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期限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
法律主觀:
一般情況下,在行政 訴訟 中不準予增加訴訟請求,但是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訴訟法 》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狀 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七十條 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第七十九條 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準許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決。 第三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不發生阻止案件審理的效果。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按期開庭或者繼續開庭審理,對到庭的當事人訴訟請求、雙方的訴辯理由以及已經提交的證據及其他訴訟材料進行審理后,依法缺席判決。
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相關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起訴后10日內可以增加訴訟請求,但不得超過第一審庭審結束前最后陳述意見的期限;如果一審庭審結束后,當事人要求改變原告被告身份或者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一般情況下不受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在起訴狀送達對方之日起十日內可以隨時增加訴訟請求,但是增加的請求不能超過第一審庭審結束前最后陳述意見的期限。也就是說,如果第一審庭審結束前增加訴訟請求,需要在該期限內完成,并取得法院的認可。否則,法院將視為超出期限,不予受理。而在一審庭審結束后,當事人要求改變原告被告身份或者提出新的訴訟請求的,一般情況下不予受理。這是因為一審庭審已經結束,相關事實和證據已經確定,如果隨意修改訴訟請求,可能會破壞庭審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對于跨區域訴訟的案件,增加訴訟請求的期限可能與普通案件有所不同,需要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具體操作。
什么情況下可以逾期增加訴訟請求?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逾期增加訴訟請求將不予受理。但如果增加訴訟請求與原訴訟請求有直接因果關系,且不影響原訴權利義務關系,法院可以予以受理。
增加訴訟請求是民事訴訟中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但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操作。一旦超出期限,法院將不予受理,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時應嚴格遵守相關規定,避免影響自己的訴訟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條 起訴狀送達后,在第一審庭審結束前,當事人可以隨時增加訴訟請求;但增加的請求不得超過第一審庭審結束前最后陳述意見的期限。
增加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
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應當是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
1、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
2、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基于多種因素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出變更。
增加訴訟請求,就是指在起訴、反訴時的訴訟請求的基礎上再加多一些其它的訴訟請求事項。包括兩種情況:
1、訴訟請求事項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從借款時至借款本金還清時的利息。
2、訴訟請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譽權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在訴訟請求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到10000元。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訴訟請求,屬量的增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對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問題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56條規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而《證據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第三十五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實踐中,對逾期增加、變更的訴訟請求,筆者認為應按照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1、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證據的,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這種現象仍較普遍,而對遲延提供的證據,絕大多數對方當事人不同意質證,從而無法作為定案的依據,有很多決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也不乏其中,如:甲持乙所出具的欠條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乙返還欠款,一審中被告經法院合法傳喚未到庭,于是法院缺席判決乙應返還該筆欠款。二審中乙向法院出示其返還欠款的證據(該證據足以證明返還欠款的事實),但原告拒絕質證,針對這種情況,法官是按照法律事實維持原判,還是按客觀真實發回重審,根據證據規則,法官只能以被告舉證不能為由維持原判,導致當事人因舉證超過時限而敗訴。
2、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按照該規定,法官應當將影響認定事實和法律關系的相關法律法規向當事人釋明,在充分體現該規定的優越性的前提下,通知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實現公正永遠是審判工作追求的終極目標。如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起訴既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又要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而現行法律規定這兩種訴請屬竟合之訴,當事人不變更訴訟請求,只能支持其中一項訴訟請求,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告訴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是十分必要的。
3、原告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只能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如果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后,原告可以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那么當事人之間的增加、變更訴訟請求,就會循環進行,嚴重影響審理期限。因此一般情況下,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人民法院決定的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不予準許。當事人以先前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不一致為由,要求變更訴訟請求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在進行民事訴訟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需要在一定的時間的期限內進行增加,一般是需要在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案件有關的訴訟請求之前提出。另外,在進行增加訴訟請求的時候,我們是需要已經掌握好新的證據的時候才可以進行增加的。
增加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
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我國法律規定,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六條 在第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的訴訟請求或者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自愿的原則就新增加的訴訟請求或者反訴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
雙方當事人同意由第二審人民法院一并審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增加訴訟請求需要延長舉證期限嗎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時,是否需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取決于增加訴訟請求的具體情況。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原則上應給被告指定新的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以便其能夠對新增訴請所依據的新事實或者新證據作必要準備,以充分行使其辯論權。如果該增加的訴訟請求并非基于新事實或者新證據,而是在既有證據基礎上對訴訟請求進一步明確或者擴充,則并非一律均需重新指定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限。
一、民事訴訟的舉證期限規定
在民事訴訟中有關“舉證時限”的規定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被告應當在答辯期屆滿前提出書面答辯,闡明其對原告訴訟請求及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的意見。
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后果。
3、舉證期限:根據最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
4、人民法院確定舉證期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十日。
5、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6、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提起反訴應當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7、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8、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準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規定了三種需要重新確定舉證期限的情況:
1、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的。人民法院應在駁回當事人管轄權異議的裁定生效后,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但在征得當事人同意后,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舉證期限。
2、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
3、若程序中追加當事人或者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則人民法院為新參加訴訟的當事人指定舉證期限,且該舉證期限適用于其他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有關舉證時限規定的通知第七條關于增加、變更訴訟請求以及提出反訴時的舉證期限問題。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內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或者人民法院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后,當事人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當事人對舉證期限有約定的,依照《證據規定》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增加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
一、增加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是什么時候
1、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增加訴訟請求包括什么情況
1、是訴訟請求事項的增加。如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是要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歸還借款本金。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增加要求被告支付從借款時至借款本金還清時的利息。這要求支付利息的請求屬事項的增加 ;
2、訴訟請求量的增加。如在侵犯名譽權案件中,原告起訴時的訴訟請求是:停止侵害;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償其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在訴訟請求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將精神損害撫慰金提高到10000元。這提高的5000元,就是增加的訴訟請求,屬量的增加。增加訴訟請求和變更訴訟請求的共同點是他們都改變了先前提出的訴訟請求,他們的根本區別是前者是一種量的變化,后者屬于質的變化。
增加訴訟請求提出的時間
增加訴訟請求的時間應當是在法庭辯論結束之前。變更訴訟請求有兩種情況:第一種是當事人要求相對方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的更換;第二種是當事人認為提出訴訟時其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發生變化,需要變更訴訟請求。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可能會基于多種因素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出變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五條
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主張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或者民事行為的效力與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作出的認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規定第三十四條規定的限制,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可以變更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