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的訴訟時效(保證期間的訴訟時效如何計算)
擔保人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保證債務的保證期間由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則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是3年,一般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間提起訴訟后為什么保證期間重新開始計算
法律主觀: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保證期間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是三年。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可以由債權人與保證人進行約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人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 是6個月。 按照相關的法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 證人 在主 債務 履行期限屆滿后,向 債權人 提供 債務人 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范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 訴訟 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 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
擔保訴訟時效兩年還是三年
擔保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但如果當事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主張過擔保物權的存在或者財產保全申請中已經涉及該擔保物權,那么擔保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擔保訴訟時效為三年。即自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權利人可以請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如果當事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主張過擔保物權的存在或者財產保全申請中已經涉及該擔保物權,那么擔保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因此,擔保訴訟的時效期間與其他訴訟不同,需要進行特殊的考慮。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對債權提出訴訟,則一般不會受到擔保訴訟時效的限制。因為債權人在向債務人主張其債權時,可以以債權對抗擔保人。只有在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主張擔保權利時,才會受到擔保訴訟時效的限制。
如果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是否會影響擔保訴訟?如果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擔保人仍然需要承擔清償責任。但是,在進行擔保訴訟時可能涉及到一些具體問題,例如,當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時,是否存在過高的低價問題或者違反程序等問題。這些問題需要結合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分析。此外,如果債權人已經在債權訴訟中將債權實現,那么在進行擔保訴訟時,就不能再次請求擔保人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在進行訴訟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擔保訴訟時效在民事訴訟中是一個重要的概念,需要注意區分其他類型的訴訟時效。同時,在進行擔保訴訟時,也需要考慮擔保物被拍賣或者變賣等具體情況,綜合考慮多個因素后才能得出合理的結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保證人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保證期間為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是債權人向保證人行使追索權的期間。保證期間性質上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主張權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證中表現為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在連帶責任保證中表現為向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6個月。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一般保證場合,債權人應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果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時,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次日計算。在保證期間中,債權人主張權利的,保證責任確定。從確定保證責任時起,在連帶保證,開始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在一般保證,則在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算保證的訴訟時效。保證的訴訟時效期限,按照《民法典》的規定應為兩年。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最高額保證合同對保證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如合同約定有保證人清償債務期限的,保證期間為清償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自最高額保證終止之日或自債權人收到保證人終止保證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之日起6個月。保證人對于通知到達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保證責任消滅后,債權人書面通知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清償債務,保證人在催款通知書上簽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認定保證人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該催款通知書內容符合《民法典》和《民法典》有關擔保合同成立的規定,并經保證人簽字認可,能夠認定成立新的保證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證人按照新保證合同承擔責任。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間內起訴后保證期間還有效嗎
法律主觀: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六個月,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保證合同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根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一般是3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普通訴訟時效是三年。普通訴訟時效具有嚴格的法律強制性。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是三年。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訴訟時效不受當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發生權利消滅屬于法律事實中的事件;二、訴訟時效具有強行性由法律規定的不得當事人自行約定或規定;三、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四、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但并非所有的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五、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 訴訟時效的起算,也即訴訟時效期間的開始,它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從權利人能行使請求權之日開始算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六條 民事法律行為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者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民事法律行為。
擔保保證期間和保證訴訟時效的區別
法律主觀:
時間長短不同。保證期間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保證的 訴訟時效 為三年。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條 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保證人拒絕承擔保證責任的權利消滅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