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自認的法律規定(原告自認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民事訴訟法關于自認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打官司有很多需要注意點,比較怎么打好官司,能夠為自己爭取到更大權益。當然在打官司之前,最需要注意就是訴訟的時效,因為在很多時候,尤其是民事糾紛之類案件,過了訴訟時間,想要維護好權益就比較麻煩。一、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的法律規定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制度的規定,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第一條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二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民法總則施行前,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已經屆滿,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四條民法總則施行之日,中止時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關于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第五條本解釋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審或者二審階段的,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終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或者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不適用本解釋。二、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過期處理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民事訴訟法的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3條規定:“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在司法實踐中,各地法院的立案庭在受理時會進行程序性審查,有的還會進行基本的實體審查,所以訴訟時效的問題會被立案庭的法官所提出。對于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會受理,但是會提示當事人,案件進入審判庭以后,法院也會主動審查訴訟時效的問題。所以,即使對方當事人不以超過訴訟時效提出抗辯,法院也會主動審查,發現沒有中斷、中止和延長事由的,會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可能申請強制執行。三、民事訴訟法關于時效效力1、權利人不喪失起訴權,(程序勝訴權),權利人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2、法院在審理中不得主動援用訴訟時效期間經過的理由駁回原告訴訟請求;3、法院查明訴訟時效確已經過的,應判決(而非裁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非駁回起訴);4、雖已超過時效,但當事人自愿履行的,權利人仍可以接受---因為實體權利本身并未消滅,當事人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法律客觀: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庭審中自認后能否反悔的法律規定
對于自認的效力,我國法律法規主要只對訴訟上和自認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民事訴訟法適用意見》第7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結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和提出的訴訟請求明示承認的,對方當事人無須舉主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八條規定:“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但涉及身分關系的案件除外。” “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國,訴訟上的自認可以使對方當事人免除就該事實的舉證責任,成為免于證明的事實,從而對自認的當事人及法院也發生相應的約束力:自認的當事人不能再對自認范圍內的事實做出相反的主張,而法院須以自認的事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自認的范圍內不得再進行調查取證。而對于訴訟外的自認,一般認為其為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證明責任,而只是法官形成自由心證的資料之一,法官應結合其它證據對事實加以認定。
民事自認的法律規定
民事自認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某種法律地位或權利關系承認、確認,并自愿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法律上允許民事自認,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民事自認是指當事人在某些情況下自行認定自己的某種法律地位或權利關系,并自愿履行相應的義務。例如,個人認定自己是某公司股東或繼承人,然后自愿履行相應權利和義務,這種行為稱為“民事自認”。在我國法律中,允許民事自認,并給予一定的法律效力。例如,個人如果在家里結婚生子并自愿承認父母關系,這種民事自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建立法律上的父子關系。但是,必須強調的是,民事自認不是沒有限制的。當事人的自認行為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否則會被認為是無效的。例如,某人認定自己是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實際上并沒有獲得合法的任命,這種自認是無效的。
如果當事人的自認行為發生了錯誤,會有什么后果?如果當事人的自認行為發生了錯誤或者違反了法律規定,那么這種自認行為將被認為是無效的。例如,某人認定自己是某公司的股東,但實際上并沒有獲得股份,這種自認是無效的。因此,當事人在進行民事自認時,必須確保自己的認定符合法律規定,避免發生無效認定的情況。
民事自認是一種在特定情況下產生的法律關系,允許當事人自己認定自己的法律地位和權利關系。但必須要注意,民事自認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才能夠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自認行為存在違法或錯誤行為,那么將會被認為是無效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三條 民事自認是指當事人對自己的某種法律地位或權利關系承認、確認,并自愿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民事自認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中自認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關于民事訴訟自認的規定如下: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 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民事訴訟自認的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自認規定有: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 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或者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 在證據交換、詢問、調查過程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當事人明確承認于己不利的事實的,適用前款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 一方當事人對于另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其仍然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事實的承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 當事人在場對訴訟代理人的自認明確否認的,不視為自認。
自認的條件
1、自認必須發生在訴訟過程中。2、自認是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承認。3自認必須是明確表示的。4自認必須具有合法性。
自認的這種行為主要是發生在民事訴訟過程當中的,自認一般對對方是有利的,而行為人自認的某些事項對自己是非常不利的。基于這種特殊的情況,對于自認的構成要件有著非常嚴格的要求,否則,所謂的自認如果是虛假的將會影響法庭的判決。那么,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一、在我國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據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要構成一項自認,必須具有以下四項條件:
1、 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 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
