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有賠償嗎(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合同如何賠償)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是需要補償的,對于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于強行辭退勞動者的行為是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1、用人單位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2、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需要明確的是,涉及到經濟補償的認定首先應當是員工不存在違法行為才可以認定的,如果員工存在違法行為,或者違反了公司的相關規章制度,那么用人單位不僅可以通過合法的程序來解決合同,還可以起訴到法院來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的,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單位辭退職員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若是單位想要辭退職員,那么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具體來說,若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職員,或者是辭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等的職員,單位就需要履行賠償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還要賠償么?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可能還要賠償、也有可能不用賠償。若單位的辭退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管是否將辭退的意思表示提前一個月告知職員,單位都需要向被辭退者支付賠償金。
一、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還要賠償么?
1、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可能還要賠償、也有可能不用賠償。若是存在以下情形,則需要支付賠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單位辭退以下職員,不需要支付賠償金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什么情形下單位辭退職員需要提前三十日告知?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在勞動合同的有效期內,若是單位想要辭退職員,那么可能需要向職員支付補償金、或者是賠償金。具體來說,若是違反《勞動合同法》辭退孕期、產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職員,或者是辭退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等的職員,單位就需要履行賠償義務。
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賠償嗎
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單位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只是不需要支付員工未通知員工的一個月工資的補償,但是單位還是需要支付員工解除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
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單位是需要支付員工經濟補償或者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的。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三,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第四,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第五,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合法嗎?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是合理的。員工拒簽通知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遞交、或者以掛號信發出一級以登報公告的形式發出,被辭退員工收到通知即生效。員工存在嚴重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提前通知,可以立即辦理離職手續。
法律依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沒有補償。同時對被辭退者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扒肆型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如果是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春猜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三十一條雹裂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提前通知員工一個月辭退,要賠償嗎
公司辭退合同期內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不需要其他賠償。根據相關的規定: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無過失性辭退),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或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是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應該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用補償的,如果不具有法律規定情形辭退的依然需要補償。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計算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此處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什么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如果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員工,告知其公司的辭退決定,員工且具有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的,需要補償。如果員工本身具有嚴重違規等重大過錯的,則不需要補償。
勞動合同履行中,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合同,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否則屬于違法解除合同。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解除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其中按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合同,還須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代通知金。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二)至(六)款規定解除合同,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直接經濟損失。
經濟補償的標準,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則需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給一個月工資是不合理的,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要進行經濟補償金,員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解決方式如下:
(1)如果公司采取無過錯辭退的方式與勞動者解約的,公司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來解除勞動合同或者向其支付代通知金;
(2)但如果勞動者存在法定過錯,則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提前通知,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以以下方式賠償:
1、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2、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如下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辭退員工提前一個月通知還要賠償嗎
提前通知員工一個月辭退,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用補償的,如果不具有法律規定情形辭退的依然需要補償。
具體如下:
1、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
2、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3、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4、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5、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規定,以下幾種情況可以即時解除合同,并不需要經濟賠償和補償: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員工有補償嗎
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沒有賠償。公司提前一個月通知辭退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是不用補償的,如果不具有法律規定情形辭退的依然需要補償,但經濟補償金還是要支付的,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辭退勞動者的,要兩倍支付經濟補償金。
辭退員工應當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如果勞動者無過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每服務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解除勞動關系,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存在勞動糾紛,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者也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通常需要證明勞動雙方勞動關系的證據,比如勞動合同等。
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補償標準如下:
1、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