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合同終止后違約條款還有效嗎)
勞動合同上寫的違約金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嗎
勞動合同上寫違約金合法。有兩種情形是可以約定違約金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23條規定,只有在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才可以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1、在培訓服務期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在競業限制約定中可以約定違約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實踐中,用人單位只能在兩種情況下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責任,一是培訓服務期違約,二是競業限制違約,但可以約定由用人單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則有很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二、違約責任應包括如下內容
1、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
責任根據來源于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這是違約責任不同于其他責任的一個重要特點,這一特點包含兩層內容。
第一,違約責任產生以勞動合同有效為前提。《勞動法》及勞動行政法規規定了合同有效要件。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違反了形式條件,(即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和實質條件,(即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當事人的關于責任的任何約定都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二,違約責任的成立必須以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義務為條件。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這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即法定條款。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還可以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協商議定其他內容,即約定條款。法定條款與約定條款所規定的內容都是責任的來源。勞動合同的當事人中的一方或雙方違反了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沒有違反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或約定的行為的發生,即使是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給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帶來財產損失,只可能會產生其他形式法律責任,如侵權責任,而不會產生違約責任。
三、違約金的作用
第一,違約金具有從屬性。違約金與違約金的支付不同,前者一般依違約金條款產生,是從屬于合同債務的從債,后者僅使債的標的。正是依違約金約款產生的違約金債務是合同的從債務,違約金才發生其擔保作用。因為保證、定金、抵押、質押等傳統民法的擔保方式也正是為主債實現而設立的從債,因而才具有擔保性。
第二,違約金的設立可以使當事人預知不履行的后果。在合同訂立以后,當事人對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及承擔的責任的范圍,均能事先了解,而當事人為避免承擔支付違約金的責任,就必須正確履行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說,違約金可以督促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確保債權實現。此點也是違約金與傳統擔保方式相同之處。
第三,第二種觀點一般以違約金債務人喪生清償能力后的實際結果來否定違約金具有擔保屬性理由不充分。擔保不是保險,它只能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作用,即使傳統的民法中的擔保方式也不能保證債務人履行到期履行債務。
第四,由于懲罰性違約金的數額較多,且多與違約所致損失無關,故更能有效的督促當事人履行合同。綜上所述,勞動合同上只有兩種情形,寫違約金是合法的,其他情況下都是不發生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施工合同無效,違約金條款還有效嗎
有效的。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因此,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條款是有法律效力的。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嚴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當事人之間的合意賦予其法律效力。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勞動合同中的跳槽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是有效的,只要有一方違反勞動合同中的規定,都可以按照違約條款,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勞動者違反服務約定時,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培訓費用的違約金。
一、員工勞動合同約定違約金是否有效嗎?
有效的,勞動合同中的特別約定條款涉及的賠償金實質為違約金,雖然法律禁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除競業限制和服務期之外的違約金,但并未禁止約定用人單位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雙方約定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約定合法有效,雙方應遵從合同履行。《勞動合同法》第25條明確規定:除法定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禁止約定違約金的立法主旨是為了糾正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的弱勢地位,保障勞動者具有的一定程度的就業自由。按照該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承擔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種是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須向用人單位支付以培訓費用為限的違約金;一種是負有競業限制義務的勞動者因違反競業限制義務,須向用人單位支付約定的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違約金,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
二、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什么?
1、繼續履行。繼續履行又稱實際履行或特定履行,是指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相對方請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債務的責任方式。尤其在單位違約時應首選以繼續履行的責任方式來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這對于競爭日趨激烈、就業相對困難的形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應當注意的是,繼續履行僅發生在用人單位違約的情形。勞動者違約,用人單位一般不能援引實際履行制度。這是因為勞動合同有人身依附性,如果強制勞動者履行勞務,無異于對債務人人身施以強制,侵犯人身自由,與現代社會以人格尊重、人身自由受保護的基本價值相違背。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作為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世界各國立法之通例,我國《勞動法》修訂時規定損害賠償責任方式應明確這樣幾個原則:
(1)用人單位違約時應賦予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或損害賠償的選擇權。勞動者本人可謂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斷者,賦予其選擇權的目的在于保護在勞動合同中處于相對劣勢地位的勞動者的權益。
(2)勞動者違約時,單位可以主張除要求繼續履行以外的諸如損害賠償、禁令等責任方式以救濟自己的權利。
(3)主張損害賠償必須依實際損失為標準,而不應在勞動合同中事先約定其金額。
3、申明、禁令等方式。申明、禁令等違約救濟方式,在國外勞動立法中一般都有規定。
4、支付違約金的方式。支付違約金可否作為承擔責任的方式問題,《勞動法》和其他有關勞動法規對此沒有規定。有人認為,法律法規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見有禁止性規定,況且違約金與明令禁止收取的定金、保證金或押金等在性質上完全不同,因此可以作為承擔勞動合同違約責任的方式。
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有繼續履行、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支付違約金、執行定金罰則等形式。考慮到勞動合同的特殊性,結合國外勞動合同違約責任方式的規定,以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為主,以禁令、申明等防范、補救措施方式為輔,違約金和定金方式不宜適用于勞動合同違約責任場合。
勞動合同中的跳槽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主觀:
