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
什么情況下可以解除協議仲裁
什么情況可以解除合同
首先必須具備法定或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根據民法典規定以下情形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具備了合法的合同解除權并不當然使合同自行解除,解除合同還必須當事人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權,那就是當事人必須通知對方當事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才解除。
如何合法解除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雙方就必須履行,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一些情況,造成合同雙方不愿意繼續履行或者不可能繼續履行,這時,法律允許當事人自行解除合同,對尚未履行的部分終止履行。
1、約定解除:解除合同有兩種方式,一種是約定解除,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好合好散。在合同訂立過程中,既體現當事人的意志,又簡單方便實用的就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方式了。這種方式的適用前提是,當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對解除合同的適用情況、解除條件等做出明確的約定。如果約定解除合同條款,如“如果甲方不按照約定的時間支付酬金,乙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有解除權的當事人一方可以依據約定解除的條款達到解除合同的目的。
2、單方解除(法定解除權):即一方行使法律賦予的解除權,叫作單方解除合同(注意這里所說的解除是行使法定權利,與我們平時所說的“擅自解除合同”有本質區別)。一般來說,守約方對于合同另一方輕微性的違約不得行使解除權,只有在合同另一方存在根據根本性違約行為,造成簽訂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守約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a、解除合同的事由。首先要明確,必須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除事由,才可以行使解除權,否則就是擅自解除合同,就是違約。法定的解除事由主要有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以上四種情形屬于根本性違約,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與落空。除這四種法定事由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其他的解除事由,比如“如甲方累積二次逾期償還貸款利息,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之類。
b、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當然,這畢竟是單方解除合同,對方可能不接受我方的解除事由,因此,民法典同時規定,對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c、行使解除權的期限。如果賦予一方隨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其結果一定是嚴重損害另一方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規定解除權必須在期限內行使,“有權不用,過期作廢”。對于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民法典只做了原則規定,基本上是如果有法律規定時按規定,沒有法律規定但當事人有約定時按約定,既沒有規定又沒有約定的,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該權利消滅。解除權消滅后如果再去解除合同,將不再受民法典關于解除權條款的保護,有可能被追究違約責任。
提示:當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出現的主客觀的情況確實致使合同的履行不可能或不必要時,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合同當事人完全可以通過法律設定的合同解除制度來達到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的目的。而不是坐等不利因素的進一步擴大,造成對自己不利的結果。法律允許當事人依法訂立合同,也同樣允許當事人依法解除已經生效的合同。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有仲裁協議;
(二) 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 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乙方可以在什么情況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法律主觀:
解除勞動合同屬于無過失性辭退、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出的協商解除等情形,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屬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的,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賠償金;屬于過失性辭退,勞動者預告性解除等情形,用人單位不需要賠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對于甲方有那種情況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甲方有以下條件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乙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嗎
法律分析:具有下列情形的,乙方可以單方面解除合同,而合同解除后合同的債權債務終止:發生了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一方明示違約;以及一方遲延履行、經催告后仍未履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況下乙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主觀: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 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 建立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你的陳述,勞動者涉嫌違反第二項第三項,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于當月已完成工作任務的工資不應當扣發,提成屬于獎金可以扣發,但是需要說明的是,違反的公司規定是否屬于經過職工代表大會通過的規章制度,管理者在解除勞動合同時建議和勞動者溝通,最好雙方協商一致,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乙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合同
法律分析:乙方可以單方面終止合同。無論是合同的甲方還是乙方,只要在出現對方違約符合合同約定的解除情形或者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時,都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解除合同需要雙方協商一致,一定條件下,可以單方解除。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