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人對我申請財產保全我怎么處理(別人欠我錢我申請財產保全)
欠債人的財產被別人先保全了自已應該怎么辦
法律主觀:
欠債人的房產可以保全。法律上能申請財產保全的一般是債權人,而債務人是不能申請財產保全的,債務人是承擔法律義務的人。資產保全是指維護資產的完整,防止流失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包括查封、凍結等,是理財的一個重要概念,可以簡釋為讓資產保值增值。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被對方申請財產保全怎么解除
財產保全怎么撤銷
1、申請保全的當事人申請解除
2、法院依職權解除
3、向法院提供擔保申請解除,可以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請求法院認定對方財產保全的不正當性,法院一般要求提供擔保,否則不解除財產保全,所以可以通過提供擔保的方式請求法院解除。根據民訴法的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提供的擔保金額應該達到足以賠償被害人的標準
解除條件
1、《民訴法》第一百零一條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保全。
2、《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人民法院確認被申請人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撤銷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對當事人不服財產保全、先予執行裁定提出的復議申請,人民法院應及時審查。裁定正確的,通知駁回當事人的申請;裁定不當的,作出新的裁定變更或者撤銷原裁定。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財產保全已沒有存在意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在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解除程序的啟動問題
審判實踐中,財產保全解除程序的啟動有四種原由:一是自動解除;二是法院依職權解除;三是申請人申請解除;四是被申請人申請解除。除自動解除外,其它三種情形都需要法院作出裁定解除。
一般情況下,財產保全的風險由申請人承擔,解除財產保全的風險由法院承擔。因而,法律應明確規定法院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的法定情形,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國家賠償。
申請人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對被申請人財產保全的解除;二是對申請人擔保財產保全的解除,法院要重點審查第二個方面的內容。如果申請人敗訴的,財產保全有可能給被申請人的財產造成一定的損害,法院不能直接依申請人的申請解除對擔保財產的保全,而是應先行向被申請人釋明,是否主張損害賠償。如果被申請人另案起訴的,則在另案中被申請人作為原告可申請對原案申請人的擔保財產進行保全。當新的保全完成后,原審法院可以解除對原擔保財產的保全。如果被申請人未提起另案訴訟,法院對擔保財產不主動解除保全,待期限屆滿(這里的期限有待于法律作出明確規定)自動解除,以避免主動的行為增加國家賠償的風險。
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解除財產保全的,法院要嚴格審查,不但要看申請人是否同意接受擔保財產,還要審查擔保物是否與原保全財產價值相當,是否優于原保全物變現。經過審查,如果被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不能同時滿足上述條件,法院可決定不予解除保全或解除部分財產保全。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對于財產保全的撤銷是可以當事人申請解除,也可以法院依職權解除以及向法院交一份解除財產保全申請書。對于財產保全的解除也是要廢話相關規定的條件的,其中主要有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以及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和復議意見有理,而作出新的裁定等等。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請咨詢專業律師,他們會為您解答。
被財產保全后怎樣處理
債務人被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后,有兩種救濟的方式,一種是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另一種是向法院申請復議
財產保全后,財產會被查封、扣押或者凍結,需要法院判決后才能處理。如果對方不履行法院規定的義務,法院就可以對保全后的財產進行評估、拍賣。在司法實踐中,被申請人提供足額的現金擔保或者提出置換查封物,均可申請法院解封被查封的財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保全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一、被財產保全后處理如下:
(1)如果認為對方申請保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可以在收到保全裁定后5日內提出異議,要求解除保全;
(2)認為被保全的財產超過了保全申請的財產的話,可以提出執行異議,要求解除超出部分;
(3)提供同等價值的財產作擔保,要求解除對被保全財產的保全;
(4)如果雙方確實存在糾紛,可以與對方盡快協商解決,解決后可以由對方直接申請解除保全。
二、申請財產保全程序是什么
1、申請。訴訟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同時申請也可以在起訴以后申請;
2、擔保。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3、裁定。當事人申請訴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4、解除。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至生效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如果訴訟過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法院應及時作出裁定解除保全裁定;
5、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三條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被別人財產保全了怎么辦
