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透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信用卡透支算夫妻共同債務么)
僅憑信用卡賬單能確認所透支金額為夫妻共同債務嗎法律
爭議焦點
信用卡欠款是夫妻共同債務。
要求
向一審法院提出訴訟請求:
1.判令將夫妻共同財產雞舍、狗舍、豬舍及附屬設施的裝修價值分割折算成人民幣,即被告支付原告10萬元;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債務512764.63元,被告給付原告256382.31元;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查明
原告傅某、被告王某經錦州市太和區人民法院(2020)遼0792民初560號判決:“一、準予原告王某與被告傅某離婚;二、遼G 五十鈴皮卡車歸被告付某所有,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協助被告辦理更名過戶手續;三。被告付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向原告王某支付共同財產份額42500元;5.駁回原、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宣判后,傅提出上訴。錦州中院作出(2020)遼07第1854號民事判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對于需要說明的問題,離婚判決生效后,雙方可以就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和債務糾紛分別主張權利。
原告付某在與被告王某登記結婚至雙方分居期間,為日常消費、家庭生活及經營業務,通過借用并持有親友信用卡的提現轉賬方式,將款項轉入付某名下銀行卡。
庭審中,被告王某稱日常生活的收支由原告支配,自己并不知情,也不掌握。婚后雙方都沒有固定收入。婚后,原告付某與被告王某合建雞舍130平方米,豬圈棚180平方米。因雞籠、豬圈屬于違章建筑,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屬于違章建筑,錦州市松山新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已責令被告自行拆除。
裝修后的婚房已被被告出租并裝修完畢。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后,一方以仍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分割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應當依法分割。
涉案雞舍、豬圈為違章建筑,已被有關部門責令拆除。其價值無法確定,法院不應調整。
至于原審陳述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連帶債務512764.63元,上述債務系原告付某以微信轉賬及本人信用卡借款的形式向其親友發生,其親友信用卡所欠款項作為借款。被告不承認這一點。因為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法院不會調整。
關于房屋的裝修價值,因被告已將房屋出租并進行裝修,裝修價值無法確定,法院不予調整。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1064、1087、1089條,《最高人民法院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8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7條,判決如下: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上訴意見
付上訴的事實和理由:
1.原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錯誤。生效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不作為本案依法應當認定的事實。基于認定的錯誤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進而作出錯誤判決。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直使用信用卡透支維持生活費,有生效法律文書證實。但本案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事實,不作為本案判決的依據。(2020)遼0792第560號中華民國民事判決書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婚姻期間的醫療費、房屋裝修及建筑費用由原告負擔
二是一審法院未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進行合法審查,依據錯誤的主觀判斷認定案件事實,同時適用法律存在錯誤,錯誤分配了舉證責任,加重了上訴人的舉證責任。二審法院應當依法履行糾錯職能。(2020)遼07民段第1854號民事判決書明確,本離婚判決書生效后,雙方離婚后的財產糾紛、債務糾紛可以分別主張,法院賦予上訴人新的單獨起訴權。本案是上訴人離婚后提起的財產分割訴訟。上訴人一生以信用卡套現為生。上訴人提交了信用卡交易明細、POS機綁定銀行卡交易明細、欠費明細、借用他人信用卡明細、債權人出具的證明材料,以證明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沒有審查證據。上訴人的債務包括債權人的現金借款、銀行轉賬借款、微信轉賬、本人及他人的信用卡透支。但一審法院并未查明案情,全部認定為微信轉賬和他本人信用卡借款的債務。這與事實嚴重不符,上訴人的上訴被駁回只是因為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法院應該以事實為依據,以充分的證據作出判決,在上訴人證據充分的情況下得到相反的結果。
3.一審法院未能調整案外人利益的,應當適用裁定駁回起訴,退還上訴費用,而不是以判決的方式剝奪上訴人的實體權利。一審法院明顯是適用法律錯誤,請二審法院予以糾正。一審判決的結果是,以判決的方式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相當于在物理上剝奪了上訴人主張債務分割的權利,駁回的理由是程序上的原因,即案外人的利益沒有得到調整,上訴人提交的證據沒有經過法律審查。本案糾紛本應與離婚案一并處理。共同處理夫妻共同債務,有利于降低訴訟成本,減輕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一審法院裁定,該案沒有依法與本案一并處理,而是以涉及案外人為由,增加了上訴人的訴訟負擔。鑒于上述原因,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存在錯誤。要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依法改判。具體請求改判為支持上訴人原上訴中連帶債務512,764.63元的分割,由被上訴人支付上訴款。
