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后又撤訴的,是否應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撤訴能否中斷訴訟時效(撤訴視為未起訴的規定)
法律問題分析:
撤訴會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因債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出現中斷后,債權人在新的時效期內再次主張權利,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可視為訴訟時效再次中斷。除此之外,債權人向擔保人、財產代管人主張自己權利時,訴訟時效也會被中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九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按撤訴處理訴訟時效是否能中斷
法律主觀:
在起訴后原告經傳票 傳喚 ,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訴處理的情形,在該情形下,由于已經進入實體處理階段,故 起訴狀 副本當然送達給被告,法院已告知被告起訴的事實,故構成“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具有 訴訟時效中斷 的法律效力。 撤訴應否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力,應依在撤訴時,是否已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義務人或者口頭告知等方式將權利人以提起民 訴訟 方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告知義務人為區分標準。如在撤訴時,起訴狀副本已送達義務人或者法院已以口頭告知等方式將權利人以提起訴訟方式主張權利的意思表示告知義務人的,則撤訴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反之,未送達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這樣符合撤訴的法理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撤訴后的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起訴后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因為起訴表明權利人行使權利的事實,即使撤訴也僅是放棄公力的救濟,其真實的請求意思并未因撤訴而自動消失。同時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因此,權利人起訴后又撤訴,表明當事人已經提起訴訟。因而,起訴后又撤訴的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訴后又撤訴的訴訟時效中斷嗎
法律主觀:
1、撤回起訴也能導致 訴訟時效 的中斷,只要當事人向法院起訴,不論撤訴與否,不論起訴的意思表示是否傳遞到義務人,都應該視為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意思表示,都應當然的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 2、當事人撤回起訴,法院裁定準許,即表示當事人已經積極行使了自己的請求權。基于訴訟時效設立的法律基礎,可見訴訟時效只是為了督促權利人積極行使請求權,保護雙方的權利。當事人在向法院起訴撤訴后,當事人已經用自己的行為表明了沒有放棄請求權的態度,雖然可能部分案件存在當事人為保留訴訟時效起訴即撤訴的情形存在,但是不能以權利人的 訴訟 主張沒有傳遞給義務人為由否定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意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訴能否引起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對起訴后又撤訴是否導致 訴訟時效中斷 的問題,實踐中存在不同看法。 一種是肯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 訴訟時效 因提起 訴訟 、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另一種是否定觀點,理由是:根據法理和 民訴法 上“訴的撤回,視同未起訴”的訴訟規則,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還有一種觀點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原告起訴后,如法院已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則不論被告是否應訴,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如法院尚未將民事訴狀送達被告,原告就撤訴,因被告收到原告的要求,應視為原告未起訴,不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起訴后按撤訴處理能否中斷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起訴再撤訴可以中斷 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 訴訟 (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撤訴是否中斷訴訟時效的規定
法律主觀:
撤訴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之一。使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有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其他與起訴或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情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關于期間、送達、財產保全、開庭審理、調解、中止訴訟、終結訴訟、簡易程序、執行等,以及人民檢察院對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執行的監督,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起訴后撤訴是否構成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1、原告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不論被告是否應訴,都應視為原告已向被告主張了債權,即使原告主動申請撤訴,也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民法的立法意圖,本身就側重于保護權利人的權益,督促權利人在訴訟期間內積極行使權利,避免權利義務處于不穩定狀態。權利人起訴后,人民法院依法將訴狀副本送達給義務人,義務人已經明知權利人的具體請求了,應視為權利人已向義務人主張過權利了。后來雖然因自己主動撤訴了,但并不影響訴訟時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應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2、原告起訴后,法院未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被告不知曉原告的訴訟請求,而原告主動申請撤訴的,表明其已經放棄了公權力救濟,放棄了已經行使的請求權,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因而可視為權利人沒有起訴,不能夠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權利人向法院起訴的目的就是希望通過司法途徑,運用國家強制力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其在義務人不知是否起訴的情況下就撤回訴訟,這就已經表明權利人放棄了自己已行使的請求權。因此,權利人對自己的撤訴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依據《民通通則實施意見》規定,權利人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支付令或申請破產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以及向行政機關提出解決權益糾紛的請求行為,都應為行使其權利的具體表現,應與起訴有同等的效力。但上述規定中,對權利人如果主動撤回申請,應如何解決、是否產生時效中斷等問題,沒有作出說明。因此,權利人在起訴后副本還沒有送達義務人前又自動撤訴,就表明他放棄了對請求權的行使,應視為未起訴,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斷的法律后果。此種情形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3、原告起訴后,法院依法將起訴狀副本送達被告,無論被告是否應訴,都不影響訴訟時效中斷,但原告在開庭時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按自動撤訴處理的,不能引起訴訟時效中斷。因為起訴是權利人以最強有力的方式在行使自己的權利,是主張自己權利最有效的方法和最迫切的表現,但其在開庭時卻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實際上在主觀上就已經放棄了公權力的救濟,在客觀上更是實施了放棄主張權利的行為。從防止權利人濫用訴權,保障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一般認為是正常生活秩序不被打擾)和節約司法成本角度出發,權利人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或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不會因被告知曉其請求而引起訴訟時效中斷。此種情形亦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引起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同樣,對于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法院通知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雖然權利人也是在被動情況下“撤回”的,但也不屬于民法通則規定的“提起訴訟”的情形。當事人發現自己的權益在受到侵害之后,無疑可以向當地的司法機關提出訴訟請求,此時會發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但是提起訴訟,此后原告又按照法定的流程提出撤訴請求的,不一定會被認定為是訴訟時效中斷,在中斷期間,債務人可以不履行義務。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