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霸王條款合法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有效嗎)
霸王條款犯罪嗎
霸王條款對于弱勢一方來說本來就是不平等的,這在一定程度上會侵害弱勢一方的合法權利,那么霸王條款會構成犯罪嗎?接下來將由為您介紹關于霸王條款犯罪嗎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一、霸王條款犯罪嗎
霸王條款是民事違法行為,不構成犯罪。霸王條款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
二、霸王條款如何處罰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當事人合同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主動消除或者減輕危害后果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經督促、引導,能夠主動改正或者及時中止合同違法行為的,可以依法從輕行政處罰。
三、霸王條款有什么危害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行,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1、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2、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霸王合同受法律保護嗎
簽訂霸王合同時如果有欺詐或者顯失公平等情形的,法律不保護。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被撤銷后合同就變為無效。但申請撤銷的時間期限一般是一年。霸王合同受法律保護嗎:1、簽訂霸王合同時如果有欺詐或者顯失公平等情形的,不受法律保護。受損害方可以請求撤銷該合同,被撤銷后合同就變為無效。但申請撤銷的時間期限一般是一年。霸王合同具有哪些特點。
霸王合同的特點如下:1、減免經營者的責任;2、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3、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排除和剝奪;4、經營者與消費者權利義務不對等;5、包含最終解釋權的模糊條款。
霸王條款是無效的。霸王合同,是指普遍侵犯合同制定者相對方權益,減輕或免除制定者方責任或義務,往往同時也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格式合同。關于霸王合同的效力,不能一概而論,要結合具體的情形來分析。首先,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并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禁止性規定的,那該合同就是有效的。其次,如果在簽訂合同時,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僅沒有履行提示說明義務,還利用欺詐脅迫等手段使當事人簽了合同,且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或者該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那么這種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就是無效的。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合同霸王條款合法嗎
法律分析:
合同霸王條款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霸王條款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合同霸王條款是否合法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
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合同中霸王條款合法嗎
法律主觀: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合同上有霸王條款法律認可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霸王條款法院支持嗎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如違反則無效,若不違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霸王條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有關部門,或是具有自然壟斷和寡頭壟斷傾向的部門。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宣布各類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或可撤銷。二、常見的霸王條款有哪些1、“退、換商品包裝或外觀必須完好,否則收取相關費用”。(加重了消費者責任)2、“此卡務必在有效期內使用,卡內金額過期作廢”。(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3、“本卡最終解釋權歸xx公司所有”。(排除了消費者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4、“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保留對本卡消費細則作最終修改之決定權”。(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5、“本公司有權隨時修改使用須知或終止本卡效力”。(排除了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6、“特價商品,概不退換”。(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7、“促銷商品,售出不退”。(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8、“打折商品,不退不換”。(免除了經營者對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依法應當承擔的保證責任)9、“本寄物柜僅作物品保管,如有遺失概不負責”。(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10、“超市購物付款后,出門須驗票蓋章,否則不予放行”。(加重了消費者責任)11、“持本超市收銀條在超市自有停車場停車免費,車輛盜損責任自負”。(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12、“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對洗熨結果,如褪色、縮小,本店不負賠償責任”。(免除了經營者因違約依法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13、“請客人在本單開出之日起一個月內來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權自行處理”。(排除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14、“超期一個月,衣服損壞丟失概不負責”。(免除了經營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的責任)三、霸王條款什么意思霸王條款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鞍酝鯒l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法律客觀: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合同霸王條款是否合法
合同霸王條款違反具體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且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同霸王條款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七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