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過世財產繼承權(夫妻一方過世了財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去世房產怎么過戶給孩子
首先需要明確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死者個人財產,如果是夫妻共同財產,則該房產一半屬于配偶,剩下的一般由繼承人繼承;如果是死者個人財產,則該房產由繼承人繼承。
過戶辦理的方法是繼承加贈予。
丈夫死亡,他名下一半的住房產權歸配偶,子女和死者父母平均分配。需要辦理死者父母的放棄繼承協議且公證,完后拿著這份公證了的放棄繼承協議,帶上死者死亡證明,房產證明,結婚證,戶口本,身份證,證明死者和死者父母之間關系的證明。到本地住房交易中心,辦理住房更名繼承手續。那里有專業辦理人員給咨詢辦理流程。
需要辦理的文件是:死者父母和妻子放棄繼承死者房產的協議且公證,再辦理妻子將自己名下一半房產權益贈予孩子的手續,還有孩子接受自己名下繼承的份額和接受母親爺奶放棄的那一半產權的手續。
辦理房屋繼承產權過戶所需資料:
申請人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繼承過戶必須具備以下資料:
1、繼承公證書或繼承法律文書;
2、繼承人身份證證明;(核驗原件)
(1)本地:身份證復印件;
(2)外地:身份證復印件,《暫住證》或《居住證》復印件;
辦理房屋繼承產權過戶程序:
1、申請人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手續領取繼承公證書;
2、申請人到房地產測繪所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結果;
3、申請人備齊資料到收件窗口申請繼承登記,收件人員收件立案受理,繳交登記費后核發《房地產申請登記回執》;
相關知識:
房產過戶流程
1。房產證過戶不經過房地產中介的話,須把合同的條款和違約條款寫清楚,簽合同時須賣方房產證上面名字的當事人在場(如果是已婚得話,需要夫妻雙方在場及簽字,哪怕房產證上面只有一個人的名字)。
2。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托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3。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材料都沒有問題的話,須到房產局,填寫一些表格和一個存量合同,存量合同上面的金額一定要和簽訂合同上面的金額一樣。
材料都交給房產局的話,會有一個回執單,一定要在上面說明的日期去繳納稅金,一般需要十五個工作日左右。
稅金交清以后就在那里排隊等著去拿新房產證。
房產過戶準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托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的,應提交公證的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準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于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并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準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如何分配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比例具體如下:
1、如果逝者有子女,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子女均分另外1/2;
2、如果逝者沒有子女,但有父母,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3/4,父母平分另外1/4;
3、如果逝者沒有子女和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兄弟姐妹平分另外1/2。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如下:
1、去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
2、前往房屋所在地地稅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3、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1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夫妻一方死了銀行財產誰繼承啊
法律主觀:
一、夫妻一方去世財產誰有 繼承權 夫妻一方死后財產由伴侶繼續。如果去世一方留有 遺囑 ,并說明財產都留給配偶,那么配偶可全額 繼承 財產。如果遺囑中寫明遺產有其他分割方式,原則上也遵照遺囑,具體要看情況決定。如果遺囑中寫明遺產有其他分割方式,原則上也遵照遺囑。如果被 繼承人 生前留下了遺囑,遺囑中交代清楚了 財產繼承 事宜,那么就按照遺囑進行繼承。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并無生前訂立遺囑的意識,又或者是事故來得太突然,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 民法典 這一類情況都應當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并無生前訂立遺囑的意識,又或者是事故來得太突然,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這一類情況都應當按照法定順序進行繼承。 我國根據民法典和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首先,先分出死亡一方的個人財產,該部分財產按 法定繼承 分配繼承。其次,再分出夫妻雙雙的 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其中有一半歸另一方所有。剩下的一半可作為死亡一方的財產,該部分財產也按照法定繼承分配繼承。最后,對于屬于死亡一方的財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另外,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綜上所述,夫妻的財產在一方去世后,遺產會有相關的規定,需要將 夫妻共同財產 均分以后,去世一方分得的財產會按照法定 繼承順序 來進行繼承,而伴侶當然也會有繼承這部分財產的權利,當然這要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否則會按照遺囑執行。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夫妻一方死亡后財產繼承權嗎
夫妻一方死亡后配偶當然有財產繼承權,不過,財產繼承的問題是先把夫妻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有財產進行分割,剩下的另一半才是逝者個人的合法遺產,除了配偶之外,逝者的子女和父母都屬于第一順序繼承人,理論上可以均等的來分配事者的遺產。
一、夫妻一方死亡后財產繼承權嗎?