3、 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 自認適用范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于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
二、自認
民事訴訟中的自認是指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對他方當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實承認其為真實或不予反駁或對其訴訟請求予以認可的意思表示,簡言之就是在訴訟過程中對自己不利事實的承認。
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對自認制度沒有作明確的、詳細的正面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頒行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第75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首次對自認制度作了確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再次間接確認了明示自認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比較全面、準確地規定了自認制度。從司法解釋及有關規定上來看,當事人自認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
1、對方當事人無須舉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約束法院,對于自認的事實法院必須予以認可。(涉及人身關系的除外)。
三、自認分類
1、純粹的自認,也叫單純的自認;
2、附加限制的自認,即自認以后又附加一個條件,但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則后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認,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認,但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則后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4、擬制的自認,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為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5、擬制的自認,當事人不到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看作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允諾,認定自認,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就按撤訴對待,而不是自認。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達等),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自認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要慎用,一切在以事實為根據的基礎上,重視證據的收集,重視證據的運用,在訴訟過程中用證據說話,不盲目自認,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大家能夠看出,自認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上四個方面。首先只能是當事人進行自認,而且自認的內容肯定是對當事人比較不利的,并且表示的意識是真實的,針對自認是針對和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一些民事糾紛。由于在民事糾紛當中不存在所謂的自首,因此將某些行為就稱之為自認。
民事訴訟自認的效力
民事訴訟自認的效力如下:
1、自認對當事人的效力。對于作出自認的當事人而言,需要承擔因承認于已不利事實而帶來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認一旦作出,除非法定原因,不得撤銷,同時也不能提出與自認事實相反的主張;
2、自認對法院的效力。自認的效力不僅約束當事人,而且對法院也有約束力。法院在作出判決時必須受到當事人自認事實的約束。
民事訴訟自認的條件:
1、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
3、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自認適用范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于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在訴訟中,當事人為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協所涉及的對案件事實的認可,不得在其后的訴訟中作為對其不利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普通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的自認,對作出自認的當事人發生效力。
必要共同訴訟中,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或者數人作出自認而其他共同訴訟人予以否認的,不發生自認的效力。其他共同訴訟人既不承認也不否認,經審判人員說明并詢問后仍然不明確表示意見的,視為全體共同訴訟人的自認。
自認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自認必須是明確的表示。訴訟中的自認,即當事人在訴訟中就對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表示其為真實,或者對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對方的事實,對方當事人在訴訟中承認該項事實的表示。訴訟外的自認是指在訴訟以外對不利于自己的事實表示其為真實,因訴訟外的自認與證明責任沒有直接關聯,只是影響法官心證的因素之一,因此訴訟外的自認并不是證據法上考慮的問題。在訴訟中,自認一經作出,就會產生后果:對當事人產生拘束力,當事人一方對另一方主張的于己不利的事實一經作出承認的聲明或者表示,另一方當事人就無須對該事實舉證證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二條 一方當事人在法庭審理中,或者在起訴狀、答辯狀、代理詞等書面材料中,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明確表示承認的,另一方當事人無需舉證證明。對于涉及身份關系、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等應當由人民法院依職權調查的事實,不適用前款自認的規定。自認的事實與查明的事實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民訴法中自認的認定
自認是指當事人對不利于自己事實的承認。它分為訴訟中的自認和訴訟外的自認。訴訟中的自認是指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對另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不利于自己的案件事實的承認。
一、自認的構成條件
1. 自認的主體只能是當事人;
2. 自認的內容是承認對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不利于己的事實為真實;
3. 自認必須為明確的意思表示;
4. 自認適用范圍為那些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民事案件,主要適用于涉及財產問題的案件。涉及身份關系的案件不適用自認。
二、自認可分為
1、純粹的自認,也叫單純的自認;
2、附加限制的自認,即自認以后又附加一個條件;如上所舉的例子,甲的自認就是一個附加限制的自認。但附加限制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限制,否則后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3、附加理由的自認,也叫附加理由的否認;如上所舉的例子,甲的自認就是一個附加理由的自認。但附加理由的自認必須有證據證明自己所加的理由,否則后果與純粹的自認相同;
4、擬制的自認,當事人到庭。當事人到庭沉默不語或回答不知道,如果是應當知道或者親身經歷而回答不知道的,一般認定自認,除此之外,不認定自認。另外,當事人到庭,拒絕質證沒有合理的理由的,也認為構成自認,不質證有正當理由的,對方當事人還應繼續舉證。
5、擬制的自認,當事人不到庭。如果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看作對原告訴訟請求的允諾,認定自認,如果原告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庭的話,就按撤訴對待,而不是自認。如果有正當理由不到庭(如公告送達等),不能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三、當事人自認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
1、對方當事人無須舉證,免除對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
2、約束法院,對于自認的事實法院必須予以認可。(涉及人身關系的除外)。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五條 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的,除授權委托書明確排除的事項外,訴訟代理人的自認視為當事人的自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