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關于合同履行原則的說法錯誤的有(下列關于合同履行的說法錯誤的有)
履行合同的原則錯誤的是
1、全面履行原則《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一規定,確立了全面履行原則。全面履行原則,又稱適當履行原則或正確履行原則。它要求當事人按合同約定的標的及其質量、數量,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地點、適當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義務的履行原則。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的當事人間具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因此,合同當事人受合同的約束,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應是自明之理。2、誠實信用原則《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此規定可以理解為在合同履行問題上將誠實信用作為基本原則的確認。從字面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以“誠實商人”的形象參加經濟活動。從內容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并沒有確定的內涵,因而有無限的適用范圍。即它實際上是一個抽象的法律概念,內容極富于彈性和不確定,有待于就特定案件予以具體化,并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修正自己的價值觀和道德標準。從功能上看,誠實信用原則兼有法律調節和道德調節的雙重功能,在當事人就合同發生爭執時,賦予法官較大的公平裁量權,如同給予了法官一張空白委任書,可以由法官根據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的具體情況,作出不同的解釋,直接調整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體現的是人們可以期待的交易的基礎;也有人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是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求得利益的調和;另有觀點認為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利益的公平,而公平就是市場交易中的道德。究其實質,法律不過是借用了“誠實信用”這個帶有強烈道德色彩的詞來尋求利益的均衡,促進交易,實現交易所帶來的社會經濟功能,是一種高超的法律技術。據誠實信用原則的要求: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至少應做到以下幾點:1、債務人不得履行自己已知有害于債權人的合同,于此種情形,債權人可以請求撤銷合同;2、在以給付特定物為義務的合同中,債務人于交付物之前,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存該物;3、在發生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預定條件履行時,債務人應及時通知債權人,以便雙方協商處理合同債務;4、在合同就某一有關事項未規定明確時,債務人應依公平原則并考慮事實狀況合理履行。《民法典》(2021.1.1生效)第509條第2款對誠實信用原則作了具體化規定,即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護等義務。在傳統民法上,這些基于誠實信用原則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展起來的義務被稱為附隨義務。此類義務并非自始確定,而是隨著合同的發展,于具體情形下要求當事一方有所為或有所不為,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于任何合同都可發生,而不受合同類型的限制。3、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畢前,合同存在的基礎和環境,因不可歸屬于當事人的原因發生變更,若繼續履行合同將顯示公平,故允許變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我國在計劃經濟時期,情勢變更多為計劃變動所致,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解決。因此,情勢變更問題遂以各種形式出現,因情勢變更而發生的糾紛也逐年增多,《民法典》(2021.1.1生效)對情勢變更原則作出明文規定,《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三十三條【情勢變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條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六條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爭議條款的含義。合同文本采用兩種以上文字訂立并約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對各文本使用的詞句推定具有相同含義。各文本使用的詞句不一致的,應當根據合同的相關條款、性質、目的以及誠信原則等予以解釋。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并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四百六十八條非因合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適用有關該債權債務關系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編通則的有關規定,但是根據其性質不能適用的除外。
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下列關于合同履行的原則說法,不正確的是( )。
【答案】:D
本題考查合同約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合同的履行標準。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上述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的原則詳見左側知識點。
關于合同履行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D
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商品由于其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合同法》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 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所以選項D的說法 是錯誤的。
關于保險合同履行的說法,錯誤的是( )。
【答案】:B
保險索賠是指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的情況下,向保險人提出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在保險索賠過程中對索賠人規定如下:①沒有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是索賠權人;②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是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如果人身保險合同中指定了受益人,則應由受益人行使保險金請求權;③被保險人、受益人的繼承人在沒有指定受益人或指定不明的,或受益人先死亡,或受益人依法喪失或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