人256382.31元,或將此案發回重審。
王某辯稱:
一、被上訴人主張“(2020)遼0792民初560號民事判決中認定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婚姻存續期間的醫療費及裝修建房的花銷系上訴人信用卡所負擔”與事實不符。這個只是上訴人在該案中的抗辯觀點,上訴人只引用了該段話的前半部分,在該判決書相關內容的后半部分明確“但并未提交具有關聯性的證據予以證明,亦應當承擔不利后果”,也就是說,法院判決并未支持上訴人的觀點。
二、(2020)遼07民終1854號民事判決書雖然明確“雙方當事人可就離婚后財產糾紛、債務糾紛另行主張”,但這只是給了上訴人一個訴權,要想勝訴,必須要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從事實情況來看,被上訴人對相關債務毫不知情,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被上訴人有負擔債務的共同意思表示,雙方的家庭日常生活無需舉債度日,因此上訴人虛構大額債務,意圖侵害被上訴人合法權益的企圖不應得到法律支持。
三、本案通過實體審理,對上訴人的訴求未予支持,并依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一審階段開庭時上訴人并未提出回避申請,法院判決程序合規。上訴人二審庭審中主張在一審中對其他部分撤回了訴求與事實不符,一審也對相關部分進行了實體審理,上訴人不具備另案主張的權利。綜上,請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判決
法院二審期間,上訴人付某圍繞上訴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法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
上訴人提交2019年8月7日王某與付某通話錄音,擬證明被上訴人知曉上訴人一直是通過信用卡倒卡的方式維持雙方的生活,且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40多萬元的債務,賣豬款用于償還債務了。
被上訴人發表質證意見認為:對錄音的真實性無異議,但是該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40多萬元的共同債務。被上訴人對存在外債持有異議,且相關債務涉及到案外人的利益,如確實存在,應由案外人另行主張。
上訴人提交六張微信朋友圈的截圖照片,擬證明雙方的生活支出、裝修費用等均來自于信用卡透支及借款。
被上訴人王某對該份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但對關聯性有異議。熟食店的關停時間以及裝修房屋的照片均不能證明生活支出等均是上訴人用透支卡借款形成。鑒于被上訴人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無異議,法院對其真實性予以確認,但因案涉錢款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宜調整。對當事人二審爭議的事實,法院認定如下: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屬實,有一審判決所載的證據予以佐證,本院予以確認。
法院認為,本案二審的爭議焦點是上訴人付某主張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存在512764.63元共同債務,要求被上訴人王某給付其中一半即256382.31元是否具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關于上訴人付某主張欠付案外人等款項一節,因上訴人主張的上述債務,被上訴人不予認可,且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本案中不予調整。
關于上訴人付某主張其信用卡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本案中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的信用卡賬單欠款數額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數額予以主張,上訴人陳述該節點的信用卡賬單系經過多次倒貸反復形成,現僅憑該明細不能確認所透支金額全部為夫妻共同債務,且該欠款日期的債務已于下一個月的信用卡還款日予以清償,故現上訴人以2019年7月、8月、9月形成的信用卡賬單明細主張該欠款為共同債務證據不足,但因上訴人的信用卡賬單與案外人之間的款項交織在一起,亦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案中不宜先行調整。
綜上所述,付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予以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轉自:子非魚說勞動法
相關問答:信用卡賬單日為見單即付是什么意思?
見單付款是指賣方在發運貨物之后,將有關裝運單據寄交買方,買方在收到單據后,按合同規定將貨款通過銀行匯付給賣方。
另外要注意采用這種方式,賣方的風險較大。如果買方在收到單據后拒不付款或拖延付款,賣方就會貨款落空或遭到利息損失。因此,除非買方的資信十分可靠,賣方是不會采用這種支付方式的。
T/T at sight 是即期付款,是裝運后付款。
T/T after sight 如是30天付款的應寫成T/T after 30 days sight.
T/T after shipment 是裝運后買方拿到提單付款。
T/T(Telegraphic Transfer)電匯,是指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注意拍發加押電報\電傳或SWIFT給在另一國家的分行或代理行(即匯入行)指示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信用卡透支還不了會牽連到配偶嗎
信用卡透支無力償還的,會根據消費情況來確定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需要夫妻雙方償還欠款,會牽連到配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