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離婚三樣東西歸女方)
如果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男方提出離婚后,財產由雙方協議分割。
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根據財產具體情況判決分割。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離婚的條件包括以下情況:
1、感情破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2、重婚:有一方有配偶而與他人重婚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3、家庭暴力:一方在家庭中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拒絕扶養等行為,嚴重損害家庭關系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4、其他原因:有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雙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的流程如下:
1、提出離婚申請:一方或雙方當事人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申請應包括離婚的理由、要求、財產分割等相關內容,并提供相應證據材料;
2、立案和調解:法院受理離婚申請后,會依法立案,并通知被告,告知被告有權進行答辯。在此過程中,法院也會嘗試調解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如果調解成功,案件也就不用繼續進行了;
3、舉證和質證:如果調解不成功,法院會要求當事人遞交證據,并進行舉證、質證。在這個階段,當事人需要遞交相關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是正確的;
4、庭審和判決:在舉證、質證完畢后,法院會安排庭審,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論,進一步調查事實,最終作出判決。如果當事人不服判決,可以提起上訴;
5、財產分割和離婚協議:如果離婚判決生效,夫妻雙方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具體方式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或者由法院指定專業的財產分割人進行分割。如果夫妻雙方能夠達成離婚協議,也可以將協議提交給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離婚是夫妻雙方通過協議或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關系,終止夫妻間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行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夫妻離婚房產如何分配
夫妻離婚房產分配具體如下: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權,不論房產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共同財產。如涉及貸款,應先將貸款部分除去,由取得房子的一方付給對方扣除貸款后的房屋市場價值的一半,得房一方單獨償還剩余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支付全款并取得房產證,該房屋是婚前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按揭買房并取得房產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除雙方另有約定外,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應當視為共同財產。共同還貸部分,不論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除非一方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
4、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還貸但房屋升值。若雙方離婚時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
5、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另有約定除外。
符合夫妻個人債務的情況如下: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綜上所述,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女方提離婚財產怎么分配
女方提出離婚,財產的分配:有財產分割協議的,夫妻雙方按照分割協議進行分配。
女方提出離婚的,如果雙方協議離婚,夫妻共同財產的歸屬由雙方協商確定。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共同財產雙方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起訴離婚程序如何走:
1、當事人應當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
2、人民法院受理訴訟后,應當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立案。
3、法院立案之后,應當對離婚訴訟開庭審理。
4、人民法院在審理結束后,必須按照審理的情況作出正確的判決,并且按照規定向當事人宣判。
5、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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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財產分割怎么分配
法律主觀:
如果一方提出 離婚財產分割 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
法律客觀: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關于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于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五)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后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六)由于我國住房制度多樣化,住房權屬狀態也是多樣化的,具體需要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第一,對于私房和具備產權證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產權證頒發的時間來界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民法物權原理和我國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況下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屋所有權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辦理了產權登記或過戶手續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權。因此對于在離婚案件中涉及的此類問題,如果訴爭的房屋是結婚登記后取得所有權的,應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所有權的,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第二,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該房屋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權可通過承租權轉讓的方式上市交易,具有一定的交換價值,在離婚分割該房屋時,可區分下列情形處理: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由于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內,無法體現出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則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可不考慮原公房使用權交換價值的單獨歸屬。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個人財產支付對價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在離婚分割該產權房時,應當將取得原公房使用權時所支付對價部分,確定為當時承租的夫或妻一方個人所有,產權房的剩余價值按共同財產分割。c.對于婚前由夫或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為產權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權的交換價值可參考《婚姻法解釋(二)》第22條的規定,推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離婚時可直接將產權房按共同財產。第三,已購公房的分割。單位職工購買本單位的公房,根據情況可分為購得完全產權和部分產權兩種情況。職工在購買房改房時取得全部產權的,根據財產取得的時間列為個人財產或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另外還有一種情況,就是購得房改房的職工,僅取得房屋的部分所有權,而售房單位仍享有該房屋的部分所有權,這種情況下職工取得的房屋稱為“限制產權房屋”。對于職工購買的限制產權房屋,一般在離婚分割房屋財產時,對夫妻雙方共同出資而取得“部分產權”的房屋,分得房屋“部分產權”的一方,一般應按所得房屋產權的比例,給予對方一半房屋價值的補償。第四、父母在子女購房中有出資的情況。根據《婚姻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婚前購買還是婚后購買,以及父母有無贈與的明確表示等具體情況按以下原則認定:(1)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該房屋屬于子或女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參與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如果父母在子或女結婚之前為其購置房屋出資并明確表示該房屋是給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那么視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參與分配。