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否能中斷(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
最高院連帶責任保證期間中斷
法律分析:連帶責任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可以中斷的。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保證期間是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規定的,但首先是約定期間。該特點表明,若是約定的保證期間,只有債權人和保證人才有權約定,因為只有他們才是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債務人與債權人、債務人與保證人約定“保證期間”的,均不發生保證期間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連帶保證責任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可以導致,屬于認諾行為。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的規定,中斷 訴訟時效 的事由包括提起 訴訟 (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于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為。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通過實施這些行為,使權利義務關系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為是權利人通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并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里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為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于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并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第六百九十四條第二款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保證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注意,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最高額保證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沒有約定債務清償期限的,保證期間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六個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連帶責任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 擔保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中,主 債務人 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 債務 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說,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及于連帶 保證合同 。2000年10月,被告孫某向胡某借款10萬元,約定于當年11月底歸還,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孫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償還原告共計6萬元,尚欠4萬元未還。期間原告胡某也從未向保 證人 林某要款,直到今年2月向法院起訴被告孫某和林某,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4萬元。審理中 擔保人 林某以保證責任超過 訴訟時效 為由提出抗辯,拒絕承擔擔保還款責任。 本案在審理中,對保證人林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從合同的擔保條款時效自然中斷,其理論依據是“合同從隨主”的原則,因此保證人林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理由的。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應按自己的中斷事由而中斷。本案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 訴訟 請求。 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究其根源,實質上是各自保護利益的立足點不同而造成的。保證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性的理論,是從立足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出發;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保證債務的觀點則是出于保護 債權人 的利益考慮而得出的。 兩種觀點究竟孰優孰劣,可依利益衡量來進行分析:首先,按照 合同當事人 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證合同,結果會使保證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明顯有違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則。其次,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債務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 履行部分債務,基于這種履行會產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但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是基于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能力而確定的,對保證合同而言,原來的擔保內容并未發生變動,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及于保證債務并使之中斷,等于無限延長了保證期間,結果是不當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況且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種信賴關系,一般也不取得經濟利益,因而不能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行為而決定加重保證人的負擔。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也采用了現實主義的做法,即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本案中被告林某為孫某擔保,保證方式和期間都沒有約定,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保證人林某的保證債務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雖發生中斷,但保證期間并沒有發生中斷,保證人林某可免除保證責任,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以上情況在 連帶責任 當中規定了,當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后那么保證債務的額時效是不會中斷的,所以是不會涉及到連帶保證合同,所以對于在保證期間沒有發生中斷的,那么當事人也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連帶保證的訴訟時效中止條件是什么
法律主觀:
連帶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訴訟時效是不中斷的,因為連帶保證中,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也可以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債務人和保證人實際上是處于同一個順序的,債權人向債務人要求清償的時候,債權人對于債務人的訴訟時效中斷,但是沒有向保證人要求清償,所以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說,保證人和債務人分別走兩條線,在訴訟時效中斷的問題上互相不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對擔保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正確理解問題。該條款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 該條文著眼于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的區別,及在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下,對于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所產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和影響。因為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的最根本區別在于,連帶責任保證人責任和義務較重,對債權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而中斷。 假如債權人僅向債務人主張了權利,則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引起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 其次,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應當適用普通訴訟時效的規定。既然定位于訴訟時效,就應當適用民法所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關于中斷、中止、延長的規定。如果債權人在訴訟時效內同時向債務人及連帶責任保證人主張了權利,那么主債務與連帶責任保證債務是訴訟時效同時發生中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
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包括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或者債權人向擔保人提出履行要求或者起訴等情況,這樣的話,擔保訴訟時效中斷。對于債權人來說,主張債務是普通時效是三年,債務人無法履行,其可以向擔保人追償。
一、擔保責任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
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在連帶責任保證情況下,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并非不存在著中斷的問題,只是它中斷與否與主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并不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即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但是,若存在著諸如債權人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要求履行義務、起訴等法定情由時,連帶責任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即產生中斷的法律后果。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效果。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發生后,已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事由存續期間,時效不進行,中斷事由終止時,重新計算時效期間。但如何確認中斷事由的終止,因事由的性質有別而有所不同:
1、因請求或同意中斷時效的,書面通知應以到達相對人時為事由終止;口頭通知應以相對人了解時為事由終止。在時效期間重新起算后,權利人再次請求或義務人再次同意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可再次中斷。
2、因提起訴訟或仲裁中斷時效的,應于訴訟終結或法院作出裁判時為事由終止;權利人申請執行程序的,應以執行程序完畢之時為事由終止。
3、因調解中斷時效的,調處失敗的,以失敗之時為事由終止;調處成功而達成合同的,以合同所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時為事由終止。
三、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區別何在?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綜上所述,有時候雙方訂立借款合同,債權人會要求提供擔保。債務人不履行義務,就可以要求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造成時效中斷的情形包括主債務合同時效中斷,或者擔保人被要求履約及被債權人起訴的,都會造成中斷的法律效果。
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
一、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可以中斷嗎
不可以,債權人向保證人追討債權的,保證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超過保證期限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人不承擔責任。
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效可以中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保證人責任免除的情形
1、惡意串通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當事人雙方惡意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2、欺詐、脅迫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也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約定禁止轉讓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轉讓債務未經其同意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但未經保證人的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未經其同意變更主合同的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但未經保證人同意,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等情形,可以免除責任。
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期間屆滿,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所以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的,保證期限不發生中斷,債權人要在規定的時間主張保證權。而向債務人主張權利的時效可以中斷。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進行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