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嗎(婚后買房怎樣才不算共同財產)
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單獨所有屬于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單獨所有屬于共同財產嗎
1、婚后買房寫一方名字單獨所有屬于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購房時,雙方如果沒有明確約定或者有強有力的證據證明購房款全部是個人出資的,即使房產證上只寫了配偶一方的名字或者說只登記在一方名下,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結婚后買房要怎么才能單獨所有
婚后買房想要單獨所有的話,雙方可以書面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倆帶著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房產證一起到公證處辦理房屋產權公證。明確房子是單獨屬于女方的,雙方簽字按手印后,公證書便開始有效了。父母一方婚后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登記在投資方子女名下的,該房地產應確認為夫妻雙方的婚后個人財產。
婚后房產證寫一個人的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婚后買房,不管房產證登記人是夫妻倆誰名字,只要沒有雙方事先特殊書面約定,住房產權屬于夫妻共有財產,一人一半權益。
房產證如果只寫一位名字,都會注明《單獨所有》。意思是防止房主私自加上其他人名字在房產證,不是注明《單獨所有》這幾個字,住房產權就屬于房產證的登記人一人所有。
擴展資料:
法定夫妻共同財產財產特征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即從領取結婚證開始,到解除夫妻關系為止的婚姻關系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勞動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投資所得、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和贈與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未同居、或分居兩地,也不論財產是一方或者雙方分別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如工資,獎金,是最具有時間性的。
第二,僅局限于所有權范疇的財產的歸屬利益。即有形的實物、現金和可預見的收益。
參考資料: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婚后購房只寫一人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一、婚后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算共同財產嗎
1、婚后夫妻買房只寫一方名字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以下是屬于共同財產:
(1)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二、哪些屬于婚前財產
1、婚前存款屬于婚前財產,沒有爭議,證明難度也不大,一般來說,婚前存款均有銀行記錄,而且,這種記錄公信力比較強,法官采信的程度高;
2、婚前房產這種情況,如果產權登記已經在婚前完成,且在自己名下,那么,產權歸屬沒有爭議財產婚后所得且夫妻財產具有區別于一般主體之間財產關系的地方;
3、婚前投入婚后收益,如果認定為婚前財產,與婚后取得矛盾;如果定性為婚后財產,與一方實體上婚前投入相對,有失公允。
婚后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房產證只有一方名字是否算夫妻共同財產,具體如下:
1、婚后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
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約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其中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父母出錢買房:雙方
(1)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父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分割房產時可以參考各自父母出資比例。
(2)由一方父母出錢的,房產證只能寫一個人的名字,如果父母雙方共同出錢,由小兩口還貸的,房產證寫上小兩口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即使由一方父母出錢還貸,只要房產證上寫小兩口的名字,同樣是夫妻共同財產。
3、父母出錢買房:單方
根據過去《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父母單方出錢買房,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但《民法典》出臺后,《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已經失效,《民法典》也沒有對這個問題做出明確規定,目前這個問題在實踐中的認定存在一定爭議,可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可能認定為一方的個人財產。
結婚流程如下:
1、申請
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中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中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向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
3、登記
內地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婚姻登記的具體機關。
辦理結婚材料如下: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夫妻買房寫一個人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
夫妻買房寫一個人名字屬于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除非有特殊規定,一般都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夫妻共同買房并寫一個人名字的情況下,這套房產應該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無論是在婚姻期間還是離婚后,夫妻都應該平均分配這筆共同財產的價值。
但是,如果在買房時有另外的協議或者約定,比如另外一方出資較多,或者買房時簽訂了不平等協議等,這些協議或者約定可能會對房產的歸屬產生影響。因此,在購買房產前,夫妻雙方最好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以規避糾紛。
共同財產的認定標準
1、取得時間: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收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勞動收入: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津貼等收入,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知識產權,如專利、商標等,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4、投資收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投資所得的收益,如股票、基金等,一般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5、獨立財產與共同財產的區分:婚前所持有的財產,如房產、股票、銀行存款等,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如果這些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增值的部分,則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后購房只寫一人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后買房只寫一人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共同財產就是指婚畢襪賀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好仔,生產經手派營投資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受贈的財產等都屬于共同財產,所以,用這些財產所購買的房屋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內買的房子寫一個人名字是單獨財產嗎
婚后買房寫一個人名字不一定算共同財產。雖然一方在婚后買房,但是如果是用自己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且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貸款也是由個人償還的,該房子應屬于夫妻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該房屋不予分割,另一方無權要求對該房屋進行分割。
婚內財產也就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除了有雙方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所謂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妻一方對夫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處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婚內財產具體的應包括:
(一)夫妻雙方各自的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性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是指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接受贈予所得的財產
(五)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的所得額
(六)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七)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內買房只寫一個人的名字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內買房寫一方名是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夫妻雙方沒有明確規定的話,房產證上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當然也存在特殊情況。
婚后買房的特殊情況: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可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2、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
3、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5、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法院不予支持。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6、2020年12月29日,最高院發布了民法典婚姻編的司法解釋一(2021.1.1實施),其中,關于“子女登記結婚前,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這一點的規定和之前婚姻法司法解釋是一致的。但是,對于子女登記結婚后,父母出資如何認定則修改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與原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規定“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予,除非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給一方”、司法解釋三規定,“如果產權只登記在其子女名下,視為對自己子女的單方贈與”有著明顯的差別。也就是說,該司法解釋實施后,子女婚后買房,父母出資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無論是全額出資還是部分出資,無論是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都優先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共有。
根據這一新規定,建議此后婚后父母出資買房,最好由父母、子女和子女的配偶一起簽訂書面的協議,明確約定父母出資的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如果是贈與,需約定清楚是只贈與給子女,還是贈與給子女及其配偶。如果是借款的,約定清楚利息和還款期限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動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