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法院怎么處理(詐騙200萬退贓已判刑案例)
詐騙罪法院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關于上述問題的解析如下: 詐騙罪的認定 主要圍繞 犯罪嫌疑人 是否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一、 詐騙罪 定義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法律規定 《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或者單處 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 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立案成功后怎么處理
法律主觀:
詐騙罪 立案 后的處理如以下: 詐騙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詐騙罪立案后,辦案機關就會開始著手調查,進入 刑事偵查 階段,公安機關在進行調查鎖定 犯罪嫌疑人 之后,就會采取相應的 刑事強制措施 ,比如 刑事拘留 、 取保候審 、 監視居住 等,您可以實時的向辦案機關了解情況,為辦案機關提供線索。 《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條 立案的材料來源 對立案材料的接受和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 管轄 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 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 自首 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詐騙罪罰款一般是多少,詐騙罪怎樣罰款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不法分子通過詐騙實施犯罪活動,騙取錢財,那么詐騙罪罰款一般是多少,詐騙罪怎樣罰款,關于詐騙罪如何量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呢?下面,為我整理了關于詐騙罪如何量刑的法律知識,供大家學習參考。
一、詐騙罪罰款一般是多少
我國刑法總則規定了裁量罰金數額的一般原則,即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但對于罰金的具體數額未作規定。在刑法分則對罰金數額的規定主要有以下五種情形:
1、無限額罰金制
無限額罰金制是指刑法分則僅規定選處、單處或者并處罰金,不規定罰金的具體數額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總則確定的原則——根據犯罪情節,自由裁量罰金的具體數額。在無限額罰金的情況下,根據前引司法解釋第2條的規定,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判處罰金的,罰金的最低數額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額罰金制
限額罰金制是指刑法分則規定了罰金數額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規定的數額幅度內裁量罰金。例如,刑法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類似規定在刑法分則中為數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罰金制
比例罰金制是以犯罪金額的百分比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58條規定,對虛報注冊資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虛報注冊資本金額1%以上5%以下罰金。
4、倍數罰金制
倍數罰金制即以犯罪金額的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刑法第202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拒繳稅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金。根據這一規定,罰金數額取決于犯罪數額,犯罪數額越大,罰金數額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罰金制
倍比罰金制是指同時以犯罪金額的比例和倍數決定罰金的數額。例如,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這類罰金數額的條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
二、詐騙罪處罰《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詐騙罪相關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1年4月8日起施行)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騙公私財物達到上述規定的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酌情從嚴懲處:
(一)通過發送短信、撥打電話或者利用互聯網、廣播電視、報刊雜志等發布虛假信息,對不特定多數人實施詐騙的;
(二)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款物的;
(三)以賑災募捐名義實施詐騙的;
(四)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詐騙數額接近上述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并具有前款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屬于詐騙集團首要分子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綜合上面的介紹,詐騙財物情節嚴重會構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責任。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詐騙罪如何量刑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法院判決詐騙罪如何執行
法律主觀:
在我國不論是什么類型的刑事案件都必須要依照刑事訴訟法的程序進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不能夠認定行為人有罪。
一、詐騙罪是法院判決嗎
被騙后,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認為涉嫌詐騙罪就立案,偵查終結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也認為涉嫌詐騙罪,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就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責任。
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有些違法活動,雖然也使用某些欺騙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經濟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體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財產所有權。所以,不構成詐騙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首先,行為人實施了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從形式上說包括兩類,一是虛構事實,二是隱瞞真相,二者從實質上說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的行為。欺詐行為的內容是,在具體狀況下,使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并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因此不管是虛構、隱瞞過去的事實,還是當下的事實與將來的事實,只要具有上述內容的,就是一種欺詐行為。如果欺詐內容不是使他們作出財產處分的,則不是詐騙罪的欺詐行為。欺詐行為必須達到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售的商品進行夸張,沒有超出社會容忍范圍的,不是欺詐行為。欺詐行為的手段、方法沒有限制,既可以是語言欺詐,也可以是動作欺詐,行為人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也是欺詐行為。
其次,欺詐行為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產生錯誤認識是行為人的欺詐行為所致,即使對方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詐行為的成立。在欺詐行為與對方處分財產之間,必須介入對方的錯誤認識。如果對方不是因欺詐行為產生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就不成立詐騙罪。欺詐行為的對方只要求是具有處分財產的權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財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提出虛偽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稱為訴訟欺詐,但不成立詐騙罪。
再次,成立詐騙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之后作出財產處分。財產處分包括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作出這樣的要求是為了區分詐騙罪與盜竊罪。處分財產表現為直接交付財產,或者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或者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行為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應以詐騙罪論處。但是,向自動售貨機中投入類似硬幣的金屬片,從而取得售貨機內的商品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只能成立盜竊罪。
