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執行夫妻財產是可以的嗎
夫妻之間的財產糾紛適用合同法嗎
屬于。婚內財產協議是一種合同,是夫妻在婚姻關系期間對財產作出的約定。只要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就屬于合法有效的協議。這個協議簽訂后,會對夫妻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任何一方都不可以擅自反悔,如果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協議來進行履行。
個人擔保人離婚后另一方的財產會被執行么
個人擔保人離婚后另一方的財產不會被執行。
擔保人配偶的財產不可以執行,擔保人是以個人名義提供的擔保,要執行也只能執行擔保人個人的。如果想執行其夫妻共同財產也需要對其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完畢后才能執行。如果夫妻財產沒有進行分割,則不能直接執行。除非擔保的時候夫妻雙方都簽字了,這種情況屬于夫妻雙方擔保,可以執行雙方的財產。
根據擔保類型不同,承擔情況有所不同,具體如下:
一、如果是般擔保的,則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可以拒接承擔保證責任。
二、如果是連帶擔保的,則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不需要主合同經過審判或者仲裁后,保證人就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夫妻個人債務的范圍有: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法院強制執行,可不可以執行對方配偶銀行帳戶上的存款?
可以執行對方配偶銀行帳戶上的共同財產存款。
共同財產,即法律上所認定的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擁有的財產。雙方均有使用權的財產,可以是物質、資金、或抽象財產;在分配財產時按照國家規定利用同意度量標準評估分配。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予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間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要求償還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夫妻雙方對于所欠下的債務有著明確的意思表示,一起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物業合同糾紛被告是兩夫妻的兩人都要應訴嗎?
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顯然是可以的,對于發生物業糾紛的,原告可以根據實際的糾紛事項來認定被告,只起訴夫妻中的一方是不違法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司法機關有關規定來處理。
一、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可以嗎?
物業合同糾紛只起訴夫妻一方顯然是可以的,原告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糾紛事項來認定被告,并不一定要起訴夫妻雙方。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在承擔責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償還”的責任是連帶的清償責任,不論雙方是否已經離婚,均得對共同債務以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所有的財產清償。
債權人有權向夫妻一方或雙方要求清償債務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應承擔的份額,也不分先后順序,夫妻任何一方應根據債權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擔債務,一方財產不足以清償時,另一方負有清償責任。
二、《民法典》對于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
第九百三十七條
物業服務合同是物業服務人在物業服務區域內,為業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管理維護等物業服務,業主支付物業費的合同。
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管理人。
第九百三十八條
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服務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的標準和收取辦法、維修資金的使用、服務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務期限、服務交接等條款。
物業服務人公開作出的有利于業主的服務承諾,為物業服務合同的組成部分。
物業服務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九百三十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以及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依法選聘的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九百四十條
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人訂立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期限屆滿前,業主委員會或者業主與新物業服務人訂立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
第九百四十一條 物業服務人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的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委托給專業服務組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應當就該部分專項服務事項向業主負責。
物業服務人不得將其應當提供的全部物業服務轉委托給第三人,或者將全部物業服務支解后分別轉委托給第三人。
第九百四十二條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約定和物業的使用性質,妥善維修、養護、清潔、綠化和經營管理物業服務區域內的業主共有部分,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護業主的人身、財產安全。
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消防等法律法規的行為,物業服務人應當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
對于物業合同的具體內容是需要嚴格基于上述法律中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在存在物業糾紛的,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起訴的方式來進行處理,當事人可以根據實際來認定被告,并提交有關訴訟狀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
丈夫因工程合同糾紛輸了,會執行妻子的財產嗎
你首先 要確定工程合同糾紛輸了是什么意思?判賠了多少錢?你是否參與平時丈夫的經營?丈夫的收入所得用來做什么?只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才可能被執行,如果你對丈夫的工程合同一概不知,也沒因合同獲益。你未必會被執行。所以說還是在當地找個好點的律師吧
買賣合同糾紛可以告配偶嗎
法律主觀:
第一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一)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是具有婚姻關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關系的男女兩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無效或被撤銷婚姻的男女雙方,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主體。,(二)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婚前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自合法婚姻締結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之日止。,(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當然,法律直接規定為個人特有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四)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雙方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五)不能證明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六)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應當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財產的來源等情況,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七)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分歸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財產為死者遺產,按照繼承法處理。,(一)合同的效力,也就是指的我國法律所賦予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而成立的合同所產生的相應的約束力。一般來說,合同效力所包含的內容主要是:一是從權利層面上來說,當事人的相關權利是依照法律而受到保護的;二是從義務層面來說,當事人是需要根據合同上面所約定的履行相應義務的,要不然就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三是在一定前提之下,是對第三人能過產生約束力的。,(二)合同的效力從狹義上來看,它一般指的就是那些有成立且有效的合同,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會產生當事人在預期當中的一定的法律效果。依照民法典建構起來的邏輯,合同訂立主要就是規范了雙方或者是多方的當事人如何達成了合意,而合同的效力就是去進一步地規范這些當事人產生的合意,所應該具有的什么樣的法律效力。合同的自由是我國現行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則以及靈魂,所以當事人之間所形成的合意只要是不違反我國法律規定的話,該合同就應該能發生法律效力。,(三)從廣義上看,合同所產生的效力其實是泛指的合同所能夠產生的所有法律效果。在我國現行的民法典里面,不僅是有效的合同具有自己相應的法律效力,無效的、效力待定的以及可以撤銷等形式下的合同都是具有自己的法律效果的。所以廣義層面上的合同效力,其實還應該要包括有效的合同在發生了違反行為時所能夠產生的法律效果。所以依法所成立的合同,對于其當事人是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的,而當事人則應該是要積極履行自己相應義務的,如果不履行,那么就應該要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雖然這一責任的發生并不是當事人在預期當中的效果,但是確實是在合同的基礎上產生的,也應該要屬于廣義范圍下合同效力的范疇。,(四)夫妻之間,其中一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多數簽的是關于房產的合同,而合同效力的界定,關鍵的地方還是在于該房產是登記在誰名下的。不動產物權一般是以公示為原則,而夫妻之間的一方在簽訂了買賣合同的時候,購買者是需要去審核出售房屋時登記在誰名下的。如果該房屋是登記人是夫妻雙方或者是不是簽訂買賣合同的這一方,而且還沒有得到另一方的授權的話,是不能將其購房者認定為善意的。在民法典里有所規定,沒有權利處分的人在處分了他人財產的話,經過權利人追認,或者是沒有權利處分的人在簽訂合同之后取得了相應的處分權的,該合同是應該有效的。,(五)如果出售的房屋是登記在簽訂合同的這一方的名下的話,那么合同就應該要認定為是有效的,此時購房者只對房屋的產權狀況具有形式審查的義務。但是其沒有義務去審查出賣的這一方是否已婚,或者是否屬于只登記在單方名下的夫妻間的共同財產。,綜上所述,如果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買賣合同糾紛可以起訴一方配偶。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五條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六十六條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保證合同約定為一般保證,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以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