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法院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公安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第一百七十七條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第一百七十八條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三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行政執法機關的復議申請后三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第一百七十九條對人民檢察院要求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對不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復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通知公安機關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書后十五日以內立案,并將立案決定書復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而立案,提出糾正意見的,公安機關應當進行調查核實,并將有關情況回復人民檢察院。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一、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1、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立案庭工作人員的要求補充相關起訴材料。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二、沒有立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是多久
沒有立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是: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派出所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1、向做出不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的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2、檢察機關刑事立案監督被害人對公安司法機關的不立案決定不服團州的虛或族,有權向決定機關提出申請復議,原決定機關應當認真進行復議,并將復議結果答復申請人。對公安機關不立案的,被害人認為不正確,有權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檢察院要求公安機關立案。3、屬于刑事自訴案件和民事案件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當然,刑事自訴的確具有一定難度,現實中對于公安機關依法不予立案的情形,大多當事人都會選擇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刑訴法》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溫馨提差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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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警察不立案的話應當會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如果對不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如果警察不立案,有權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
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警察不立案的話應當會給不予立案通知書。如果對不立案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公安局提出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如果警察不立案,有權要求他們出具不立案的通知書,告知不立案的理由;
2、如果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沒有立案偵查,向檢察院提出的,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對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說明;
3、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公民遭受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或者發現違法犯罪行為的,有權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等部門報案,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后,要進行審查,確定是否立案,那么報案后不立案要怎樣處理?我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報案后不立案如何處理
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報案人不服的,收到不予立案通知后,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決定不予立案后又發現新的事實或者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立案處理。
第一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并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案情重大、復雜的,公安機關可以延長復議、復核時限,但是延長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二、如何接受刑事立案材料
《刑事訴訟法》第84條第3款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钡?款規定:“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因此,對于報案、舉報、控告、自首等立案的材料來源,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首先都應當接受并進行登記。接受并不等于立案,立案是接受材料之后的一種決定,接受在是立案之前對立案材料來源的受理。接受以后對于不屬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圍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和舉報人;對于屬于自己管轄,但根據案情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再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通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報案后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
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可以申請申請復。議刑事案件達不到立案標準的,不予立案。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當事人可以了解為什么法院會不予立案之后可以針對性的進行處理。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第一百七十六條,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馗嫒藢Σ挥枇傅膹妥h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沒有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不立案的案件處理的情況如下:
(1)如達到立案追訴標準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復議;
(2)如屬自訴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轄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
(3)如屬行政案件你可向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投訴。
沒有立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是多久
沒有立案刑事案件追訴時效是:
1、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五年;
2、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年;
3、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是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追訴時效是二十年。
立案的條件有:
一、事實條件,即有犯罪事實或犯罪嫌疑人
有犯罪事實,是指有被客觀、真實的證據所證明的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的存在,包括犯罪的預備、實施、未遂、中止和既遂,但是,這不意味著證實犯罪的證據需要確實充分,但也不應是辦案人員憑估計、猜測得出的結論。這里所指“有犯罪事實”,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已經發生,即有犯罪的客體和客觀要件;而對犯罪主體和犯罪主觀方面的查明則不是立案的必要條件,而是立案后需要進一步查清的問題。因此,此時的證據并不要求達到充分的程度,也不要求一定要查獲犯罪人,更不要求查明全部案件的事實和情節。
二、法律條件
即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立案追究的行為,必須是具有社會危害性和刑罰應罰性的行為,只有當這種犯罪事實確需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時,才予以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通過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2)犯罪己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我國刑法對追訴時效作了明確的規定,在立案過程中理應遵守執行。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特赦是國家對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一部或全部的措施。已經赦免得罪行,不應立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屬于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依法享有決定是否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自主權。
(5)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的,刑事責任的承擔者已不存在,再追究死者的刑事責任已沒有意義,故不予立案。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所造成的危害結果不負刑事責任。
以上情形只要屬于其中之一者,就應當決定不立案。已經立案追究的,在偵查階段應撤銷案件;在起訴階段應不起訴;在審判階段應終止案件或者宣告無罪;在執行階段應按審判監督程序依法重新審理。
自訴案件的立案與公訴案件的立案不同,它把立案與起訴和受理相重合,并與審判相連接。即自訴人起訴后,只要符合立案條件,人民法院就應當受理;人民法院立案后,不經過偵查、提起公訴,直接進行審判。因此,對立案條件除應具備上述條件以外,根據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案件屬于自訴案件的范圍。
2.案件屬于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3.有明確的被告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能夠證明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證據;4.起訴的主體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立案監督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沒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沒立案的案件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 起訴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立案條件。此時應當按照法律規定或者立案庭工作人員的要求補充相關起訴材料;
2、法院存在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不接收訴狀等違法違紀行為導致不給立案的。可以向受訴人民法院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投訴,由法院依法依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公安機關立案的程序如下:
1、必須先有人報案當事人,或者目擊者等旁人;
2、只有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偵查,民事糾紛,治安案件一般都只是留個案底;
3、不予收費,公安機關處理事情是不收費的;
4、當案件偵查,審理完畢,或者案件不需要繼續偵查審理等其他情況,公安機關將予以撤銷立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決定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的,應當向下級人民法院下達改變管轄決定書,并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第一百七十七條 【法定不起訴的條件】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酌定不起訴的條件】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不起訴案件的處理】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應當同時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需要沒收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第十九條 【職能管轄】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派出所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處理
法律分析: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控告,如果公安機關不予立案,首先,當事人可以在法定的時間內申請復議。其次,被害人還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申請,再通過檢察機關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最后,被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這三種救濟方式并無先后順序的強制性要求,被害人可以擇一選擇方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范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并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檢察院不立案的案件怎么辦
法律主觀:
檢察院不 立案 解決以下: ①如果檢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復議,或者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 ②檢察機關立案是人民檢察院辦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道程序。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三條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 立案偵查 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法律客觀: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九條,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發現犯罪事實或者 犯罪嫌疑人 ,應當按照 管轄 范圍,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