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行政訴訟有沒有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行政案件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一、行政案件是否有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政案件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行政訴訟時效不同于民事訴訟時效。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 60 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 60 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的概念
(一)民事責任
民事責任是指是民事主體違反了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民事義務包括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也包括積極義務和消極義務、作為義務和不作為義務。民事責任主要是由三個部分的內容構成,包括 締約過失責任 、違約責任、 侵權責任 。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 精神損害賠償 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二)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是指因為違反行政法或因行政法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規范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人員在行政活動中履行和承擔的義務。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
三、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的承擔方式
民事責任包括合同責任和侵權責任。合同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所應當承擔的責任;侵權責任是指民事主體侵犯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所應當承擔的責任。民事責任的責任形式有財產責任和非財產責任,包括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支付精神損害賠償金、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以及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這些責任形式既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行政責任包括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內部,上級對有隸屬關系的下級違反紀律的行為或者是尚未構成犯罪的輕微違法行為給予的紀律制裁。其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行政案件有關于訴訟時效的規定,但行政訴訟時效不同于民事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法的訴訟時效一般為多少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法有訴訟時效。行政訴訟的訴效時效一般是六個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提出。如果申請了行政復議的,對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的法律規定是什么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該期限后,當事人將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法律規定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4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六個月內知道行政行為已經作出,他們應當在此期限內提起訴訟。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他們將可能失去提起訴訟的權利。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法》第48條也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二、案例分析
例如,假設某個公民對某個行政行為感到不滿,他/她需要在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因為某些原因(如生病、在外地出差等)導致他/她錯過這個期限,他/她可以在這些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綜上所述:
行政案件的訴訟時效法律規定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如果因為某些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屬于自身的原因導致錯過期限,可以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45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在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起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訴訟法》第48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應當根據情況作出是否準許的裁定。
行政訴訟申訴有訴訟時效限制嗎
法律主觀:
行政訴訟有訴訟時效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5年的規定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會生活當中,在我國的訴訟法有關訴訟都是有訴訟時效的。這不僅起到良好的規范作用,而且提高了訴訟效率。這對行政訴訟法也不例外。并且行政法的司法解釋又帶來了一年的更新。那么行政訴訟時效5年的規定是什么?對于大家提出來的這個疑問,下面就由我來為大家講解吧,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一、行政訴訟時效5年的規定是什么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提起訴訟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四)《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后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二、行政訴訟時效分為哪些
(一)普通訴訟時效
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行政訴訟法》第39條)
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行政訴訟法》第38條第2款)
(二)特殊訴訟時效
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森林法)
(三)最長訴訟時效
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1條)
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2條)
三、行政訴訟時效的效力
(一)行政訴訟時效屬于消滅時效
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是消滅了權利人享有的勝訴權,即權利人喪失了獲得法律強制保護的權利。
(二)行政訴訟時效消滅勝訴權,而不消滅起訴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19條的規定,權利人在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后起訴的,人民法院仍應予以受理,不得以訴訟時效屆滿為由不予受理。因為人民法院在受理之后才能查明訴訟時效是否屆滿。當然,如果有人民法院受理后查明沒有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則依法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人民法院查明權利人確有正當理由的,則依法認定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予以延長,以便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三)行政訴訟時效屆滿并不消滅實體權利
這就是說,訴訟時效屆滿,導致權利人的勝訴權消失,人民法院不再予以強制保護。但是,權利人基于民事法律關系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實體權利)仍然存在,所以,義務人在訴訟時效屆滿之后自愿向權利人履行義務的,權利人仍然有權接受。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而且基于當事人實體權利義務的存在,義務人在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人民法院也不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實體權利本身已因其他原因而消滅的,則履行義務的義務人可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返還。
以上就是我給大家整理的關于“行政訴訟時效5年的規定是什么“這一問題的解答。閱讀了上文的內容之后相信大家應該對此相關的問題都有所了解了吧。我國也就制定了行政訴訟制度,就是為了維護公民的權益。因為有時候執法機關在執行公務的時候,也會因為職權的原因,做出以權謀私的行為讓公民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失。
行政訴訟法時效
法律分析:行政訴訟時效是:一普通訴訟時效:1.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3個月;2.經復議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為15日。二:特殊訴訟時效: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特殊訴訟時效,比如30日。三:最長訴訟時效:1.是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但未被告知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為2年;2.是行政相對人不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涉及不動產的為20年,其他的5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行政訴訟時效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二,特殊訴訟時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行政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視情況而定:
3、1、普通行政訴訟時效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
4、經過行政復議的,是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最長訴訟時效: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不超過五年。
行政處罰的處罰類型具體如下:
1、警告、通報批評;
2、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3、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4、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5、行政拘留;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遵循的原則是: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
行政處罰的性質特點:
1、行政處罰主體的特殊性。行政處罰是行使國家行政權力的重要方式。行政處罰由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法定權限內委托符合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未經授權的國家機關或者組織,沒有法律依據,就不能行使行政處罰權。
2、行政處罰對象的特殊性。處罰對象為負有行政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罰的規范化。
3、為維護內部工作秩序,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根據公司章程、協議和協議對其內部人員進行處罰,這些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處罰的設定和實施,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