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單方面終止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合同單方面違約怎么賠償)
合同單方解除權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一、合同解除權法律有什么規(guī)定
借款合同 ,是當事人約定一方將一定種類和數(shù)額的貨幣所有權移轉給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內返還同種類同數(shù)額貨幣的合同。
《民法典》第94務的規(guī)定由合同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條件成就時,可以行使解除權以解合同,即: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貸款人行使解除權其法律后果是貸款人有權停止發(fā)放貸款、提前收回借款等。
二、什么情況下雙方享有合同解除權
在房屋租賃合同關系中,除當事人約定外,根據(jù)《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有關規(guī)定,雙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權:
(一)承租人的解除權
在租賃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權利瑕疵),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響,或者在相當期間內不能進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賃房屋毀損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條規(guī)定:“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條規(guī)定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達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二)出租人的解除權
(三)雙方均有的解除權
不定期的房屋租賃合同,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實踐中,因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發(fā)生的糾紛也比較多。
三、行使合同解除權有什么方式
行使合同解除權的兩種方式:一是通過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二是單方面通知對方解除合同,但如果對方不同意或者不愿意解除,還要通過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jù)《民法典》來說,只有滿足下面條件之一,當事人才允許解除合同:
(一)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熟時;
(二)當事人經協(xié)商一致;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四)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五)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六)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七)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 解除權行使期限 ,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八)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 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依照其規(guī)定。
(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 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當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是否合法?為什么?
法律規(guī)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否則的話就屬于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一、法律明確規(guī)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強行解除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yè)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在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未滿足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在相關條件滿足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分別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和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一)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6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打算協(xié)議解除勞動合同卻沒能與勞動者達成一致,則協(xié)議解除的條件不存在。如果此時用人單位強行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用人單位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9條,在存在如下情況時用人單位可以單方即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使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26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三)用人單位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只有符合如下條件時,用人單位才可以單方預告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部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xié)議的;
4、依照企業(yè)破產法規(guī)定進行重整的;
5、生產經營發(fā)生嚴重困難的;
6、企業(y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7、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經濟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利,防止用人單位濫用解除合同的權利,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如果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遵循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其行為同樣構成《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guī)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因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40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同時用人單位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應當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選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則用人單位無須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合作合同可以單方面解約么
法律主觀:
對方違約,符合 合同解除條件 的,可以 單方面解除合同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屆滿 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規(guī)定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怎么賠償
法律分析:單方面無故終止合同屬于違約行為,合同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賠償,合同沒有約定的,按照因違約造成的損失賠償。
依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或應當預見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合同解除后的損害賠償范圍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xié)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xié)議中免除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xié)議生效后,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后,應當采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當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單方面解除合同的法律規(guī)定
法律主觀:
單方面解除合同 后,如果還沒有履行合同的,無需繼續(xù)履行,已經履行的,可以恢復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并且賠償其因為履行產生的損失。如果是因為 違約解除合同 的,違約方還應當 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jù)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條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請求賠償損失。合同因違約解除的,解除權人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