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霸王條款的合同效力是怎樣的(合同有霸王條款影響合同效力嗎)
霸王條款的合同簽字了有效嗎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生效是需要符合法定條件的。在簽訂合同的時候雙方要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簽訂,若是不公平的合同,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日常合同中有的存在著霸王條款。那么霸王條款的合同簽字了有效嗎?下面就由為你介紹相關內容。
一、霸王條款合同有效嗎
霸王條款,確切地說,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只是凝聚了極強烈的感情色彩的一種情緒化表達。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
二、霸王條款的含義
有學者下了這樣的定義,所謂的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 本人認為,霸王條款是指生產者或經營者在格式合同中規定的,違反公平,誠信等民法基本原則且損害格式合同相對人的條款。
所謂“霸王條款”,就是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業慣例等,限制消費者權利,嚴重侵害群眾利益。“霸王條款”之所以遭到廣大消費者的痛恨,是因為個別商家利用信息不對稱、供求關系不平衡,將不平等的消費條款強加給消費者。很多時候,由于消費者是以個人形式面對集體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勢,往往不得不自認倒霉,花了冤枉錢還得受窩囊氣。
三、合同霸王條款是否合法
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是否合法需要看是否違反法律的具體規定;
如違反則無效,若不違反的可以認定為有效的。
霸王條款主要是指一些經營者單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義務、減免自身責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和店堂公告或者行業慣例等,它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一些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行業自身利益出發制定慣例,對消費者權利多方限制,嚴重侵害廣大消費者權益。
“霸王條款”中的“霸王”通常是指擁有行政權力的有關部門,或是具有自然壟斷和寡頭壟斷傾向的部門。
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由全國人大制定專門法律,明確宣布各類不公平格式條款無效或可撤銷。
霸王條款特征
“霸王條款”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行業管理等方式出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減免責任,逃避經營者應盡的義務。
二是違反法律規定,任意擴大經營者權限。
三是排除、剝奪消費者的權利。
四是權利義務不對等,任意加重消費者責任。
五是利用模糊條款掌控最終解釋權。
霸王條款破壞性
通知、聲明、告示、店堂告示、行業慣例等大量存在于消費領域,充斥我們的經濟生活。公用企業和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如銀,保險,郵政,電信,水電氣等),沿襲舊體制下的規定或僅從自身利益出發制定行業慣例,對消費者利益多方限制,嚴重侵犯消費者的權益,引起廣大消費者的不滿。霸王條款在這些領域里蓬勃地存在著,但它的破壞性是眾人皆知的。消費者對它是“痛而不欲其生”。它在很大程度上干擾與破壞了正常的消費秩序,極大地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甚至對國家在消費領域的管理活動造成了極大的阻礙與破壞,使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形同虛設。它的破壞性主要表現為:
一,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限制,甚至剝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行使與取得。
二,經營者利用霸王條款逃避法律對生產者和經營者的嚴格消費責任。所以,基于霸王條款的破壞性,有學者如此斷言,“20世紀以來,格式條款(格式合同)的普遍使用威脅到契約正義性和交易安全”。
綜合上面所說的,霸王條款一般是合同中是允許產生的,如果超過了法律規定的原則,那么這種合同也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因此,制定合同的時候雙方一定要看清楚,不能讓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所以,霸王條款是無效的,是不合理的。
以上就是為大家整理介紹的關于霸王條款的合同簽字了有效嗎的相關法律知識。霸王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簽合同的時候應當仔細閱讀合同內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簽訂。
合同里的霸王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霸王條款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霸王合同往往會造成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損害,而從法律角度來看的話,這樣的合同條款一般都是會被認定為無效。在法學理論中與此相對應的概念是“格式合同”,即為重復使用不經雙方協商而預先擬訂條款的合同。一般是指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合同格式條款。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合同條款。格式條款由一方當事人預先制定,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點。相對人雖沒有參與合同的制訂,但對合同的內容只能表示概括的同意或拒絕,而不能修改、變更合同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條,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第四百九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霸王條款的合同有效嗎
法律分析:霸王條款用法律的語言表達則為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因此,霸王條款若存在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免責條款、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等情形的,該霸王條款無效,但該條款無效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通常合同剩余條款還是具有效力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條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該格式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限制對方主要權利;
(三)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第四百九十八條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一百五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合同里的霸王條款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簽訂合同遇到霸王條款,該霸王條款應歸于無效。常見霸王條款包括:1、貴重物品妥善保管,遺失概不負責。2、本卡售出一概不予退換;本卡一經售出,概不退還。3、本店(會所)有權根據市場價格情況酌情調整收費標準。4、本店保留修改和調整使用手冊中各項條款及中止本卡使用的權利。5、本卡的最終解釋權歸我公司(店)所有。
法律客觀: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當事人違反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買房合同霸王條款效力是怎樣的
法律主觀:
買房合同霸王條款的效力是依法認定無效。霸王條款存在一方單方意思表示侵犯合同另一方的合法權益的情況,不符合合同有效的相關規定,所以,如果合同中存在霸王條款是要被認定為無效的。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