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離婚的女方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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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離婚的女方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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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離婚的女方怎么辦
夫妻感情不和男方不肯離婚的,女方當事人可以拿著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證據(jù)以及離婚所需的其他材料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原告提起訴訟的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原告可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法院在調(diào)解之后也不能挽回夫妻婚姻關系的,應當判決二人離婚。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diào)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diào)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diào)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