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
主債務訴訟時效與保證訴訟時效的關系有以下2點:
1、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一定中斷。形成此種情形的原因主要是,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關于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不同,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2、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主債因判決生效后訴訟時效中斷,但抵押權是隨主債權判決而是否中斷?
法律主觀:
一、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抵押權也會中斷嗎?
一般是不會的;《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九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依據本條規定,
一般認為,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不是固定期間,而是可變期間,隨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而發生變化。只要在主債權訴訟時間期間內,抵押權人就仍可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過了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后,抵押權人喪失的是抵押權受人民法院保護的權利即勝訴權,而抵押權本身并沒有消滅,如果抵押人自愿履行擔保義務的,抵押權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權。也就是說抵押權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
二、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是否也中斷
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擔保是不中斷的,在 連帶責任保證 的這種類型當中,如果說主債務人的訴訟時效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發生中斷的話,那么所進行的擔保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不會隨之而發生變化。也就是說,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及于連帶保證合同。
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從合同的擔保條款時效自然中斷,其理論依據是“合同從隨主”的原則。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應按自己的中斷事由而中斷。本案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究其根源,實質上是各自保護利益的立足點不同而造成的。保證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性的理論,是從立足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出發;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保證債務的觀點則是出于保護債權人的利益考慮而得出的。
兩種觀點究竟孰優孰劣,可依利益衡量來進行分析:首先,按照合同當事人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證合同,結果會使保證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明顯有違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則。其次,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債務人在訴訟時效期間履行部分債務,基于這種履行會產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但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是基于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能力而確定的,對保證合同而言,原來的擔保內容并未發生變動,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及于保證債務并使之中斷,等于無限延長了保證期間,結果是不當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況且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種信賴關系,一般也不取得經濟利益,因而不能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行為而決定加重保證人的負擔。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三、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如何處理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不受主債權訴訟時效中斷的影響。擔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 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后,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 的行使。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連帶保證人的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注意,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連帶責任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 擔保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中,主 債務人 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 債務 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說,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及于連帶 保證合同 。2000年10月,被告孫某向胡某借款10萬元,約定于當年11月底歸還,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孫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償還原告共計6萬元,尚欠4萬元未還。期間原告胡某也從未向保 證人 林某要款,直到今年2月向法院起訴被告孫某和林某,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4萬元。審理中 擔保人 林某以保證責任超過 訴訟時效 為由提出抗辯,拒絕承擔擔保還款責任。 本案在審理中,對保證人林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從合同的擔保條款時效自然中斷,其理論依據是“合同從隨主”的原則,因此保證人林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理由的。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應按自己的中斷事由而中斷。本案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 訴訟 請求。 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究其根源,實質上是各自保護利益的立足點不同而造成的。保證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性的理論,是從立足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出發;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保證債務的觀點則是出于保護 債權人 的利益考慮而得出的。 兩種觀點究竟孰優孰劣,可依利益衡量來進行分析:首先,按照 合同當事人 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證合同,結果會使保證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明顯有違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則。其次,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債務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 履行部分債務,基于這種履行會產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但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是基于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能力而確定的,對保證合同而言,原來的擔保內容并未發生變動,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及于保證債務并使之中斷,等于無限延長了保證期間,結果是不當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況且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種信賴關系,一般也不取得經濟利益,因而不能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行為而決定加重保證人的負擔。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也采用了現實主義的做法,即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本案中被告林某為孫某擔保,保證方式和期間都沒有約定,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保證人林某的保證債務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雖發生中斷,但保證期間并沒有發生中斷,保證人林某可免除保證責任,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以上情況在 連帶責任 當中規定了,當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后那么保證債務的額時效是不會中斷的,所以是不會涉及到連帶保證合同,所以對于在保證期間沒有發生中斷的,那么當事人也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
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包括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或者債權人向擔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起訴等情況,這樣的話,擔保訴訟時效中斷。對于債權人來說,主張債務是普通時效是三年,債務人無法履行,其可以向擔保人追償。
一、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并非不存在著中斷的問題,只是它中斷與否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是,若存在著諸如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要求履行義務、起訴等法定情由時,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產生中斷的法律后果。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區別何在?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綜上所述,有時候雙方訂立借款合同,債權人會要求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造成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主債務合同時效中斷,或者擔保人被要求履約及被債權人起訴的,都會造成中斷的法律效果。
多選題、9、下列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規定?
一、題目
下列有關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的表述哪些符合法律的規定?
A.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B.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C.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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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析
依《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故選A、D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