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同沒蓋章的效力是怎樣的
民法典規定沒有蓋章如何確定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規定沒有蓋章的合同滿足下列條件是有效的:合同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蓋章的合同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法定其他有效條件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并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公司未蓋章的合同效力如何
公司未蓋章的合同無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公司未蓋章的合同,不發生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沒蓋章的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沒蓋章的合同有法律效力,但是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合同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的強制性規定;
(2)合同當事人是具有相應民事行為能力人;
(3)當事人訂立合同是真實的意思表示;
(4)合同的形式可以采用書面、口頭形式等。
哪些合同是無效合同:
1、合同意思表示虛假,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2、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利益簽訂的合同;
3、合同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4、合同違背公序良俗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不蓋章的合同沒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主觀:
合同沒有蓋章,但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的, 合同有法律效力 。根據《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客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第四百七十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不蓋章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沒有蓋章,但當事人在協議上簽字的,協議就成立,協議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的,協議就具有法律效力。也就是說,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對方只是由法定代表人簽字而未蓋公章,其在合同上簽字以后就表示對此份合同的認可,只要在合同中約定的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彼此之間簽訂的合同就是有效合同,對方即應嚴格履行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我的勞動合同是一式兩份,但是公司沒有簽字蓋章,這個有效么
無效。如果一份勞動合同上,既沒有加蓋用人單位的公章,也沒有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簽字,那么這份勞動合同是無效的。簽字和蓋章,二者至少要有一樣,才能證明勞動合同的有效性。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未經用人單位簽字或者蓋章無效。合同需要的是當事人雙方的簽字或蓋章。簽字和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法人,最好還是有法人章好一些。單位只蓋章不簽字的,只要這個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執行的是職務行為,也就是他是代表單位簽的字,而不是以他自己名義為自己的事情訂立的合同,那么這個合同就是 對單位生效的。如果公司持有的合同也沒有簽字蓋章的,屬于未簽合同的情形,雖然可以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向用人單位主張未簽合同二倍工資,但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在勞動者已經簽字 的合同上簽字蓋章,導致勞動者舉證不能。 因此,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簽字蓋章。單位沒簽字簽章,勞動合同還沒成立,當然也沒生效。但是,即使沒有勞動合同,勞動者已經在單位工作,執行單位安排的工作任務、接受單位管理并獲得勞動報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