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半是有繼承權的,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的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繼承人分為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遺產的分配原則有哪些?
遺產分配原則是指依法繼承人之間在分割遺產時應遵循的準則。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的規定,依法繼承中遺產分配應遵守以下原則:
1份額均等原則。
按《民法典》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這里的一般是指大致上相同的意思。但有些遺產分配達到均等很難掌握。但經各繼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不均等。
2體現養老育幼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規定: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即多分點遺產。
3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
多盡義務者多分;少盡義務者少分;不盡義務者不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時可以多分。相反,對被繼承人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4適當照顧的原則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撫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按具體情況可以多分點遺產。
只要婚姻關系并沒有解除,那作為逝者的配偶,理所應當的可以繼承逝者的遺產,作為配偶所享有的權利,不應該因為另一半而去世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只不過,假如在當事人去世之前雙方就已經解除了婚姻關系,不管當事人有多少的遺產,都和前妻、前夫沒有任何關系了。
夫妻一方過世,房產是活著一方的名字房產歸誰
夫妻一方過世,房產是活著一方的名字房產歸誰需視情況而定:
1、配偶一方死亡的,如果房產屬于配偶一方個人財產的,則該房產作為配偶的遺產進行繼承分配;
2、如果房產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的,則配偶所占房產份額作為遺產進行繼承分配。繼承的分配方案,要看配偶有無立下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進行繼承,沒有遺囑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法定繼承有順位要求,只有在第一順位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情況下,才輪到第二順位繼承人繼承。而遺囑繼承沒有順位要求,也沒有人數要求,配偶甚至可以立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結婚后男方死了女方有繼承權嗎
妻子在丈夫死亡后有繼承丈夫遺產的權利。
法律規定丈夫去世如果沒有明確訂立遺囑,老婆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具有合法繼承權,并且無論是否老婆選擇改嫁,只要丈夫去世的時候雙方屬于合法夫妻關系,老婆就具備丈夫遺產的合法繼承權。
夫妻一方過世遺產分配比例具體如下:
1、如果逝者有子女,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子女均分另外1/2;
2、如果逝者沒有子女,但有父母,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3/4,父母平分另外1/4;
3、如果逝者沒有子女和父母,但有兄弟姐妹,其遺產分配比例為:配偶繼承1/2,兄弟姐妹平分另外1/2。
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如何辦理房產繼承手續如下:
1、去公證機關辦理繼承權公證;
2、前往房屋所在地地稅局申請辦理免稅手續;
3、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的分配情況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于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伙經營的,入伙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入伙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于發展生產、有利于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系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于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知識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11、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一方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得侵害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 應視女方的經濟狀況及子女的實際需要給予必需的照顧;
12、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綜上所述,在夫妻一方死亡時,生存的一方配偶享有對方的繼承權,所以,分割遺產時,采取平分的原則并無不妥。遺產分割后,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轉化為個人的私有財產,即繼承權轉化為財產所有權,繼承人可以任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符合法律的程序,他人無權干涉。例如,寡婦繼承了丈夫的遺產后改嫁的,完全有權利帶走其繼承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夫妻房產一方過世如何繼承
很多人都認為夫妻雙方其中一方若去世了,那么他們的房子和車子存款自然就歸另一方所有,有這種認知也是非常正常的,那么夫妻房產一方過世如何繼承?