(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這種情況下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父母對子女及其配偶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如果父母在子女結婚之后為其雙方出資購置房屋,同時父母明確表示贈與自己的子或女,那么該房屋屬于一方的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不參與分割。第五,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財產分割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由于購買房屋的房屋款是通過銀行貸款取得,在尚未還清銀行按揭貸款時,房產證上登記的房屋產權人尚不是完全的房屋所有權人,銀行作為借款人對房屋同時享有抵押權。根據購買房屋與申請貸款的時間以及貸款購得房屋的還款情況,對于夫妻離婚時存在按揭貸款的房屋一般適用以下原則進行處理:(1)一方婚前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婚后由夫妻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根據《婚姻法》第17條規定,只有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才能認定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一方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由于婚后用于還貸的財產應當是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房屋所有一方對另一方就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還的貸款進行補償。(2)婚后申請按揭貸款購買的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但由夫妻共同還貸的情況。這種情況下,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屋財產進行分割時,法院一般會判決房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獲得房屋首付款及已還按揭款的一半;如果是夫妻共同還按揭,但所付的金額不同,比如一方支付大部分,另一方支付小部分按揭款,并且有證據能夠證明這一情況,按揭款的這部分財產被視為按份共有,房產歸產權證上的所有人所有,另一方根據所付按揭款的比例來獲得已付按揭款的部分;如果是夫妻雙方其中一方付的按揭款,另一方不支付按揭還款,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很難取得證據證明是其中一方出的按揭款,所以如果沒有明確的約定,基本上會被視為按揭款部分為雙方共同承擔。再有一種處理方式就是采用拍賣的方法,將房屋評估拍賣所得價款,扣除評估、拍賣所需費用后,由銀行作為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余款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規則
法律分析:夫妻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為:
1、首先是可以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的,雙方可以達成共同財產分割協議;
2、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會根據共同財產的具體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叢輪大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滲豎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桐銀以保護。
女方提出離婚財產該怎么分配
女方提出離婚財產該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配;如果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屬于男女雙方的共有財產才能分割。關于女方提出離婚財產該怎么分配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女方提出離婚財產該怎么分配
1、如果雙方都沒有過錯,婚后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分,但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仍然歸個人。通常情況下先由離婚夫妻協商分配共同財產,此時原則上是均等的分配,但雙方協商一致財產都給其中一方也是可以的。若不能協商分配財產,則可以去法院起訴,由法官根據實際情況對離婚財產作出分配。
2、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什么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男方提出離婚財產怎么分割
離婚財產的分割涉及到很多法律條款和規定。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法律原則和程序,供您參考:
1. 婚姻財產制度
在中國,婚姻財產制度分為兩種:共同財產制和夫妻各自財產制。如果您和您的配偶沒有簽訂婚前財產協議,那么默認情況下您們的婚姻財產為共同財產制。這意味著,您們所擁有的財產(包括房產、車輛、存款、股票等)都屬于夫妻共同所有。
2.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應當協商處理財產問題。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會根據以下原則進行財產分割:
(1)按照婚姻期間各自所得財產的情況,分別歸各自所有;
(2)對于共同財產,按照夫妻協商或者依照法定的分割比例進行分割;
(3)對于婚姻期間增值的財產,應當按照增值部分的比例分割。
3. 財產分割比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離婚時可以自行協商財產分割比例。如果協商不成,法院將會根據以下標準進行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的總額,減去夫妻雙方各自負擔的債務和應當支付的贍養費、扶養費后,剩余部分按照夫妻雙方貢獻的比例進行分割;
(2)如果無法確定各自貢獻的比例,那么按照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的貢獻情況進行分割。
4. 財產分割程序
如果夫妻在離婚時無法協商財產分割比例,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進行財產分割。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會進行財產調查和評估,以確定夫妻的財產狀況和分割比例。最終,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財產分割比例。
總之,離婚財產的分割是一項復雜的程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處理。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幫助,建議咨詢當地的律師或法律服務機構。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如果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割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是離婚過程中最為重要的問題之一。在中國,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以下是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和方法:
1. 基本原則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合理、協商一致。夫妻雙方應當在離婚協議中達成一致,協商分割財產。如果雙方無法協商,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分割。
2. 財產分類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前,需要對財產進行分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夫妻財產可以分為以下兩類:
(1)共同財產: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房產、車輛、股票、儲蓄等。
(2)個人財產: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及離婚前所持有的財產,包括個人工資、繼承財產、贈與財產等。
3. 分割方法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協議分割:夫妻雙方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財產分割的具體方式和比例。
(2)仲裁分割:夫妻雙方可以通過仲裁機構進行財產分割。
(3)司法分割: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進行財產分割。
4. 分割比例
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比例應當根據夫妻雙方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如果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來源主要是一方的勞動所得,那么分割比例應當更為傾向于該方。如果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的來源主要是雙方共同勞動所得,那么分割比例應當更為公平合理。
總之,夫妻離婚財產的分割是一個復雜的問題,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和解決。如果您需要幫助,可以咨詢專業的律師進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愿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