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若負債是否算夫妻共同債務(信用卡算夫妻共同負債嗎)
信用卡負債離婚時是共同負債嗎
法律分析:1、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經營,那么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雙方在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內有償還責任;
2、如果夫妻一方的信用卡債務發生在結婚以前,那么也是其個人債務,另一方不承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信用卡欠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
法律分析:一、如果信用卡欠債是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或者被另一方所追認的,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二、不符合上述情況的,不屬于夫妻的共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個人欠款信用卡,夫妻雙方是否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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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4中國建設銀行汕頭分行與鄭、信用卡糾紛案
有些不超過夫妻家庭日常所需的欠款,因另一方配偶未能提供證據進行抗辯而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超過家庭日常所需的欠款,因銀行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產經營或其共同故意而不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個法律案件的事實
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汕頭分行(以下簡稱“建行汕頭分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鄭。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藝穎。
2017年5月24日,鄭在建行智能柜員處申請開立信用卡,信用額度24000元。鄭的信用卡消費記錄顯示,其單筆消費金額大多不超過1萬元,消費場所包括超市、飯店、五金店、茶樓、餐廳等。2017年8月3日,鄭錦向建行汕頭分行申請龍卡信用卡分期業務。經批準,建行汕頭市分行向鄭發放貸款9萬元,分36期,手續費率0.4%,每月手續費360元。該款項已于2017年8月17日轉入鄭的借記卡。8月18日,鄭從該借記卡賬戶向廣州市天河區五山街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轉賬6萬元,向汕頭市潮陽區和平珠寶行轉賬3萬元。截至2018年5月14日,鄭錦東尚欠分期本金80,000元,消費本金21,018.70元,利息4,289.64元,違約金4,608.05元,手續費11,520元,共計121,436.39元。
鄭和是夫妻。汕頭分行主張對鄭的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裁判員
汕頭市龍湖區法院一審法院認為,鄭錦東方向中國建設銀行汕頭分行借款,未按時足額償還債務,屬于違約行為。故鄭應償還分期本金8萬元、消費本金21018.70元、利息4289.64元、違約金4608.05元、手續費11520元,共計121436.39元。汕頭分行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鄭的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共同生產經營,故不支持其主張應對鄭的欠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汕頭中院二審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第三條規定,本案鄭信用卡欠款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消費本金21018.70元及利息4289.64元,另一部分為分期本金80000元及違約金4608.05元,手續費11520元。根據建設銀行汕頭分行提交的鄭的信用卡交易記錄,從消費地點和消費金額來看,鄭的消費金額未超過家庭日常所需,且該筆消費發生在鄭與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鄭的消費本金21018.70元及利息4289.64元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承擔清償該債務共計25308.34元的連帶責任。從鄭的銀行卡記錄可以看出,鄭于2017年8月17日收到分期付款9萬元后,于次日分兩次轉入他人賬戶。這兩筆款項明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建行汕頭分行未提供證據證明該筆債務由鄭和用于其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愿。因此,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評論和分析
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因信用卡欠款而產生的債務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釷
信用卡欠款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形成的,依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018)運2524民初第2591號,(2016)運0302民初第3833號,(2017)運0102民初第1628號,(2018)遼1382民初第1729號,(2018)內0105民初第489號,(2017
(2018)民初云2524號第2591號判決書認為,上述未還本金的信用卡消費行為發生在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故欠款屬于兩被告的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雖然兩被告已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登記,且財產已分割,但原告中國銀行建水支行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兩被告主張權利。(2013)高月法民二申字第901號判決認為,涉案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因涉案債務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且該債務發生在離婚前及離婚財產債務約定之前。
配偶未能證明信用卡欠款超過家庭日常所需。
(2017)蘇第2536號,(2018)粵13民段第2932號
(2017)蘇第2536號判決認為,對于一方配偶以其個人名義所欠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債務人的配偶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康媛媛在一、二審中提交的銀行卡取款憑條、個人結算業務申請書、證人證言。
只能證明崔振剛用14.30萬元償還其之前所欠債務,不能證明其之前債務系崔振剛個人債務,余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配偶承諾將信用卡欠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還款責
(2018)贛0102民初3412號、(2018)贛0830民初921號
