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訴訟(交通理賠訴訟費交多少)
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起訴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糾紛屬于一般的民事糾紛,如果雙方當事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負有責任的當事人,需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那么,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起訴該怎么辦?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
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起訴該怎么辦
交通事故我全責對方起訴的,當事人最好委托專業的律師為自己代理民事訴訟活動
交通事故訴訟技巧:
一、訴訟時機的選擇技巧
什么時間提起訴訟是有技巧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時政府統計部門公布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經濟特區和計劃單列市上一年度相關統計數據確定。
可見,同樣一個案件在2006年9月份起訴和在2007年3月份起訴所得到的判決結果很可能是不一樣的。提起訴訟時還要充分考慮是否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釋出臺,該法律或解釋對我方訴訟是否有利。
二、受訴法院地的選擇技巧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可見,交通事故案件不僅僅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當事人可以從方便訴訟節約訴訟成本的角度選擇離自己近的法院管轄,但最重要的是根據不同法院在計算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時所依據的賠償標準高低來選擇不同的法院管轄,簡單舉個例子,比如同一案件,南京市人民法院和合肥市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那么我們盡量選擇南京市人民法院,因為南京市屬于江蘇省,計算殘疾賠償金所依據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適用江蘇省統計數據,而合肥市屬于安徽省,計算標準適用安徽省統計數據,而安徽省的統計數據明顯低于江蘇省統計數據。
三、被告的選擇技巧
首先,多列被告,追究侵害主體時要盡可能地做到扯三掛兩,寧可告錯,不可漏告,這樣會增加執行主體和承擔責任的保險系數;其次,緊盯有可供執行財產的被告,做到挑肥揀瘦。對方是否屬于單位,車輛是否投有保險,保險額是多少都是訴訟要考慮的問題;對于那些無財產可供執行的被告應想其他辦法,不一定非要走訴訟程序。
四、法律適用的選擇技巧
乘坐長途汽車、乘坐出租車等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在很多情況下發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受害人有選擇提起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之訴或客運合同違約之訴的權利。選擇不同的法律適用,其結果往往大相徑庭,尤其在雙方肇事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更需要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根據不同被告的償付能力選擇適用不同的法律關系。
五、要求同命同價的技巧
如果你生活在城市,而你又是農村戶口,那么,在交通事故賠償中如果適用農村標準,那么對你是很不利的,兩者之間差距很大。農村戶口要求適用城鎮居民賠償標準需要做好兩點:
1、起訴前充分搜集在城鎮連續居住滿一年的證據,比如居住地居委會的證明,居住地派出所戶口證明,暫住證,城市內自住房購房證明等證據;
2、訴訟過程中積極與對方進行調解。令人欣慰的是,最近全國很多法院的審判實踐中比較傾向于同命同價,因此,只要你能證明你在城市中已經連續生活一年以上,那么可以要求法院適用城市標準。這樣,你的賠償數額會大大提高。
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選擇適用技巧
根據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有些情況下,交通事故涉嫌刑事犯罪。比如交通事故中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肇事者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肇事者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人或其家屬就應該考慮是否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三個好處:一是不用預交訴訟費,二是案件處理相對比較及時,三是肇事者為了減輕刑事處罰,往往會積極賠償。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實踐中,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也就是精神損失)的,法院一般不會支持;但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有可能支持。
七、交警的責任認定書的適用技巧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份十分重要的證據,事故認定書直接載明了案件發生的事實,在無其他充分相反證據的前提下,法院會認可此證據。但責任認定書不是法院判決民事賠償責任分配的唯一依據。
比如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交通事故賠償中,就算非機動車方是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機動車方仍然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方存在過錯的,只能是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
一般交通事故怎么起訴
一、一般交通事故怎么起訴
1、一般交通事故起訴流程如下:
(1)準備起訴狀和證據材料向法院起訴;
(2)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立案受理;
(3)法院開庭審理并作出判決;
(4)當事人履行判決規定的義務,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申請強制執行。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交通事故傷殘鑒定如何辦理
1、在受害人住院治療終結之后,準備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傷情鑒定申請書、住院治療的過程記錄以及個人身份證明等材料;
2、到自行委托或者由交管部門進行鑒定;
3、鑒定人根據提供的材料進行鑒定,在三十日內出具傷殘鑒定書。
交通事故如何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向法院提起訴訟需要受害人以原告的身份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民事訴狀和相關證據。資料齊全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會受理立案;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會向被告送達民事訴狀副本、應訴通知及原告證據材料,如果被告作出答辯,法院收到答辯意見后會送達給原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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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要起訴必須在事故發生地起訴嗎
也不是必須在事故發生地起訴,除了事故發生地,還可以在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不管是財產還是生命健康受到損害,都是典型的侵權行為,所以侵權行為地也就是事故發生地法院和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而交通事故侵權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是重疊在同一地區,所以事故發生地作為侵權行為地是沒有爭議的。
最后,有管轄權的法院受理后再提管轄權異議是沒有用的。
交通事故訴訟需要走哪些流程
法律主觀:
交通事故訴訟要走的流程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等。
法律客觀:
一、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2)有明確的被告;(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四個問題:(1)誰是原告,有誰來主張權利,這看似一個很簡單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許多當事人把它搞錯了。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物損的,要求賠償應由該物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2)告誰,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做為被告,而不應該只告司機,不告車輛所有人(即車主);發生客傷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3)訴訟請示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示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不符合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訴訟請示,這樣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1992年12月1日法發(1992)39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的第1條規定,當事人應交通道路事故損害賠償問題提起民事訴訟時,除訴狀外,還應提交下列材料:(1)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公安機關作出的責任無法認定的決定,如對公安機關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的,還應提交上級公安機關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重新認定決定書》。(2)公安機關作出的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3)在公安機關調解時,雙方經調解已達成的調解協議,調解書生效后另一方不履行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書。(4)經公安機關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的,應提交公安機關制作的調解終結書。三、對自己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當事人還應提交下列證據:(1)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傷殘的,應提交《傷殘鑒定報告》;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傷殘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傷殘鑒定。根據傷殘評定的等級,要求對方賠償殘疾者生活補助費。(2)因交通事故造成殘疾的,需要配制補償功能的器具的,應提交醫院的證明,憑醫院的證明按照普及器具來計算殘疾用具費。(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的鑒定,簡稱“三費”鑒定。在公安機關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未作“三費”鑒定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時,應提交書面申請,要求人民法院作“三費”鑒定,根據鑒定的報告要求對方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4)醫療費的憑據,是指當事人的交通事故創傷治療所必須的費用。(5)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等憑據,包括其親屬參加處理交通事故的交通費、住宿費折憑據及誤工費證明。
交通事故打官司一般需要多長時間,程序是怎樣的
實踐中,不管你遇到怎樣的糾紛,都是可以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這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打官司。打官司有一定的期限,也就是法官審理案件的期限。那么對于交通事故官司來講,一般需要多長時間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具體了解。
一、交通事故打官司要多久
訴訟時間:一審一般是3-6個月時間,交通事故案件的一審大多數情況下3個月可以結案;一審判決下達后,雙方都服判,一審判決生效,如果有任何一方不服而上訴,則要進行二審,二審為3個月時間,二審是終審判決,不允許再上訴;如果被告能自覺履行生效的一審或二審判決,訴訟結束,如果被告拒絕履行,需要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雖然法律規定執行要在6個月內結束,但是,通常來說,交通案件1個月左右就可以執行完畢。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是一年,應該從接到事故認定書次日開始計算,但是如果申請了交通隊調解或者對方一直在支付費用,處在協商解決過程中時效可以中斷,但是要有證據,如果掌握不好,很可能超過訴訟時效。而且從執行方面考慮,還是應該治療終結后盡快起訴。
二、交通事故打官司程序是怎樣的
1、準備好財產保全(可選)。即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考慮是否需要在訴前財產保全。如訴前財產保全的,必須在保全后15日內提出訴訟。
2、準備民事訴狀、證據。根據被告人數加一份,向法院遞交民事訴狀和證據
3、起訴至有管轄權的法院。有管轄權的法院為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經常居住地與被告所在地不一致的,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也可以作為有管轄權的法院);如需要申請傷殘鑒定、三期鑒定的,也可以在此時同時以申請書形式一并提出遞交給立案庭。
4、提交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滿足起訴條件的,法院受理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在七日內立案,同時通知當事人。
5、由此進入審理前的準備階段。法院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被告收到起訴狀后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可能會有法院會在交通事故律師的申請下調查取證,追加必要共同訴訟人。
6、開庭審理階段。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他的交通事故律師,并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開庭后,書記查明到庭情況,宣布法庭紀律,審判長核對當事人情況,宣布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詢問是否提出回避申請,然后,進入第一個法庭調查階段,當事人或者交通事故律師陳述,證人作證,宣讀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進入法庭辯論環節,原告或者交通事故律師發言,被告答辯,第三人發言或答辯,交通事故和對方互相辯論,審判長詢問各方意見,開庭審理階段結束。
7、進入判決和裁定階段,法院必須公開判決,送達判決書,(當事人提出上訴遞交上訴狀,進入上訴審理程序),判決書生效。
8、就是交通事故律師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階段。
在打交通事故的官司時,具體的時間說不準,一般一審是3到6個月,而要是進入二審的話則還要再長3個月。在打官司的過程中,當事人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相應的證據支持,要是你不知道怎么收集證據的話,可以通過網站聘請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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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交通事故官司需要哪些證據
交通肇事打官司需要請律師
如何打交通事故賠償官司
交通事故起訴一般開幾次庭審
法律主觀:
法律規定一審的審理期限是6個月,自立案之日起算,交通事故起訴后,多久開庭得看法院的具體安排。《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