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中變更原告規定(訴訟過程中變更原告的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變更當事人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民事訴訟當庭變更訴訟請求是合法的。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進行提出。庭審中,舉證期限尚未結束,所以此時變更訴訟請求是合法的。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鑒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 (四)其他應當延期的情形。
變更訴訟請求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訴訟請求是指在民事訴訟活動中,當事人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范圍,即當事人一方通過人民法院向相對方提出實體權利之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變更追加當事人的若干規定是什么
法律主觀:
根據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必須共同進行 訴訟 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追加為當事人。這一規定說明,普通的共同訴訟不發生追加當事人的問題,只有必要的共同訴訟才能適用此條規定。追加當事人既可以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職權主動追加。當事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申請無理由的,不予追加;申請有理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被追加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追加的當事人可以是這一案件的共同原告,也可以是共同被告。屬于共同原告的,如果被追加的當事人放棄實體權利,不愿參加訴訟的,可不予追加;如果既不放棄實體權利,又不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列為共同原告適用缺席判決,屬于共同被告的,在接到追加當事人的通知后拒不到庭的,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 拘傳 條件,可以適用拘傳,不是必須到庭的被告,也可以適用缺席判決。這里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不能依職權更換當事人。因為更換原告,涉及到原來的原告是否愿意退出訴訟,新更換的原告又是否愿意參加訴訟。尤其在多數原告的情況下,還可能發生有的愿意參加訴訟,有的不愿意參加訴訟的問題;如果更換被告,也涉及到原告是否愿意告這個被告的問題。為了尊重當事人的訴權,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如果發生了起訴或應訴的人不符合當事人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是否更換,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人民法院不應依職權主動更換。 綜上所述,關于 民事訴訟開庭多久審判 的問題已經給出答復,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應當在審判結果下來之前耐心等待,并積極配合相關執法工作人員的工作,減少不必要的糾紛。當然在您提出民事訴訟后對審判的結果不滿時,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再次提出民事訴訟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相關性質的效力發生變化時,需要變更訴訟請求。變更訴訟請求可以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也可以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增加訴訟請求和變更訴訟請求的共同點是它們都改變了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它們的根本區別是前者是一種量的變化,后者屬于質的變化。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將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更換為新的訴訟請求,包括原告訴訟請求的變更、被告反訴請求的變更、第三人參加訴訟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如果用來支持請求的事實和理由沒有改變,僅僅是依據賠償標準計算的賠償額有所改變,不屬于訴訟法意義上的訴訟請求的變更。即訴訟標的額變化未必像普通變更訴訟請求一樣,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而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變更訴訟請求,是指當事人將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更換為新的訴訟請求。廣義的變更訴訟請求包括兩種情況:一是變更原有訴訟請求,二是增加或減少新的訴訟請求事項。前者是在原有的訴訟請求基礎上增加新的數量或減少了數量,后者是增加或減少了的訴訟請求事項,兩者的根本區別在于變化的訴訟請求是否超出了原有的范圍,如變化的訴訟請求與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相比只是數量上的增加或減少是變更訴訟請求,如增加或減少了新的訴訟請求項目則是增加或減少訴訟請求項目。
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是: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限定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時限,可以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減少當事人與人民法院的對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八十條 因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前款規定案件,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前,雙方當事人已確認的事實,可以不再進行舉證、質證。
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對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情況下,被告人是有權利提起反訴的,那么在案件受理后法院辯論結束前原告要變更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在舉證期屆滿前提出的,那么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與案件事實不一致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也是會重新制定舉證期限的。
一、變更訴訟請求的新規定是什么?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二、變更訴訟請求的期限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所以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四十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32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當公民的權益受到侵犯后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那么在提起訴訟后也是可以在鬼帝景的期限內變更訴訟請求內容的,那么在變更訴訟請求時也是需要明確當事人正確行使增加以及變更訴訟內容的權利,這樣也是可以保障當事人雙方的權益以及提高法律的審判效率的。
訴訟過程中是否可以變更原告
法律分析:我國民事庭審中原告一般是不能變更的,但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
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一審變更訴訟請求的新規定
一審變更訴訟請求的新規定如下:
1、當事人在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和再審程序中,都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
2、第一審程序中,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變更訴訟請求。另一方當事人認為需要作適當準備的,可以申請法庭延期審理。
訴訟的流程:
1、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訴,應遞交起訴狀和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數遞交起訴狀副本和證據副本。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即受理,并辦理相關立案手續,收取訴訟費。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收到訴狀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送達不予受理裁定書。
2、庭前準備。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內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被告應訴后,向原告送達開庭傳票。法院在依法傳喚雙方當事人的同時,應做好開庭的各種準備,如通知必須共同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調查必要的證據,向當事人告知合議庭的成員,主持庭前交換證據等。
3、開庭審理。開庭審理時,首先由書記員宣布法庭紀律,由法官查明當事人到庭情況并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開庭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法庭調解或判決。法庭調查主要是在法官的主導下,查明案件的事實,當事人在此階段應當充分的舉證、質證。
4、上訴。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間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當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五日,裁定為十日;不服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十日,裁定為五日。
5、申請執行。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發生法律效力后,債務人未按照上述文書所確定的期間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一方當事人未履行仲裁機構的裁決、公正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行政機關的處理或處罰決定的,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申請再審和申訴。當事人、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和調解確有錯誤時,可以申請再審。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兩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法律有著秩序的意義,有著正義的意義,有著效率的意義,有著利益的意義,但法律對普通老百姓象征著保護與希望的意義。法律仍然以其獨特的意義與威嚴捍衛著人們的合法權益。法律是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最后一道防線,守護著人們的希望的同時更維護著整個社會的正常秩序,為人民的安居樂業提供強有力的制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主體變更法律規定
1.原告或者被告在起訴前已經發生名稱的變更或者發生分立或者合并的,人民法院在起訴階段已經發現的,應當向原告釋明要求其主動變更,重新提交起訴狀。2.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變更原告僅僅是名稱變更的,通知原告以變更后的名稱作為其稱謂告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的,通知合并或者分立后的企業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參加訴訟,合并或者分立后的組織不愿參加訴訟的,按原告自動撤回起訴或者上訴處理告的主體資格終止的,由權利義務的承繼人作為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其權利義務承受人不愿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則應視為其自動撤訴處理。3.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主體發生變更的,如果原告未提出變更被告的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主動變更被告一方當事人。被告一方主體資格終止的,原告可以申請變更其權利義務承繼人作為被告,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變更被告。4.一審裁判作出后,一方當事人提出上訴,在上訴后至二審終結前,當事人的主體情況發生變更的,二審法院不應因此而將案件發回重審,可以直接將變更后的主體作為訴訟當事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條 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組織,該組織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組織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是侵權人已經支付該費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