一、夫妻房產一方過世如何繼承
1、若過世方沒有留下遺囑: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過世方的財產將按照繼承順序依次繼承給其配偶、子女和其他親屬,配偶通常是第一繼承人。
2、若過世方留下了有效的遺囑:遺囑將決定房產繼承事宜。遺囑可以指定房產歸屬于配偶、子女或其他繼承人。需要注意的是,繼承房產可能需要進行法律程序,如申請遺產證明或遺囑認證。此外,遺產稅也可能適用于房產繼承。因此,建議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指導,以確保繼承程序合法有效。
二、繼承房產要注意哪些問題
1、遺囑:檢查是否存在適當的遺囑或遺囑,以確定房產的分配方式。
2、繼承權:確定繼承人的身份和順序。法律規定了繼承人的順序,首先是配偶和子女,然后是其他親屬。
3、稅務責任:繼承人可能需要繳納遺產稅或其他相關稅費。了解并滿足相應的稅務要求非常重要。
4、房屋抵押貸款:如果被繼承的房產上有未償還的抵押貸款的情況下,那么繼承人還需要考慮要如何償還這筆貸款。
5、遺產執行程序:在房產繼承過程中,可能需要進行遺產執行程序。這可能包括向法院申請遺產執行或處理涉及多個繼承人的糾紛。
6、房屋維護和保險:繼承人還需要考慮如何維護與保險房產,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它的價值與安全。
7、房產估值:了解被繼承房產的市場價值非常重要,以便確定其對繼承人的財務影響。
8、租賃物業:如果被繼承的房產目前是出租的,繼承人需要了解相關的租約和管理責任。這些只是繼承房產所涉及問題的一部分, 對于確保順利繼承而言,最好咨詢專業的律師或房地產代理人,以獲得適當的建議和指導。
海豹搬家
夫妻一方去世后存款怎樣繼承
夫妻中要是有一方先去世的話,那么對于死者身前合法所有的財產,在死者沒有做出安排的情況下,一般是法定繼承的。而此時,死者的配偶還在世,此時又該如何來繼承遺產?
一、夫妻一方去世后財產如何繼承
(1)對已經按照法定程序解除了夫妻關系的男女,不能再以配偶的身份繼承死亡一方的遺產;
(2)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還沒有辦理離婚手續的男女,他們仍存在著合法的婚姻關系,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3)對正在辦理還沒有辦完離婚手續的男女,由于他們的婚姻關系沒有依法解除,當一方死亡時,另一方仍有權以配偶的身份繼承遺產。
二.存款怎樣繼承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當地公證處(尚未設立公證的地方可向縣、市人民法院)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如果對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議,應先由人民法院判處。銀行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2、在國外的華僑,中國血統外籍人和港澳同胞在國內銀行的存款或委托銀行代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如果其法定繼承人在國內,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或其他可以證明存款人確定死亡的證明)向當地公證處申請辦理繼承權的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和支付手續。
3、在我國定居的外僑(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的銀行存款,其存款過戶或支付手續,與我國公民存款處理手續相同,應按照上述規定辦理。與我國訂有雙邊領事協定的外國僑民應按具體的協定辦理。
4、繼承人在國外者,可憑原存款人的死亡證明和經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的親屬證明,向我國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此辦理存款的過戶或支付手續。
繼承人所在國如果是禁匯國家,按上述規定辦理有困難時,可由當地僑團、友好社團和愛國僑領、友好人士提供證明,并由我駐所在國使領管認證后,向我公證機關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銀行憑證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繼承人所在國如未同我國建交,應根據特殊情況,特殊處理。住在國外的繼承人在我國銀行的存款,能否寄出國外,應按我國外匯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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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人死亡后,無法確定繼承人又無遺囑的,經公證部門證明,暫按財政部的規定辦理:全民所有制啟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職工存款,上繳財政部門入庫歸國家所有。集體所有制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可轉由集體所有。此項上繳國庫或轉歸集體所有的存款都不計利息。
夫妻共有的一套房產,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及子女如何繼承?
舉個例子說:
假如這套房產價值300萬元;夫妻只有一個孩子;
首先,夫妻在世的一方先繼承遺產150萬元(300/2=150(萬元)),也就是一半;
接著,剩下的150萬元由在世夫妻一方和子女平均分配,在世夫妻一方得75萬元、子女得75萬元。
總結:在世夫妻一方分得225萬元,子女分得7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