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保證期間轉化為訴訟時效的條件)
債權的保證期間與債權的訴訟時效的關系
法律主觀:
主債權的訴訟時效從2012年10月1日開始計算,由于到期后借款人歸還過借款,訴訟時效在他還款那天發生中斷,從次日重新計算兩年;擔保債權的訴訟時效從他還款那天開始計算兩年(擔保債權在計算訴訟時效前還有一個除斥期間即保證期限,在保證期限內債權人向擔保人主張債權后除斥期間消滅,從次日開始轉為計算訴訟時效兩年)。
法律客觀: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期間與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的區別和聯系是什么
法律主觀:
一、保證期間和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聯系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 訴訟時效 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保證期間經過,引起的后果就是保證人的保證責任的永久性消滅。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 保證合同 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都是一樣的。保證期間應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2、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勝訴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二、保證期間的基本特征
1、保證期間原則上由保證合同的當事人自由約定。從合同關系自身來講,合同及其法律所保護的是當事人之間的信賴與期待,實現意思自治的理念,這同樣適用于保證合同。當合同沒有確定或確定不明確時,按合同漏洞的補充原則由法律加以補正。
2、保證期間是債權人應當主張權利的期間。在該期間內債權人未主張權利的,保證人則免除責任。因此,本質上,保證期間是一項旨在維護保證人利益的制度。
3、債權人主張權利的對象及方式因保證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存在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兩種形式。連帶保證中,債權人應在保證期間向保證人提起權利要求,方式不限,而在一般保證中,方式僅限于訴訟或仲裁,這是由一般保證的自身性質即保證人所享有的先訴抗辯權所決定的。
三、民法典關于保證期間的相關法律條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一般是兩年,保證期間的時效一般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為債務履行屆滿的6個月以內。如果在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還沒有行使權利,那么權利人將喪失訴訟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一)保證是分一般保證跟連帶保證的。
一般保證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權人提起訴訟就進入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連帶保證要在保證期屆滿前對保證人要求承擔保證責任起計算訴訟時效。
(二)債權人依據保證合同要求擔保人承擔責任的訴訟時效為普通債權請求權,訴訟時效為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
但按保證責任的不同,起算日也不同。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二、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是怎樣的呢?
因為保證期間是不變期間,保證期間屆滿日之前債權人是否依法及時行使權利對保證人應否承擔法律責任產生直接的法律后果。如果債權人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轉換;如果債權人未依法定要求主張權利,則發生保證人因保證期間屆滿而免于承擔保證責任的法律后果。為了便于理解,下面分兩類來分析保證期間向保證合同訴訟時效轉換的關系:
(一)就一般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之日前)提起訴訟或仲裁;否則,債權人就喪失了實體上的勝訴權,即保證人免于承擔保證責任;
其次,債權人提起訴訟或仲裁的對象(即被告方)只能是主合同的債務人,而不能是保證人;最后,只有當訴訟文書或仲裁文書生效之日起,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即開始起算,保證期間已轉換成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期間;如果沒有債權人向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這一“前置”條件,則保證期間就不能轉換為保證合同訴訟時效,即保證合同就喪失了訴訟時效的起算點。
在此特別說明擔保法規定“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其法律用語的本義是“保證期間終結”,而不是“保證期間的中斷”,因為保證期間是不存在“中斷”的。考慮到訴訟或仲裁的提起到權利義務關系的最終確定有一段審理或仲裁過程,司法解釋規定保證合同訴訟時效的起算點是“生效之日”,所以,審理或仲裁的過程是一段“空白時間段”,既不是保證期間,也不是訴訟時效。
(二)就連帶保證而言
首先,如果債權人要追求讓保證人承擔責任的法律后果,就必須在保證期間之內(屆滿日之前)提出主張權利的要求,如通知等,這里的“要求”僅限于證明債權人主張權利,而不同于在一般保證中要求“訴訟”或“仲裁”;
其次,債權人主張權利的直接對象必須是保證人,而不能僅針對主債務人提出;最后,只要能證明債權人在保證期間之內向保證人主張了權利,保證期間在主張權利之日起即喪失作用,進而自然轉換為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期間,即開始起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三、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本意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權利即喪失該權利,人民法院對其民事權利不再予以保護的制度。
時效制度最初來源于羅馬法。訴訟時效制度的立法愿意,是要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躺在權利上睡覺”的現象產生,以維持民事關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節省司法資源。既然過了一定期限,權利人仍未行使權利,致使沒有中斷時效的事實出現,這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來說并不重要,法律就沒有必要長期到其進行保護。總而言之,訴訟時效的起算,須以“可以行使權利(請求權)而不行使”這一法律事實為合理前提。否則,訴訟時效不應起算。
最長時效亦如此:既然二十年了,權利人都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說明該項權利對權利人并不重要,法律就無須進行保護。
正因為如此,古今中外,法律無不規定行使權利有一定的期限。至于時效為多長,各國法律規定有所不同,但有一點是共同的,即是:訴訟時效適用于一切權利的行使,沒有任何例外。訴訟時效允許在一定條件下予以延長,但不允許完全排除適用。
就我國法律規定而言,規定有一般訴訟時效,最短訴訟時效及最長時效。既然規定了訴訟時效,那么判案時,就應當嚴格遵守,禁止在訴訟時效是否適用的問題上行使“自由裁量權”。所以,訴訟時效制度不應有任何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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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期限和訴訟時效的關系
法律主觀:
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三年。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后果。,保證因合同而產生,因此,在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產生保證之債,保證之債作為債權之一種,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保證既適用保證期間的規定,又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表現為: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均可能導致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二者又存在著本質的區別。保證期間主要適用于形成權,其效力在于消滅實體權利本身,保證期間屬于除斥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情況;而訴訟時效適用于請求權,其效力在于消滅請求權的勝訴權。,訴訟時效可依法中止、中斷或延長。在保證期間內,如果債權人未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因此免責,不存在訴訟時效問題。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權利,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受訴訟時效的制約。依擔保法解釋,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保證責任的訴訟時效,從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因此,訴訟時效三年應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如果法院駁回起訴,那么應該從駁回之日起重新計算訴訟時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第一百八十九條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保證期間是除斥期間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訴訟時效期間是可變期間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一般情況下,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有多久
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保證期間有關系。保證期間在雙方當事人未約定的情況下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在此期間內只有債權人向保證人主張了債權要求承擔保證責任的話,則從此時起算訴訟時效,時效按普通訴訟時效計算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