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鑒定傷殘可提出賠償嗎(請問傷殘鑒定要到什么部門去做)
工傷不去鑒定能賠償嗎
認定工傷后不做鑒定的,可以獲得治療傷病實際花銷費用的賠償,但是無法獲得根據傷殘等級給予的,諸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傷殘津貼之類的賠償。
工傷賠償標準計算主要是:
1、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費金額。(依據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住院伙食補助費賠償金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人、天)×70%×人數×天數;
3、交通食宿費賠償金額=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
4、輔助器具費賠償金額=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器具數量;
5、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6、傷殘補助金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21;
7、傷殘津貼賠償金額=本人工資(元、月)×75%;
8、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傷殘就業補助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9、喪葬補助金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6;
10、供養親屬撫恤金賠償金額=工亡職工本人工資(元、月)×40%(配偶)30%(其他親屬)(孤寡老人或孤兒在上述標準上增加10%);
工傷鑒定后確定傷殘等級的如何賠償
傷殘鑒定后確定傷殘等級的,除享受以上1至7項待遇外,分三種情況對待:
1、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公死亡的待遇:
1、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上述待遇。
3、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以下情況將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2、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鑒定的;
3、拒絕治療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監執行的。
工傷賠償的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第十八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傷認定申請表;
(二)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
(三)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原因以及職工傷害程度等基本情況。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后,根據審核需要可以對事故傷害進行調查核實,用人單位、職工、工會組織、醫療機構以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職業病診斷和診斷爭議的鑒定,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
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報了工傷沒有鑒定傷殘的有沒有賠償
報了工傷沒有鑒定傷殘的有賠償。認定為工傷的,就算未進行傷殘鑒定,勞動者也可以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如下:
1、醫藥費由用人單位全額墊付;
2、停工留薪期內(工傷治療、康復期間)工資按原待遇發放;
3、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單位負責;
4、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按由工傷職工所在地標準發放。
工傷鑒定的意義:
1、明確工傷后,傷病現階段及后續診療費用不需個人承擔,減少了傷者的經濟負擔;
2、工傷認定后,傷者享受工傷待遇,保障傷者的生活基本需求;
3、工傷認定和傷殘鑒定之后,對傷者之后如果發生舊傷復發的,也是可以繼續享受工傷待遇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不做傷殘鑒定怎么賠償
法律主觀:
未申報 傷殘鑒定 的,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 工傷保險賠償 。 工傷 職工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 勞動能力鑒定 委員會提出勞動能力鑒定書申請。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 傷殘 的,保留 勞動關系 ,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 工傷保險 基金按 傷殘等級 支付 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 工資 ,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傷殘津貼 ,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 退休年齡 并辦理 退休 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 養老保險 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 醫療保險 費。
法律客觀: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不做傷殘鑒定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不做傷殘鑒定的,由用人單位承擔在此期間的相關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按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由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的事項,根據屬地原則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辦理。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工傷認定后不做工傷鑒定可以嗎?那還有什么補償?
工傷認定后,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因此如果你存在殘疾或影響勞動能力情形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這個鑒定,你或者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申請。
如果你放棄提出這項申請,則你不能享有與此相關的補償(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輔助器具等)。
工傷賠償標準(工傷保險待遇標準 )
一、醫療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 第29條第3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1)在簽有服務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2) 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二) 伙食補助費 第4款
1、標準: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
2、要求: 住院期間。
(三)食宿交通費 第4款
1、標準: 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要求:
(1)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
(2)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
(四)康復治療費 第6款
1、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
(2)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五)輔助器具費 第30條
1、標準: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要求:
( 1)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2)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
(六) 停工留薪 第31條
1、標準: 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2、要求: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七)生活護理費 第31條
1、標準: 完全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部分不能自理,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
2、要求:
(1)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已評定傷殘等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八)工傷復發的費用 第36條
1、標準: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和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2、要求: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
二、傷殘保險待遇
(一)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一級 2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級 22個月的本人工資 三級 20個月的本人工資 四級 18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
(1)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醫療待遇。
(2)致殘被鑒定一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
(3)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二)傷殘津貼
1、標準:一級 本人工資的90% ; 二級 本人工資的85% ;三級 本人工資的80% ;四級 本人工資的75%。
2、要求:
(1)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月支付。
(2)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3)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4)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傷殘補助金
1、標準: 五級 16個月的本人工資 ;六級 14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四)傷殘津貼
1、標準:五級 本人工資的70% ;六級 本人工資的60%。
2、要求:
(1)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2)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3)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五)工傷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五級、 六級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六)傷殘補助金
1、標準:七級 12個月的本人工資 ;八級 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 8個月的本人工資 ;十級 6個月的本人工資。
2、要求: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按傷殘等級一次性支付。
(七)醫療補助金及傷殘就業補助金
1、標準:七級、八級、九級、十級 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被人打傷不做法醫鑒定可以向法院起訴嗎
◆可以先起訴,由法院主持作傷殘等級司法鑒定。不構成傷殘,賠償以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項目;如構成傷殘,按傷殘等級賠償第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項目。
◆如果是受傷人不愿意作鑒定,視為不構成傷殘,賠償以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項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交通事故不做傷殘鑒定可以理賠嗎
不做 傷殘鑒定 就不能賠償 傷殘賠償 金。 只能賠償醫藥費, 護理費 、誤工費、交通費,其他沒有賠償。護理費、誤工費的天數,要看傷者傷情來確定,首先住院期間的全部賠償,出院后在家休養期間要有醫生的診斷證明,然后結合傷情,保險公司確定賠償多少天的。 每天賠償多少錢,要看傷者的收入情況,要提供3個月以上的收入證明,銀行完稅證明,沒有證明的只能按照當地的平均收入來賠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