最后,欺詐行為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后,行為人便獲得財產,從而使被害人的財產受到損害。根據刑法第266條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三、詐騙罪的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也認為涉嫌詐騙罪,應當向法院提起公訴,最后法院審判,如果法院認定構成詐騙罪,就定罪量刑,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備案。
詐騙公安局立案后怎么處理
詐騙案立案后,要由公安機關對報警人進行口供錄取,收集證據,進行調查,確定犯罪嫌疑人,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傳訊詢問,犯罪嫌疑人承認犯罪,公安機關便將案件移送檢察院,由檢察院審查,檢察院審查之后,認為本案可以直接提起公訴的,向法院提起公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結案。
依據法律規定,滿足以下要件就可以定性為詐騙罪:
1、客體要件,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所有權;
2、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為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
3、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詐騙罪處罰標準如下:
1、犯詐騙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單處罰金;
2、犯罪數額達到巨大標準或情節嚴重的,處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犯罪數額達到特別巨大標準或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以詐騙罪立案后撤銷的方法:
1、詐騙罪立案后不能撤案,因為公訴案子是人民檢察院代替國家提起訴訟,因此,個人沒有權利撤訴的。詐騙案屬于公安機關管轄;
2、公安機關的立案偵查是國家行為,而不是私人行為,并不是私人想調解就能了事的,私人不得干預。對于公訴案件,撤案的決定權在檢察機關手上,受害人可以就刑事附帶民事部分接受調解。
綜上所訴,詐騙犯罪與一般的詐騙行為,最大的區別就在與前者達到了國家規定的立案標準數額。因此構成了犯罪。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九條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的“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犯罪案件,是指下列案件:
(一)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案件;
(二)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相關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以及恐怖活動組織、恐怖活動人員實施的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案件;
(三)危害國家安全、走私、洗錢、金融詐騙、黑社會性質組織、毒品犯罪案件;
(四)電信詐騙、網絡詐騙犯罪案件。
詐騙罪法院走什么程序
法律分析:詐騙罪法院走下列程序:1、開庭。法庭審理的開始,是為從實體上審理案件作好準備。2、法庭調查。法庭要在公訴人、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調查核對,以查明案情,從事實方面為正確判決奠定基礎。3、法庭辯論。4、被告人最后陳述。5、評議、判決和宣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條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電信詐騙判刑怎么判?
一、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和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我們知道,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那么電信網絡詐騙數額標準又是如何規定的呢?
(一)電信網絡詐騙罪數額認定具體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1〕7號)第一條規定,我們可以得知,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實施詐騙,詐騙公私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三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三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這與普通詐騙罪數額的標準是不同的。
(二)電信網絡詐騙與普通詐騙數額認定標準的區別。
通過刑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普通詐騙中,詐騙財物價值五千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財物價值十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詐騙財物價值五十萬元以上為數額特別巨大。
由此可以看出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數額較大”認定金額相比普通詐騙罪要低一些,這也說明國家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打擊力度要更強。這是電信網絡詐騙自身的特點所決定的,第一電信網絡詐騙涉及生活領域較廣,遍及日常生活中投資理財、相親交友、網絡購物等等生活行為;第二電信網絡詐騙造成的危害較大,電信網絡詐騙行為有著被騙群眾多的特點,同時受害人中有不少是老人、學生等社會弱勢群體,對于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更大。所以對于電信網絡詐騙的認定數額相比普通詐騙更低一些是完全合理的。
(三)電信網絡詐騙數額的累計計算。
電信網絡詐騙數額可以累計計算嗎?司法解釋有明確的規定,二年內多次實施電信網絡詐騙未經處理,詐騙數額累計計算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定罪處罰。也就是說,在電信網絡詐騙中,如果犯罪行為人兩年內多次進行電信網絡詐騙,只要累計金額達到犯罪標準的,也應當處罰。
二、電信網絡詐騙罪其他嚴重情節、特別嚴重情節的認定。
(一)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當詐騙財物數額可以確定時,電信網絡詐騙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中“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需要有兩個條件同時被達到,一方面要求詐騙財物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另一方面要出現有法定情形才能構成,具體如下:
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詐騙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標準,如果同時具有(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3)組織、指揮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團伙的;(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的;(5)曾因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絡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10)利用“釣魚網站”鏈接、“木馬”程序鏈接、網絡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那么就被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除此之外,司法解釋對于詐騙數額的“接近”,也給出了標準,即一般應掌握在相應數額標準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二)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其他嚴重情節”與“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具體認定。
在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騙得財物的,以詐騙罪(既遂)定罪處罰。如果遇到詐騙數額難以查證,那又該如何認定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當詐騙數額難以查證,規定兩種情形下可以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情形一,犯罪行為人發送詐騙信息五千條以上,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情形二,犯罪行為人在互聯網上發布詐騙信息,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如果具備這兩種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并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如果不僅僅具有上述情形,而且數量達到相應標準十倍以上,那么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三)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詐騙數額難以查證時的具體認定。
電信網絡詐騙跨國有組織特征日趨明顯。這些詐騙集團往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具有集團化運作、跨境式布局等跨國有組織犯罪的特征,在跨境詐騙中難免遇到無法查證具體詐騙數額。
如果有證據證實行為人參加境外詐騙犯罪集團或犯罪團伙,在境外針對境內居民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行為,但是詐騙數額卻難以查證。當出現這種情況時,只要一年內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累計時間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境外詐騙犯罪窩點的,就會被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其出境從事正當活動的除外。
(四)關于“撥打詐騙電話”的認定。
接聽到詐騙電話是生活中常能遇到的情形,那么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詐騙電話怎么認定呢?
