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合同補償金怎么算(簽了競業協議公司不給補償怎么辦)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
第六條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補償金應該按何種標準計算
法律分析:—般按照勞動關系終止前十二個月月平均工資的30%來確定補償費金額,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同時,具體應當依據當地有關部門對此問題作出的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算
法律主觀:
計算競業禁止補償金的方式為: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協議補償金標準
競業限制協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的平均工資來計算,標準具體如下:
1、一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約定其費用及標準;
2、如果沒有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3、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全國各地競業限制補償金標準如下:
1、北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但未就補償費的給付或具體給付標準進行約定,不應據此認定競業限制條款無效,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予以補救,經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雙方勞動關系終止前最后一個年度勞動者工資的20%至60%支付補償費。用人單位明確表示不支付補償費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2、上海:實踐中一般按照在職期間工資的20%-50%來確定;
3、江蘇: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應當同時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其中,年經濟補償額不得低于該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前十二個月從該用人單位獲得的報酬總額的三分之一。用人單位未按照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
競業協議補償金如何算?
根據您的描述,競業協議中規定的賠償金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0%”,而您之前的工資標準是2500元/月,因此競業協議補償金應該是:2500元/月 × 70% = 1750元/月。
根據您提供的信息,您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為3萬元,這可能是由于您的工資標準在合同簽訂之后被提高了。但是,根據您的競業協議中的規定,賠償金是按照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70%計算的,而不是按照過去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因此,您每個月得到的1750元競業協議補償金是合理的。
需要注意的是,競業協議的法律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協議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的規定,并且必須合理,否則將被認定為無效。因此,如果您認為競業協議的條款不合理,您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怎么算的
當勞動合同法出臺之后的補償標準問題,無疑是各方討論的焦點。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條款關于補償金有什么規定?以下將由我為您介紹競業限制補償金。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算
一、競業限制補償金怎么算
(一)用人單位與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者在競業限制協議中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二)競業限制協議對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支付形式等未作約定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雙方當事人由此發生爭議的,可按程序解決。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繼續履行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處理機構確認的標準及雙方約定的競業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應當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用人單位放棄對剩余期限競業限制要求二、競業限制補償意義理機構確認的標準支付已經履行部分的經濟補償金。
(三)競業限制協議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間,用人單位放棄對勞動者競業限制的要求,應當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
二、競業限制補償意義
當該合同條例出臺之后競業限制的補償標準問題,無疑是各方討論的焦點。就現行的《市勞動合同條例》來說缺乏對補償的規定。但有些地方已經走在了前面,如《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應當向被限制人支付補償費,年補償費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的報酬總額的1/2。《市企業技術秘密保護條例》規定,企業與員工約定競業限制的,在競業限制期間年補償不得低于該員工離職前一年從該企業獲得的年報酬總額的1/2。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2006-03-20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草案)》(征求意見稿)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同時與勞動者約定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時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其數額不得少于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的年工資收入。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3倍。
草案規定的補償標準是原工資的100%!有人認為這個標準偏高,有資料顯示,在發達國家中,法國的這一標準是最高的,也僅達到50%,沒有100%。因為他們認為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能力的限制,不是喪失。按100%的補償標準是難以承受,過高補償就可能把用人單位整垮,不利于更多的人就業。
不過,也有人認為,只有較高的補償標準,才是符合市場規律要求的“競業限制”。因為“競業限制”的范圍只適于用人單位的關鍵員工,且跳槽后的行業是有直接競爭的同類行業。制定較高的補償標準,企業就會衡量相關員工是否真正值得競業限制。
所以設立一個適當的補償標準,也是對市場機制的一種巧妙運用。
對于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數額,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要是因用人單位原因不按協議約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勞動者要求仍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解除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合同補償金怎么算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計算方式如下:
1、競業限制補償金的計算,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未約定的或無法協商一致的,按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支付;
3、如果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標準有哪些: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3、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綜上所述,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競業期補償金支付標準
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標準:
1、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
2、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競業限制的年限:
1、競業限制的年限一般是2年;
2、企業與勞動者在訂立競業限制協議時,應將競業限制的期限限定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2年之內,否則,超出法定期限的限制期限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需要簽訂競業合同勞動者:
1、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2、高級技術人員,很容易知道公司商業秘密的高級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關鍵崗位的技術工人等;
3、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對這一類勞動者,建議用人單位在其入職時即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避免其離職時不簽或拒簽。
綜上所述,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之后是可以獲得補償的,一般為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競業限制期間的經濟補償標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競業限制支付補償金數額,但一般不會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離職后未給競業限制補償的解除競業限制方式是協商解除或者訴訟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補償金計算方式
法律主觀:
競業限制賠償首先取決于勞動者是否約定賠償。有約定的,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前款規定的月平均工資的30%低于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勞動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