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定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幾年)
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現在的人都會保護自己的權利,當事人在打不動產官司的時候,選擇的法院是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但是不能隨意去一個地方,其他法院沒有管轄權就不會審理案件,就可能會錯過最佳訴訟時間。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呢?接下來為大家帶來的相關法律知識,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一、保證債務訴訟時效自何時起算
一般保證中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從判決或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的。即在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開始計算后,主債務的訴訟時效又一次中斷,比如強制執行,此時保證債務訴訟時效隨之中斷。因為,如果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而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的話,就會產生一個時間段,即主債務訴訟時效沒有結束,但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已經中斷的荒謬結果。
一般保證中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是一般訴訟時效,即三年,其起算點是:根據《民法典》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什么是保證債務
保證債務,是指保證人根據保證合同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即當債務人不能履行主債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保證人的保證債務有兩種:一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二是在主債務不能履行時,由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前一性質的保證債務所擔保的主債務,只能是可代替履行的債務,對于必須由債務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設立保證履行的保證責任。保證債務是主債務的從債務。主債務人與債權人之間就主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其效力及于保證債務,即發生絕對的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就保證債務所生的事項,原則上并不友于主債務,僅發生相對的效力。保證債務的范圍,如果保證合同沒有具體規定,應包括主債務和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于主債務的負擔。在保證期間,保證責任范圍可因主債務的減少而減少,但新增加的債務,未經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不負保證責任。
二是一般保證中保證人承擔責任的風險較小,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當與債權人債務人共同承擔風險到最后。三是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承擔的風險較大,如果債權人只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而不對保證人提起訴訟,等于放棄了保證債權,只向主債務人主張權利,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法律應當認可。
三、物權擔保的種類有哪些
1、以擔保物權的原因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法定擔保物權與意定擔保物權。
法定擔保物權,指依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當然發生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意定擔保物權,指依當事人的設立合同而成立的擔保物權,抵押權和質權為典型的意定擔保物權。法定擔保物權通常是為擔保一定的債權而成立的,所以具有強烈的從屬性。意定擔保物權具有媒介融資的作用(即以擔保物權作為獲取融資的手段),故又稱為融資性擔保物權。
2、擔保物權以其主要效力為標準,可以分為留置性擔保物權與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
留置性擔保物權是以留置標的物,迫使債務人清償債務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支配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以確保優先清償為其主要效力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留置權性擔保物權,因權利人需要占有標的物,導致債務人不能使用、收益標的物,所以企業融資一般不采取這種方式。優先清償性擔保物權是以標的物的交換價值作為優先清償債務的保障,不將標的物的占有移轉給債權人,債務人占有、使用標的物,符合企業的經營方針,所以為企業所樂于采用。這種擔保物權在現在經濟生活中居于主導地位。
3、以擔保物權的標的物的不同而作的區分,可分為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權利擔保物權和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
動產擔保物權,指以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動產抵押權和動產質權;不動產擔保物權,指以不動產為標的物而設立的擔保物權,如權利質權和權利抵押權;非特定財產擔保物權,指以內容經常變動的財產為標的物而設立擔保物權,如企業擔保(浮動擔保)等等。
4、以擔保物權的構造形態的不同為標準,擔保物權可分為定限性擔保物權與權利移轉性的擔保物權。
定限性擔保物權,擔保權人取得的只是定限性的權利,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仍然保存在設立人(債務人或第三人)之手。權利移轉性擔保物權,是將擔保標的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移轉給擔保權人的擔保權,以讓與擔保為其典型。
5、以是否移轉擔保標的物的占有為標準,擔保物權可以分為占有擔保物權與非占有擔保物權。
將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的擔保物權,為占有擔保物權,如留置權和質權;非占有擔保物權,指不把標的物移轉給債權人占有、債務人仍繼續使用、收益擔保的物的擔保物權,如抵押權。
6、以擔保是否為民法所明文規定為標準,擔??梢苑譃榈湫蛽Ec非典型擔保。
凡由民法所明文規定的擔保為典型擔保,如抵押權、留置權和質權;非典型擔保,又稱不規則擔?;蜃儜B擔保,指在社會交易的實踐中自發產生為判例學說所認可的擔保形式,如讓與擔保等等。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
法律主觀:
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由保證人和債權人協商確定,如果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一、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1、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不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要與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區分,保證區間是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如果沒有約定保證期間,其保證期間按主債務到期后六個月計算。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內向保證人主張債權后,開始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
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區別是什么
1、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的客體不同。在保證人與債權人的相互的關系中,保證人對債權人負擔的是保證債務,相對應,債權人對保證人享有的保證債權,此債權具有特殊性,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所允諾的義務對債權人而言只是期待權,并不具有現實的效力。
2、保證期間與保證債務訴訟時效期間長短不同;
3、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不同。兩種形式的擔保,即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點
要看主債務的時效是否松斷。如果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已經在這個保證期間還清了他的債務,那么還清之日起就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且沒有時效松斷但這個時間也不是從這里開始算,而是從判決生效之日開始算起。
一、一般保證訴訟時效起算時間是怎么計算?
1、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2、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最高院以司法解釋的方式明確統一了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計算方法,使各地法院的司法實踐有章可循了,但是,最高院的這一條司法解釋存在諸多矛盾之處。首先,按照一般保證中的先訴抗辯權理論,在債權人未對主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并未能獲得清償之前,一般保證保證人均可以拒絕履行保證責任。相應地,在此之前,債權人對保證人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也不應當開始計算,否則,對債權人是不公正的。但是,前條司法解釋將訴訟時效的開始定位于債權人對債務人訴訟判決的取得,而且法院強制執行后,這顯然是與先訴抗辯權的要求相違背的,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存在不足。
二、一般保證中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權威人士的解釋是:在一般保證中,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此時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那么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也必須中斷,否則,債權人在經過訴訟或仲裁后,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可能已經完成,保證人將免責,這樣對于債權人明顯不公。而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相比,具有很大的獨立性,債權人對債務人和保證人可以不分先后行使權利,所以,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2、一般保證訴訟的時效是說在保證的債權期間內,債權人已經還清了自己的債務,而雙方對此有不滿的,可以在這之前提起訴訟,然后由法院作出審判。這個訴訟時效就是從法院做出結果的那一日開始計算的,因此要上訴也要把握好時間。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