家鑒定組成員。專家鑒定組成員接到醫學會通知后認為自己應當回避的,應當于接到通知時及時提出書面回避申請,并說明理由;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于接到通知時及時書面告知醫學會。
第三十一條專家鑒定組成員因回避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時,醫學會應當通知相關學科專業組候補成員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專家鑒定組成員因不可抗力因素未能及時告知醫學會不能參加鑒定或雖告知但醫學會無法按規定組成專家鑒定組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可以延期進行。
第三十二條專家鑒定組組長由專家鑒定組成員推選產生,也可以由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主要學科專家中具有最高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家擔任。
第三十三條鑒定由專家鑒定組組長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
(二)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
(三)雙方當事人退場;
(四)專家鑒定組對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書面材料、陳述及答辯等進行討論;
(五)經合議,根據半數以上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致意見形成鑒定結論。專家鑒定組成員在鑒定結論上簽名。專家鑒定組成員對鑒定結論的不同意見,應當予以注明。
第三十四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根據鑒定結論作出,其文稿由專家鑒定組組長簽發。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蓋醫學會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用印章。
醫學會應當及時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送達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對符合規定作出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的,直接送達雙方當事人。
第三十五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鑒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六)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經鑒定為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應當包括上款(四)至(八)項內容;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說明理由。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格式由中華醫學會統一制定。
第三十六條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一)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后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
第三十七條醫學會參加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會的工作人員,應如實記錄鑒定會過程和專家的意見。
第三十八條因當事人拒絕配合,無法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終止本次鑒定,由醫學會告知移交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或共同委托鑒定的雙方當事人,說明不能鑒定的原因。
第三十九條醫學會對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認為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或者鑒定程序不符合規定,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重新組織鑒定。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如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重新抽取專家,組成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
如鑒定的程序不符合規定而參加鑒定的人員資格和專業類別符合規定的,可以由原專家鑒定組進行重新鑒定。
第四十條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后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
醫療事故鑒定的原則有哪些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鑒定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確定是否為醫療事故目前需要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才能認定。
醫療事故鑒定首先是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啟動,《條例》規定,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報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交由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負責醫學會組織鑒定醫療亊故沒做鑒定。
二、醫療事故鑒定原則有哪些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人民法院和衛生行政機關處理醫療糾紛的最直接證據,對判斷醫患雙方的是非、責任,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由此,必須盡量提高鑒定結論的可信度。在程序規則的設定上,應遵循公開、公正、及時的原則、這也是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則。
1、公開原則,指鑒定委員會有關的鑒定活動和鑒定材料應對當事人和社會公眾公開。涉及個人隱私,當事人申請不公開的除外。當事人雙方及代理人均可出席,社會公眾可以旁聽,媒體可以報道。當事人雙方有知曉案件全部證據和有關資料的權利。鑒定程序公開,接受大眾的監督,可以說這是對醫療鑒定最好的制約機制。沒有公開性,其他一切制約機制都是蒼白無力的。
2、公正原則,指鑒定委員會須平等對待醫患雙方,不偏不倚,雙方都享有獲知對方理由的權利、提出證據的權利、進行質證和辯論的權利。對公正程序而言,鑒定委員會要平等對待當事人,首先,任何人不能在自己的案件中充當法官,也沒有資格裁決他可能會偏袒一方的案件。因此,鑒定委員會成員不能參加鑒定與已有利害關系的醫療糾紛;其次,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即所謂“兼聽則明,偏信則暗”。鑒定委員會在鑒定過程中,須聽取、審查醫患雙方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為辯別真偽,應當允許雙方當事人要求另一方提供病歷資料等證據“當事人向鑒定委員會的陳述、申辯、病程記錄、住院志等病歷資料和鑒定委員會據以作出鑒定結論的其他材料以及鑒定結論及其理由,雙方都有權查閱和獲得復印件。
3、及時原則對于處理醫患糾紛尤為必要。一方面,有關病情的證據比如尸體難以長期保存,容易滅失。及時鑒定有利于全面、客觀、真實地收集證據;另一方面,醫患糾紛久拖不決,不利于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也不利于維持醫療機構正常、有序的工作秩序,及時原則要求鑒定程序規則規定合理的期限,并給雙方以及時、合理的通知。要盡量避免醫療事故也要正確客觀的看待。
如何申請醫療事故鑒定
構成醫療事故必須具備4個條件,即:提供醫療服務的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要有違法、過失行為;必須有嚴重、明顯的不良后果;違法行為與不良后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分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首次鑒定由各區縣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由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有時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醫療事故糾紛鑒定的啟動程序,有三種方式,包括: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和法院指定鑒定。
一、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
如果是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的提出即可以是在醫療訴訟前的協商過程中;也可以是醫療訴訟的庭審過程中。不過,該程序也有其特殊性,雙方共同委托的,要求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共同委托醫療事故鑒定。在這種情況下,醫學會是不接受單方委托的!也就是說如果患者及其家屬單獨要求做醫療事故鑒定的,當地的醫學會是不會受理的。
二、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
如果是衛生行政部門組織鑒定的,則往往是在醫療訴訟程序前,未進入醫療訴訟程序的情況下。如果糾紛已經進入訴訟程序,往往醫學會是拒絕受理的。等待法院的委托或者當事人的協商結果,通過在訴訟中的請求和委托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三、法院要求鑒定的
法院要求醫療事故鑒定的,不需要醫療事故糾紛雙方當事人的申請,也不存在當地醫學會是否受理的問題,只要庭審法官認為必要的,就可以啟動醫療事故鑒定程序。
患者如果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可以在接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天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
現在醫療糾紛訴訟案件種類很多,除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外,還有醫療損害賠償案件、醫療侵權賠償案件、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等,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只作是否構成醫療事故的結論,不能完全滿足申請方其他案件的訴訟要求。
二者鑒定的核心是一致的,都是圍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該過錯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責任程度進行的鑒定。
發生醫療糾紛,一般情況下不太建議患方申請醫學會鑒定【醫療事故鑒定】,鑒定結果多數對患方都不利。建議申請司法鑒定【醫療損害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和司法鑒定的區別?醫療過錯要怎么鑒定?