法律分析:被別人財產保全了,要視情況解決。如果發現自己的財產被法院保全,首先要弄清楚該保全是訴前保全還是訴訟保全,如果是訴前保全,則有可能成為案件的一方當事人即被告(保全的被申請人),根據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如果是在訴訟保全中,發現自己是案外人,被保全的財產屬案外人合法擁有的,與訴訟無關,則可向作出保全決定的法院提出異議,由法院對異議進行審查,如異議成立法院應裁定解除保全,異議不成立,由法院通知駁回案外人異議,案外人對法院決定不能上訴。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后,如果是合理的,法院按申請人的要求保全財產,被保全人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或者提出異議的方式解除財產保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八條 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被申請財產保全后怎么辦
被申請財產保全后有以下措施:
1、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2、向法院申請復議。
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申請財產保全,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保全人與被保全人的身份、送達地址、聯系方式
(二)請求事項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三)請求保全數額或者爭議標的;
(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
(五)為財產保全提供擔保的財產信息或資信證明,或者不需要提供擔保的理由;
(六)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法律文書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前,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的,應當寫明生效法律文書的制作機關、文號和主要內容,并附生效法律文書副本。第四條 人民法院接受財產保全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裁定;需要提供擔保的,應當在提供擔保后五日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開始執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被申請財產保全了怎么辦
一、被申請財產保全后怎么辦
債務人被債權人申請財產保全后,有兩種救濟的方式,一種是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另一種是向法院申請復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四條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二、申請財產保全的注意事項
1.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2.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財產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3.財產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財產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凍結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凍結財產的人。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4.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
5.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三、申請財產保全如何找到財產線索
1、金錢的查找
金錢給付案件的執行,首先考慮的執行方法是給付金錢,這也是最直接最簡便易行的方式。其次才考慮等值物的執行。金錢的查找,在這里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到期債權、在有關單位尚未支取的收入、從有關企業中應得的已到期的股息和紅利等收入、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票、在中外合資、有限責任公司、其他法人企業中的投資權益或股權等。現以查找銀行存款為例,簡述幾種查找途經。查找銀行存款,關鍵是查明被執行人在銀行的存款帳戶、帳號。然后才能適用查詢、凍結、劃撥的執行措施。
2、動產的查找
動產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的航空器、船舶、機動車輛、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等。查找機動車輛的方法:由申請執行人提供;對經常停放在被執行人處的車輛進行審查;到機動車輛管理部門查詢。同時,到交通部門查詢車輛購置附加費和養路費的交納情況,對那些“公車私照”弄虛作假的行為也能查得一清二楚。對航空器、船舶的查找,除由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提供情況外,可到主管登記部門查詢。對機器設備、辦公設備的查找,可以直接到生產車間、施工現場、工作室等場所直接查看,并審查其固定資產帳簿及有關原始憑證。其數量價值可一并查清。同時,也要留心對庫存產品、原材料的查找。
3、不動產的查找
不動產的查找,主要是指查找被執行人使用的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著物。除有申請執行人提供情況、咨詢被執行人外,可查閱被執行人固定資產賬簿及有關權利證書,或到土地、房產、國有資產、林業管理部門查詢。
別人對我申請財產保全我怎么處理
被對方申請財產保全后,有兩種救濟的方式:
1、一種是提供擔保,讓法院解除保全措施;
2、另一種是向法院申請復議。
我國法律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當事人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但是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那么如果財產保全錯誤,被保全人應該如何維權呢?
如果因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給被保全人造成了損害,兩者之間存因果關系的話,那么是可以要求保全申請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
可以通過以下的方式維權:
1、與申請人之間協商要求賠償;
2、協商不成的,可以去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
綜上所述,被申請財產保全之后,想要解除保全可以通過提供擔保方式,如果說申請保全存在錯誤的,那么是可以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成功之后就可以解除保全,如果造成損害的還可以要求賠償,所以,當你遇到這種問題時,知道怎么解決了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一)原告是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