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沒到期是否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合同沒到期辭退員工怎么賠償)
合同沒到期可以終止嗎
合同沒到期可以終止。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的、一方當事人提前履行債務的,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合同終止后,權利義務一并終止,雙方的合同關系消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債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履行;
(二)債務相互抵銷;
(三)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四)債權人免除債務;
(五)債權債務同歸于一人;
(六)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該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
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約可以嗎
合同未到期提前解約可以,不過要承擔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合同沒到期想辭職怎么辦
如果合同沒到期想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商談,如果達成一致協議,可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如果無法達成一致,應當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并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可以提前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基本勞動制度,雙方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如果勞動者在合同未到期之前想要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溝通,并盡量協商出達成一致的解決方案。如果雙方能夠達成協議,可以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進行正式解除。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勞動者要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履行義務,并支付違約金。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例如拖欠工資、強制加班等,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這時候勞動者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當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時,用人單位有義務盡快作出回應,通常要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處理。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提起勞動仲裁和訴訟等法律救濟方式。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金額,該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規定違約金的金額,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實際經濟損失。如果無法確定實際經濟損失,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行業慣例等因素進行合理估算。
在勞動合同未到期之前如果想要辭職,應當盡快與用人單位商談,并遵守合同約定的相關條款。如果用人單位違反了勞動合同約定,導致勞動關系無法繼續,勞動者有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并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經濟損失。法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要求勞動者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沒有提出終止條件或者續訂要求,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沒到期提前辭退
法律主觀:
用人單位在合同還沒到期時,辭退員工可以存在很多情況,無論合法與否,我國的立法也對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一)合同沒到期,合法辭退 根據我國立法可知,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的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 解除合同 ,而無需支付任何 經濟補償金 ,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這幾種合法的辭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另外,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 工資 ,也可以辭退員工。 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性補償。 (二)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 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1.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 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 2.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 賠償標準 ,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齡 補償; 如果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的情況,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現實中,要是單位辭退的原因不符合法律中規定的辭退情形,那可以說用人單位的辭退行為就是違法的。此時員工可以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要求其做出相應的賠償。
法律客觀:
用人單位在合同還沒到期時,辭退員工可以存在很多情況,無論合法與否,我國的立法也對其作出了詳細的規定。一、合同沒到期,合法辭退根據我國立法可知,在合同還沒到期的情況下,如果員工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所規定的情形,用人單位有權提前解除合同,而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這幾種合法的辭退情形主要包括:“(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另外,第四十六條中規定的幾種情形,只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也可以辭退員工。當然,如果面臨公司經濟性裁員的情況,合同沒到期遭到辭退也就難以避免的,不過即便如此,勞動者也仍舊有權獲得一定的經濟性補償。二、合同沒到期,非法辭退如果不存在以上列舉的情形,用人單位在沒有任何理由情況下辭退職工,則屬非法辭退:1.如果是無故辭退,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八十七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二倍的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你2個月的本人工資;2.如果員工符合《勞動合同法》四十六條規定的,則可以按照第四十七條的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齡補償。當然,在合同尚未到期遭到辭退時,勞動者在與單位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可以選擇到相關勞動部門投訴,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合同沒到期可以提前終止合同嗎
合同沒到期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但是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對于有效成立的合同,當事人必須要履行到底。
法律分析
合同沒到期可以提前終止合同。但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勞動合同沒到期就辭職可以嗎?
還在試用期的員工,在合同履行期內,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單位的正式員工,在合同履行期內,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才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關系。
一、勞動合同沒到期就辭職可以嗎?
可以的,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的地位,《勞動法》予以勞動者更多的權利可以解除主動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不同意的,從通知之日起滿以一個月即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簡單來說,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未到期的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辭職時間還處于試用期期間的,只需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即可離職。
1、如果是由于用人單位沒有及時支付勞動報酬、未購買保險以及違反法律規定等過錯造成勞動者離職的,勞動者可以即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辦理離職手續,無需承擔相應的責任并且可以要有用人單位支付當月的勞動報酬和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無以上的過錯的,且勞動者沒有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而私自離職,也未辦理離職手續的,因勞動者的突然離職導致用人單位的生產或者經營受到影響的,勞動者要承擔相應的損失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可以得知,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前提下,勞動者未到勞動期限而提出辭職的,需要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為一個月,試用期期間為三天,用人單位有過錯的,需要隨時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且用人單位還需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二、辭職解除勞動合同后檔案放哪里?
跟原來的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一般檔案會退給勞動者,如果勞動者自己不去拿,會退到員工的戶口所在地。
如果勞動者有新單位可以讓新單位開具調檔函,把檔案提出來放到新單位,也可以放在人才中心。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在勞動合同履行期內,員工可以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員工的檔案會退還給勞動者,但是不能由勞動者自己保留,可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管理。勞動者找到新的工作單位之后,需要單位出調檔函,將檔案調到新的公司。
員工勞動合同沒到期提出辭職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合同未到期,勞動者也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30日后,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合同是每一個勞動者在進入用人單位之前必須與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合同,因為這份合同可以保證雙方的禮儀在日后權益受到損害的時候,當然性的可以拿出這個合同來維護。好像當中也會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那么很多人想知道。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是否可以?
一、勞動合同未到期提出辭職是否可以?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嗎
簽了勞動合同可以辭職。一般有以下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有違法行為,員工可行使單方即時生效解除權。除了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均可向單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二、提前辭職要支付違約金嗎
關于違約金的問題一般只有兩種情況下企業才能和勞動者進行約定:
1、合同中約定的專項技術培訓并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2、約定保守公司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試用期離職是不能扣違約金的。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勞動合同法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標準:
(1)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4)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不管是勞動法還是新出臺的勞動合同法中都有明確規定,勞動者在合同期內可以辭職,但是要做到提前一個月,就是說,你要在3月份離開公司,那么你應得在2月份提出辭職報告.或者也可以與單位領導協商,因為雙方協商一致,什么事都好辦,只要領導同意你提出報告就走人,那么你就可以在一個月內離開了
即使勞動合同沒有到期,當然也是可以提出辭職的,只不過這種提出辭職,他是有具體的條件要求?比如說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協商清楚了,還有就是用人單位確實存在著過錯,那么勞動者也可以提出辭職。
合同沒有到期可以提前辭職嗎
合同不到期可以提前辭職。還在試用期的員工,在合同履行期內,提前三天告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辭職;單位的正式員工,在合同履行期內,要提前一個月向單位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才可以辦理離職手續,解除勞動關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