醫療糾紛案件,關鍵在于醫療鑒定,鑒定結論決定著醫院是否能夠賠償。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醫療鑒定包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和醫療損害司法鑒定。二者在鑒定程序上和實體審查方面都存在明顯區別,現主要介紹如下:
一、鑒定的法律依據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的主要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等。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也是鑒定的依據。
醫療事故鑒定的法律依據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專家庫學科專業組名錄》、《醫療事故爭議中尸檢機構及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認定辦法》、《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中醫、中西醫結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同時參照現行有效的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學文獻等。
二、鑒定程序不同
醫療損害司法鑒定由人民法院委托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完成。醫療司法鑒定分為初次鑒定、補充鑒定、重新鑒定、復核鑒定。任何一方當事人對初次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補充鑒定、重新鑒定或復核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由人民法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當地醫學會完成。醫學會分為設區的市級和省級醫學會。初次鑒定由設區的市級醫學會進行,對初次鑒定不服的,由省級醫學會再次鑒定。
司法鑒定提交的材料主要是病歷資料,包括住院病歷、門診病歷、用藥明細、診斷證明、掛號單、收費憑證,以及醫生出具的和醫療行為有關的書面材料等。和醫療行為環境、人員資格有關的,還要提供相關證據材料。其中關鍵是患者認為醫院存在過錯的陳述意見和理由。司法鑒定有的有聽證程序,有的沒有。不管有沒有聽證程序,患者的陳述意見和理由,是確認醫院過錯的重中之重。鑒定機構結合陳述意見和理由,了解鑒定的目的,是司法鑒定的關鍵。
醫療事故鑒定有聽證程序,就像法院開庭一樣,雙方當事人分別陳述意見和理由。陳述順序先患方,后醫療機構。專家鑒定組成員根據需要可以提問,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必要時,可以對患者進行現場醫學檢查。在陳述中,要掌握重點突出,觀點鮮明,不僅要說明醫療行為損害事實,也要有醫療過錯的法律法規文獻依據,讓人感覺有理有據。聽證程序也是鑒定的關鍵。
三、鑒定結論不同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主要內容是醫療行為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醫療過失行為與人身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和醫療事故等級,需要護理的,還有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醫療事故責任程度分成四個級別:完全責任、主要責任、次要責任和輕微責任。醫療事故等級主要有一直四級,每一個級別又有詳細劃分。
司法鑒定結論內容重點是對醫療過錯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責任比例或損失參與度。事故等級需要單獨鑒定。
四、社會評價不同
醫療事故鑒定都在事故所在地設區的市醫學會完成,鑒定專家都是所在市的醫療行業的專業醫生,難免和患者就診醫院屬于同一個醫院。同一個醫院的醫生為本醫院醫療行為進行鑒定,難免有失公正。因此鑒定結論多傾向于醫療機構。另外,醫學會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醫療機構也隸屬于衛生行政部門,同出一門,仍然沒有擺脫以前父親給兒子鑒定的局面,社會認可度不高。
司法鑒定機構隸屬于司法行政部門,從隸屬關系上與醫療機構沒有任何關系。有的司法鑒定在患者就醫的醫療機構之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大大減少了人為因素的干擾,更具有科學性。因此司法鑒定是很大患者的共同選擇。
認定為醫療事故必須要具備哪些條件
您好,
一、什么是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行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為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于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認定醫療事故須具備哪些條件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認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四項基本條件:
(一)醫療事故的主體必須是經過衛生行政機關批準,發給《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和個人的執業資格并注冊的資質。比如:注冊執業醫師、執業護士、執業藥師等。沒有這些資質按非法行醫論處,發生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或造成死亡的,按非法行醫罪論處,不能按醫療事故處理。
(二)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具有主觀上的醫療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疏忽大意或者過于自信。如果是故意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是無法預見或者不可抗力原因也不構成醫療事故。
(三)醫務人員必須有違反醫療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診斷護理規范、常規,即“違規”的行為。
(四)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這種后果是指死亡、殘疾、和明顯人身損害。這種損害結果與過失行為有必然的因果關系。
認定醫療事故是非常嚴肅的事,必須堅持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國家對醫療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原來的責任事故和技術事故的劃分已無實際意義。統稱為醫療事故。根據危害程度,又分為四個等級。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認定醫療事故,必須經設區市級以上醫學會鑒定,并非隨意定性。
患者一方未經醫學會鑒定,以“醫療事故”為借口向醫方索要賠償或者采取擺花圈、設靈堂、燒紙或毆打、慢罵等行為以達到勒索錢財的屬于違法行為。不能按事故對待。根據衛生部門的要求,“未鑒定前,不得給付醫鬧賠償”,對于“醫鬧”要配合公安部門給予堅決的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