(2018)贛0102民初3412號判決認為:被告徐火秀作為被告夏清武的配偶,承諾將信用卡欠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承擔還款責任,該承諾合法有效。故原告要求被告夏清武、徐火秀歸還本金、支付利息及實現債權的律師費,符合雙方約定及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配偶在抵押合同上共同簽名,對信用卡欠款知情
(2018)贛0681民初1070號、(2018)粵1702民初2605號、(2018)粵1702民初3995號、(2018)內0105民初4552號
(2018)贛0681民初1070號判決認為:上述債務發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原告和被告邱蓮朵、莫希志簽訂《抵押補充協議》成立且合法有效,足以證明被告莫希志對上述信用卡透支款知情且同意償還。
配偶是共同借款人
(2018)粵1702民初3706號、(2018)蘇1323民初8526號、(2018)內0105民初1256號
(2018)粵1702民初3706號判決認為:上述信用卡透支債務發生在兩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且被告黎金鳳是被告張成志申請裝修分期借款的共同借款人,故本案信用卡透支款本息應屬于被告黎金鳳與張成志的共同意思表示。
法院查明信用卡消費是用于購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消費或夫妻共同生活
(2018)粵1704民初1062號、(2018)津民申1199號、(2018)贛07民終2461號、(2018)蘇12民終1488號
(2018)粵1704民初1062號判決認為:根據信用卡交易明細顯示,被告黎羅奶多次持卡在銀行ATM機提取現金和在保健場所及商場購買家庭日常生活用品進行刷卡消費,由于未還款而產生的涉案債務,該債務是發生在被告黎羅奶、梁璽庭的夫妻關系存續期間。(2018)津民申1199號判決認為:考慮到刷卡記錄信息對證明債務用于王樹森與劉桂英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具有一定的證明力,原審法院將王樹森與劉桂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信用卡刷卡而形成的債務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無不當。(2018)贛07民終2461號判決認為:根據中國農行全南支行一審提交的交易流水,從消費地點、消費金額來看,本案債務并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2018)蘇12民終1488號判決認為:中行興化支行已舉證證明該筆借款用于向興化市法兵陶瓷經營部購買裝修房屋商品,而該房屋為魏葛保、孫桂英共同所有。
2.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典型案例
表1
序號
類型
典型案例
典型裁判理由
銀行未提供證據證明案涉債務系用于家庭日常生活,且亦未舉證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2018)魯0213民初2117號、(2018)湘0104民初6262號、(2018)粵0604民初4618號、(2018)渝0106民初8053號、(2017)粵20民終3381號、(2018)粵0781民初3053號、(2018)粵0303民初14686號、(2018)川13民終1535號
(2018)粵0604民初4618號判決認為:原告雖提供兩被告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作為夫妻關系的證據,但被告吳宗良未在申請表中簽名確認,亦無證據證實案涉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2018)渝0106民初8053號判決認為:欠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涉案款項是用來購買車輛,不能認定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李小雙愿意與被告唐鵬程共同償還涉案款項,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李小雙與唐鵬程共同償還的請求不予支持。
配偶非合同相對方,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不予支持,告知另訴
(2017)粵1971民初10858號、(2017)粵1971民初7335號
(2017)粵1971民初7335號判決認為:雖然被告梁映南在《現金分期銀荷包申請表》配偶一欄簽名確認知曉該借款,但該簽名并不產生確認債務并同意共同清償的法律效果。案涉《現金分期銀荷包申請表》的合同當事人為原告與被告陳維建,根據合同相對性原則,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當限定于原告與陳維建之間。為此,被告梁映南并非合同相對方,東莞農商行望牛墩支行在信用卡糾紛中訴請梁映南承擔案涉《現金分期銀荷包申請表》項下的合同義務依據不足。本案為信用卡糾紛,如原告的債權未能受償,或者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等情況,原告可以另循法律程序救濟權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處理。
銀行未能舉證證明信用卡消費發生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
(2018)云28民終426號
(2018)云28民終426號判決認為:郵儲銀行版納分行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王永彬在信用卡消費時,王永彬與俞金玉系夫妻關系,其應承擔舉證不利的后果。
法院查明信用卡消費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018)閩03民終1385號、(2018)云08民終550號
(2018)閩03民終1385號案認為:消費內容主要為“建材批發”“其他批發商”,基本上每月“建材批發”“其他批發商”等主要消費的金額為30000元左右。而肖海平于2015年12月21日開始逾期,逾期的本金即本案債務本金為24227.38元,其在逾期之前的2015年12月份未進行消費,在2015年11月份的主要消費內容為“建材批發”,該筆消費金額為24280元。因此,綜合考慮涉案信用卡的消費情況,本案債務不宜認定為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所必須的開支。
(2018)云08民終550號判決認為:魯榮偉信用卡的主要消費方向為家具、建材、汽車、咖啡、茶葉等方面,其交易記錄呈現出單筆消費金額較大及每月消費頻繁等特點,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判斷,涉案信用卡的消費情況不宜認定為維系一個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費。
配偶提供了足夠證據證明信用卡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2018)鄂05民終1639號
(2018)鄂05民終1639號判決認為:望青龍的信用卡借款系在與張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張燕提交的宜昌市夷陵區太平溪龍潭村治保委員會的證明、望青龍和張燕婚生女望天琪的手書證明可以證明,望青龍的信用卡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
(二)審判實踐中的主要爭議
從上述表格中可以看出,審判實踐中對此問題的爭議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從表1、表2中均可以看到,絕大部分地區的法院已經按照夫妻債務司法解釋處理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欠款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但同時仍然有很多地方法院以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欠款形成于婚姻存續期間,根據《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比如表格1第1項中的山東、重慶和廣東的部分法院的判決。