首先,“撥打詐騙電話”,在電信網絡詐騙中該行為既指撥出詐騙電話行為也包括接聽被害人回撥電話。
其次,如果是反復撥打、接聽同一電話號碼,以及反復向同一被害人發送詐騙信息的,那么撥打、接聽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也要累計計算。
除此之外,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導致撥打電話次數、發送信息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那么司法機關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發送信息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來認定。
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怎么做?
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該怎么做 一、法院是否應當受理受害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刑事訴訟法 》第77條規定:“受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 刑事訴訟 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4條至102條都規定了,受害人在 刑事案件立案 以后 一審 判決以前都有權申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根據該規定,只有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情況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在詐騙案中往往不屬于上述兩種情況。詐騙案屬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根據該《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5條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也就是說,不是任何刑事案件造成受害人經濟損失,受害人都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的。比如,像 故意傷害罪 、 搶劫罪 等,在犯罪過程中造成了受害人人身傷害、物品損害的,可以就 醫療費 、誤工費、交通、食宿、物品損害價值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不需要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二、關于被害人可以通過什么途徑挽回損失 首先,詐騙案中的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獲得賠償。《紀要》明確:“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應只限于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行為侵犯和財物被犯罪行為損毀而遭受的物質損失,不包括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規定》也指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于犯罪嫌疑人揮霍詐騙取得的財物不屬于“毀壞財物”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而屬于“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情形,所以,依照《規定》,受害人不能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詐騙犯罪嫌疑人賠償損失。 其次,詐騙案的被害人主要通過追繳退賠制度,由法院對犯罪嫌疑人詐騙的財產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 刑法 》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 違法所得 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紀要》確定:“對因犯罪分子非法占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的物質損失,應當根據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即應通過追繳贓款贓物、責令退賠的途徑解決。如贓款贓物尚在的,應一律追繳;已被用掉、毀壞或揮霍的,應責令退賠。無法退贓的,在決定 刑罰 時,應作為酌定從重處罰的情節予以考慮。” 當然,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的做法,有賴于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以及人民法院的主動作為,如果處置不力,將直接影響刑事案件被害人損失的求償。實踐中,由于依職權追繳或責令退賠可能存在與無罪推定原則相沖突的問題,同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本質上不屬于(也不應該屬于)裁判機關,一旦案件最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會陷于被動。因此,有關機關在追繳或責令退賠時,多持謹慎的態度。這也直接影響了刑事被害人的損失獲償水平。 再次,刑事被害人可提起民事訴訟及時向犯罪嫌疑人或罪犯請求賠償損失。依照《規定》,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被害人在法院對犯罪嫌疑人作出終審判決后,可以結合自身損失受償情況,決定是否提起民事訴訟,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但是,對于已被判無期徒刑、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罪犯,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損失,已無實際意義。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是否應當受理仍有待最高院進一步明確。 通過上述對“詐騙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問題的解答,我們了解到當我們遇到詐騙案時只有當人身權利或者財物遭到損壞這兩種情況時方能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我們可以對此另行提起民事訴訟或者通過司法中的追繳退賠制度來追回我們損失的財物。
詐騙罪是怎么判定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于第一百九十三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界線: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于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一般詐騙罪:
一般詐騙罪與盜竊罪相同,經濟詐騙罪如集資詐騙、貸款詐騙、票據詐騙等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詐騙公私財物: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擴展資料:
犯罪認定:
與借貸行為的界限:
借款人由于某種原因,長期拖欠不還的,或者編造謊言或隱瞞真相而騙取款物,到期不能償還的,只要沒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沒有揮霍一空,不賴賬,不再弄虛作假騙人,確實打算償還的;還有些打借條之后偽造還款收條的,詐稱已經還款的,仍屬借貸糾紛,不構成詐騙。
與因虧損躲債的界限:
如果確實是集資經商辦企業,但因經營不善,虧損負債,為躲債而外出,仍屬財產債務糾紛。這同詐騙犯以集資辦企業為名,撈到錢財就逃之夭夭,以實現其非法占有的目的,有本質區別。
刑事處罰:
刑法規定: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詐騙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