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前申請財產保全對方會知道嗎(保全費最終由誰承擔)
訴前保全會通知對方嗎
訴前保全會通知對方嗎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是對其進行的分析:財產保全會通知被告方。訴前財產保全的決定作出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必須通知到被申請人知曉,并需要將保全裁定書送達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不同意的,需要向法院提出訴訟意見。
財產保全會通知被告方。
訴前財產保全決定作出后,法院必須通知被申請人,將保全裁定書送達給被申請人。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保全的方式有哪些?
申請訴訟保全的當事人一般采用書面方式提交申請書。但特殊情況如書寫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方式提出,由人民法院記錄附卷,并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財產保全的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提取、扣留等,當事人要求法院采取哪一種措施必須在申請書中說明,須肯定、具體,不能含糊其詞。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訴前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起訴以前,訴訟程序尚未開始;訴訟保全的申請時間是在訴訟程序開始后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執行前,執行開始后不能申請訴訟保全。
執行前保全時間是在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因對方當事人轉移財產等緊急狀況,不申請保全可能導致生效法律文書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債權人在法律文書指定的履行期間屆滿后5日內不申請執行的,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財產保全的解除方法有哪些?
訴訟保全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審判實踐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1、申請人自愿申請解除保全措施或申請人在訴訟過程中申請撤訴并經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則采取保全措施的目的和意義已不復存在,人民法院亦及時解除訴前保全。
2、被申請人提供了相應數額的可供執行的財產擔保,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對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審查,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可以是現金擔保、實物擔保,也可以是資信可靠的保證人出具的保證書。無論何種擔保,要以人民法院易于控制和便于執行為標準。擔保金額要與保全財產的價值或申請人請求的價值相當。實踐中,擔保一般是現金或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資信很好的大型企業出具的擔保。另外,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擔保應是無條件、無期限、不可撤銷的,否則不予接受。若擔保人提供了金額不足的擔保,可以接受,但僅對相應價值解除保全,而對與不足部分相當的財物,繼續實施保全措施。
3、有其他應當解除保全措施情況發生的,如當事人已自覺履行了調解書或判決書所確定的給付義務,或作出財產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上級法院發現采取保全措施明顯錯誤的等,均應依法及時解除財產保全。
財產保全是一種對于資產的保護行為,有可能會對財產進行暫時的查封或者凍結。如果原告人申請了財產保全的,法院必須要將這個申請傳達給被告人。如果申請人認為財產已經安全, 可以再對財產申請接觸保全,通過后財產將從凍結或者是查封的狀態中恢復正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訴前保全會通知被告嗎
會。訴前財產保全決定作出后,法院必須通知被申請人,將保全裁定書送達給被申請人。《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原告保全了被告房產,法院會通知被告嗎
原告保全了被告房產,法院會通知被告。
保全財產的具體程序如下:
1、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2、申請人提供明確線索,提供財產線索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3、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6、賠償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申請保全財產需要的材料如下:
1、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書一份,寫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地址,證據保全必須詳細列明申請保全的證據情況;
2、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明材料,申請人依法享有權利的憑證以及侵權行為的證據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法律上利害關系的證明材料;
3、訴前財產保全擔保書及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原件;
4、申請保全財產的具體線索;
5、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糾紛的證明材料和其他相關的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員工可以向法院申請保全被告的財產,法院會根據提交的材料對被告的財產進行凍結,扣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訴前保全會通知申請人么
訴前財產保全肯定是會通知本人的,不僅通知本人還要通知被申請的人;訴前財產的保全一般只能發生在起訴之前;只有等這起訴訟的案件結束了之后才可以進行對保全的財產解除,這樣就不會讓雙方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訴前財產保全會通知本人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當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保全被申請人的財產時,法院應當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二、訴前保全的條件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必須是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第二,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保全財產的申請。“利害關系人”指與被申請一方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人。沒有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主動進行。
第三,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這與訴訟財產保全不同,訴訟財產保全不是必須提供擔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責令提供擔保的時候,提供擔保才成為必要條件,而且這種擔保必須與所保全的財產相適應,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財產。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應當駁回申請。
以上三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后,應在48小時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裁定。對于不符合條件的申請,駁回裁定;對于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并立即執行。
申請人必須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內起訴,可以向對案件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也可以向采取財產保全的法院起訴。有管轄權的法院與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的法院可能是同一法院,也可能不是同一法院。不是同一法院時,采取財產保全的法院因采取了保全行為,對該案取得了管轄權,有權受理申請人的起訴。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后15日內不起訴的,采取保全措施的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財產是可以進行申請保全來防止他人進行轉移的,但在申請的時候同樣也必須要符合條件,而且只要辦理好那么就會立既通知雙方,在保全的期間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來使用這筆財產,所以,在處理的時候都就可以按流程來進行處理。
保全成功后法院會通知你嗎
保全成功后法院會通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被執行者也就是被申請人是不會事先收到通知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其目的主要就是為了防止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的資產,所以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是不會通知被申請人的,但是在保全財產以后,會立即通知被申請人的。