勞動合同 中是有關于 違約金 條款的,但需要根據我國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約定,如果約定的違約金條款內容違反法律規定的,視為無效。 我國《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五條明確規定,除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在合同中約定 競業限制 條款這兩種情形以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此,即使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對違約金作了明確約定,也因該約定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強制性規定而歸于無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 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合同違約合同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合同違約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違約后依然是有效的,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合同都是有效的。在合同有效的前提下違約的一方就需要承擔責任,具體如何承擔責任則需要看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則可以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起訴前應準備好相關證據材料,起訴狀,原被告身份信息等。
二、 買賣合同 違約的情形都有哪些
第一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交或不收貨 ;
第二是一方無正當理由不適當履行。
三、承擔 違約責任 的具體方式包括哪些
1 、實際履行。一方當事人違約 , 另一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履行或請求法院判決其履行合同規定的特定義務 , 而不允許其以金錢或其它方法代替履行。金錢債務應當實際履行,非金錢債務在特殊情況下不適用實際履行。特殊情況即指法律上或事實上不能履行 ; 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履行費用過高 ; 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2 、采取補救措施。如質量不符合約定,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如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非違約方可根據標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采取修理、更換、重做、退貨、減少價款或報酬等措施。受損害方在要求違約方采取合理的補救措施后,若仍有其他損失,還有權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
3 、賠償損失。又稱“ 損害賠償 ”,是違約人補償、賠償受害人因違約所遭受的損失的責任承擔方式 , 它是一種最重要最常見的違約補救方法。
4 、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在合同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未約定則不產生違約金責任,且違約金的約定不應過高或者過低。
5 、定金罰則。當事人可以約定定金,定金按民法典規定執行,但如果同時約定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可選擇適用其一。綜上所述,合同違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違約方應當按照違約條款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合同的違約金條款是合同雙方約定的,且違反了合同約定才要賠付違約金,合同約定無效,那么,違反了無效的約定自然也就不用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條款也就無效。違約金條款雖然無效,但我們可以追究過錯責任。但是,凡事都有例外,違約金條款也是一樣,如果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無效但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的條款,那么,基于尊重意思表示自由的原則,即使合同無效了違約金條款仍然有效,這是需要我們注意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民事法律行為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第五百零七條: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違約金過高合同有效嗎
法律主觀:
一、 違約金 過高 合同 有效嗎
單純的違約金過高是不會導致合同無效的,如果只是單純的違約金過高,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法院適當調整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約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 公平原則 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而確認合同的無效需要非常嚴格的條件: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二、違約金上限是多少
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規定了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自行約定適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額的違約金。如果合同中只對違約金做了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約定違約金的比例或數額,并且有關法律也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金額的,則可按民法典中關于承擔違約金責任的一般原則執行。如果合同中沒有規定違約金的條款,法律也未規定違約金比例或者數額的,但只要由于違約造成了對方的損失,違約方就應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該賠償金的數額,應當按照對方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約金沒有規定的比例,雙方都接受就行。違約金的比例規定要看具體的內容,如開發商延期交房,其違約賠償為萬分之二;買方違約,定金不能收回,賣方違約加倍返還定金等。一般涉及到開發商違約的內容,賠償的比例就較低。
司法解釋中的“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準適當減少”,應該是對合同法違約金過高的一個注解,而不是對違約金比例的規定。
三、違約金與賠償金有哪些區別
違約金是指一方當事人由于過錯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應當依照合同的約定或由法律的規定,支付給另一方一定數量的貨幣。賠償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給予一定數量貨幣進行賠償。
區別:不管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約定是否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只要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違約方就必須給付另一方違約金;給付賠償金的前提必須是一方違反合同約定,給另一方造成了實際損失。同時,如果違約方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則還應給付賠償金,補償違約金之不足。
綜上所述,約定的違約金數額必須在合法合理的范圍之內,否則過高的一部分會因為無效而不發生效力,只能按照合理的違約金進行賠償。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閱讀。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
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違約金超過30%的合同是否有效
違約金超過30%的合同是無效的。
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是對違約金的約定已經超過造成實際損失的30%的,可以認定沒約定的違約金的比例是有些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適當的予以調整。簡而言之,在通常的情況下,違約金所約定的最高的比例不應該超過造成的實際損失的30%,關鍵取決于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
一、合同金額30%的違約金的相關規定
《合同法解釋(二)》第29條第2款規定: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而可以要求予以調整)。也就是說,在通常情況下違約金最高約定不應超過損失的30%。
但需要說明的是,這30%的計算基數是“損失”,而不是“合同標的金額”,這一點在實務中許多人會理解混淆。正是因為在合同簽署時,根本無從了解損失會是多少,所以許多人就參照合同標的金額來約定30%違約金,并慢慢成了慣例。
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如果當事人認為約定違約金過高并請求法院減少的,法院多會適用“三步法”來進行判斷是否支持其請求:
第一步:以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作為違約金調整的依據;
第二步:合理分配當事人的舉證責任,先由違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高于守約方損失的百分之三十,再由守約方舉證證明違約金約定公平合理;
第三步:兼顧合同履行情況、當事人過錯程度、守約方預期利益損失等情況,并衡量公平原則與誠實信用原則。
二、違約金的類型
1、法定違約金
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為法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在一些法規(如《工礦產品購銷合同條例》、《農副產品購銷合同條例》等)中,明文規定的違約金比例。合同對違約金作了原則性規定,且有關條例規定了違約金比例,適用法定違約金。在此情況下,由于合同的內容、違約的性質、程度的不同,確定違約金的方法與數額也有所不同。
①有關條例明確規定了違約金比例的,即可按該比例直接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②有關法規只規定了違約金一定比例范圍。這需要通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機關確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計算出違約金的數額。
2、約定違約金
違約金是由當事人約定的,為約定違約金。
①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系,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
②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