第二,舉證責任分配不一。對于信用卡欠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舉證責任究竟是配偶另一方還是銀行,各地法院分歧較大。比如表1第2項中的(2017)蘇民申2536號、(2018)粵13民終2932號判決均認為應由信用卡欠款人的配偶舉證證明信用卡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表2第5項認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裁判理由是因為配偶另一方提供了充分證據證明信用卡欠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舉證責任也是分配給了配偶另一方。而表2第1項、第3項中的(2018)魯0213民初2117號、(2018)湘0104民初6262號、(2018)粵0604民初4618號等案件均認為應由銀行舉證證明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
第三,對于用信用卡分期款項購買車輛所欠款項,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各地法院裁判不一。(2018)桂1002民初1747號、(2018)桂1002民初2295號、(2018)渝0155民初4004號等判決均認為根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3條規定,此種類型的信用卡欠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2018)渝0106民初8053號、(2018)渝0106民初8054號判決則認為欠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但涉案款項是用來購買車輛,不能認定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銀行(債權人)也沒有證據證明配偶另一方愿意與信用卡欠款人(配偶一方)共同償還涉案款項,故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四,在確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時,法院是否應審查信用卡欠款的具體用途,各地法院認識不一。表1中的第6項和表2中的第4項所列判決均是由法院審查了信用卡欠款的用途,再結合欠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來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而其他法院則沒有審查信用卡欠款的用途。
值得注意的是,從表1的第3、4、5項可以看出,許多銀行已經在將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運用于實踐之中,比如讓配偶另一方承諾共同償還信用卡欠款,將配偶另一方作為共同借款人,在抵押合同上共同簽名。
(三)處理此問題的思路
按照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精神,在處理此類問題的時候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符合“共債共簽”情形的,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1條即明確了夫妻債務“共債共簽”原則,這種制度安排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權和同意權,可以從源頭上盡可能杜絕配偶另一方“被負債”現象發生;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避免債權人因事后無法證明而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因此,對于像表1第3、4、5項所列的情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在不符合“共債共簽”情形時,法院要主動審查信用卡欠款用途,如主要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則應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辯欠款非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承擔舉證責任。對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圍,不能搞“一刀切”,可結合國家統計局制定的《居民消費支出分類(2013)》中將居民消費支出分為食品煙酒、衣著、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務、交通和通信、教育和文化娛樂、醫療保健、其他等八大類以及《婚姻法》規定的撫養、贍養和扶養義務,綜合考慮支出的必要性和適當性。
第三,對于既不符合“共債共簽”,又查明信用卡欠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如果信用卡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生產經營的,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此時,如果配偶另一方抗辯的,也應承擔舉證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夫妻共同生活”的外延涵蓋并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的本質特征是“家庭利益”,如信用卡欠款是為家庭利益,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非為家庭利益,則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對于 “夫妻共同生產經營”,主要有三種形式:一是夫妻從事共同經營或投資;二是夫妻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但夫妻二人共享所獲收益;三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或個體工商經營。
第四,關于信用卡欠款用途的事實,應由銀行承擔舉證責任,因為信用卡消費記錄掌握在銀行手中。
總之,處理此類問題要嚴格執行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不符合“共債共簽”原則的情形下,要區別信用卡欠款的性質和用途。對于未超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部分欠款,如果配偶另一方未舉證抗辯的,則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支出的欠款,如果銀行未能舉證證明該部分欠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則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而不能一概依照《司法解釋(二)》第24條之規定,推定所有配偶一方的信用卡欠款為夫妻共同債務,或全部否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案例索引】
(2018)粵0507民初1533號;(2018)粵05民終1132號
文章:胡飛霞
排版:馬聰
審核:殷秀峰
注:文章不代表平臺觀點
看這里,設置星標三步走
來都來了,點個在看再走吧~~~
信用卡的負債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看具體情況定。如果信用卡債務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否則,均視為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