【法律分析】
財產保全申請對于通知被保全人的時間是沒有明確作出規定的,通知以執行通知書的形式送達以后應當立即進行處理。人民法院應當自從受理財產保全申請當天起的五天內作出相應裁定;如果需要擔保的,應當自提供擔保當天起的五天內作出相應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話,應當在五天內開始執行。訴訟財產保全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內容:1、需要對爭議的財產采取訴訟擔當中財產保全的案件必須是給付之訴,也就是該案的訴訟請求具有財產給付內容。2、將來的生效判決因主觀或客觀的因素導致沒有辦法執行或難以執行的。3、訴訟當中財產保全發生在民事案件受理以后、人民法院還沒有作出生效判決以前。4、訴訟當中財產保全一般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相應的書面申請。5、人民法院是可以責令當事人提供擔保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銀行訴前保全會通知對方嗎
訴前保全通知對方嗎
1,法院會先保全財產,再通知當事人。
2,當事人申請保全后,法院會要求審查是否需要保全,需要保全的會要求申請人提供擔保,之后裁定對相關財產進行保全。保全財產后會立即通過被保全財產的人。
3,《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第一百零三條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二、訴前保全的條件
1.案件必須是給付內容的訴訟。
2.債權、債務關系明確。申請訴前保全的利害關系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對被申請人有財產上的權利。
3.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4.必須在訴訟前申請。
5.必須由利害關系人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
6.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
三、訴前保全什么時候通知對方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因此,由上可知,財產保全的期限一般情況下是三十日內,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之后,必須在一個月內提起訴訟,否則人民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措施。
四、財產保全的程序是怎樣的
1、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3、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4、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5、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6、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申請人未掌握財產線索或掌握不足夠的,可以嘗試懸賞方式。但目前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執行懸賞舉報網為代表的公務懸賞,和以蒲公英協作網為代表的民間懸賞,均未支持在訴訟階段懸賞。申請人可以自己嘗試登報等方式進行懸賞。
3、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4、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5、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查封期限屆滿后,財產續行查封需經相關申請執行人依法提出續封的申請,才能繼續保全,否則將自動解除。
6、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訴前保全的產生保障了申請人的利益與安全。我們也應該了解它的基本法律知識,了解法律不僅能讓我們更加愛法懂法,也可以讓我們在接觸運用的時候能了然于心。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生效判決書內容難以執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那么,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在司法實踐中,為了避免生效判決書內容難以執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措施。那么,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相關的內容,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一、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
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
二、財產保全程序的流程
(一)申請
訴前財產保全,由利害關系人在起訴之前向受訴法院提出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并裁定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以內不起訴的即解除裁定保全。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二)提供財產線索
與執行不同,人民法院不會在財產保全階段為當事人查找債務人的財產,必須由申請人自己提供明確的財產線索。
以下類別的財產線索屬于明確的財產線索:
1.銀行賬戶:有明確的開戶行、戶名、賬號;
2.支付寶賬戶,微信賬戶,銀聯賬戶,網絡財產;
3.房地產:有明確的地址和權利人名稱,最好有相關的權利憑證復印件;
4.有價證券:知道債券品種的記名債券,或證券賬號;
5.車輛:明確的車牌號和車主姓名;
6.股權:明確的公司名和債務人擁有的股權份額;
7.其他財產性權利:需要有相關的權利證明資料。
(三)擔保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請求駁回.
(四)裁定
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不得上訴,可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裁定的執行。
(五)解除
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如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發生變化,不需要保全的;被申請人提供相應擔保的;訴前保全的申請人在30日內未提起訴訟的等。
(六)賠償
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一、申請財產保全,應當提供保全財產的線索。
三、財產保全的申請費用及其負擔
(一)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二)申請保全措施;”該辦法第三章訴訟費用交納標準的第十四條規定“申請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二)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二)該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費由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預交。
(三)該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定,"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的申請費由申請人負擔,申請人提起訴訟的,可以將該申請費列入訴訟請。"即申請人可以將有關財產保全申請費以及向訴訟擔保公司繳納的擔保費可以列為訴訟請求,在勝訴時要求被申請人或者被告的負擔。
以上就是我為您詳細介紹關于申請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的相關知識,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措施,對方知曉,人民法院及其相關部門會通知對方。
訴前財產保全對方知道嗎
財產保全,被保全財產的對方,一定會知道,因為法院必須通知對方,必須將保全裁定書送達給對方。但是實踐中,法院會先保全財產,再通知當事人。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被執行者(即被申請人)不會事先收到通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所以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不會通知被申請人,但在保全財產之后,會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一百零三條 保全方式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民事訴訟法財產保全不通知當事人嗎?
1、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的,被執行者(即被申請人)不會事先收到通知。
2、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進行財產保全的,其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被申請人為了逃避債務而轉移資產,所以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前不會通知被申請人,但在保全財產之后,會立即通知被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
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擴展資料: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第九十五條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