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勞動關系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受訴訟時效限制嗎
確認之訴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一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請求權,而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
1、平等原則: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集中反映了民事法律關系的本質特征,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法律關系的主要特征。體現為一項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行為準則,即要求民事主體之間應平等相待,這是民法上平等原則的核心和靈魂,也是民事法律關系區別于其他類型法律關系的根本所在;
2、私法自治原則:又稱意思自治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可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私法自治原則強調私人相互間的法律關系應取決于個人的自由意思,從而給民事主體提供了一種受法律保護的自由;
3、公平原則:公平原則是進步和正義的道德觀在法律上的體現,對于彌補法律規定的不足和保證私法自治原則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綜上所述,私法自治原則不是絕對的,民法所確認和保障的自由也不是不受限制的自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一、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1、確認之訴不適用訴訟時效。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并不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法律規定,所以并沒有相應的訴訟時效。確認之訴是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第一百九十七條
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
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無效。
二、民事訴訟流程是什么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后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并公告;
5、法庭調查;
6、法庭辯論;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8、判決宣告。
確認之訴訴訟時效
法律分析: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于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項請求權的法律制度。訴訟時效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請求權,而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確認之訴訴訟時效
確認之訴的訴訟沒有時效。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自己與被告之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請求,就是要求確認權利關系或法律關系之訴,承認這種請求的判決。訴訟時效其適用范圍僅限于請求權,而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所以確認之訴沒有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權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確認之訴是否可以調解
確認之訴不可以進行調節。因為我國規定確認之訴是屬于特定的民事訴訟,是指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訴訟,且確認合同之訴的訴訟請求應當確認為非財產案件,按件數收費。確認之訴是屬于特殊的民事訴訟,不能進行調解。確認之訴是屬于民事訴訟的特別程序,指的是確定某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否成立或者不成立而提起的民事,而訴訟民事訴訟是可以進行調解,可以庭外進行調解,也可以庭內進行調解。
確認勞動關系之訴的訴訟時效是什么
因為確認之訴不屬于請求權,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而且民法典所規定的訴訟時效也是針對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設立的,因此確認勞動關系之訴無訴訟時效適用一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確權之訴的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什么是確認之訴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
1、當事人只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并不要求法院判令對方履行某一民事義務。
2、確認之訴所要確認的民事法律關系必須是現存的,只是當事人對這現存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存在還是不存在,或者存在的范圍有爭議,才能請求法院對其做出肯定或否定的裁判。
3、當事人之間沒有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之爭,法院的裁判不存在執行問題,當然,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的民事法律關系做出確認,也就是保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4、根據當事人請求的目的不同,確認之訴可以分為:
(1)肯定的確認之訴。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之間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稱為肯定的確認之訴。例如 ,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的 房屋買賣 關系成立,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存在 收養 關系、借貸關系。
(2)否定的確認之訴。當事人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之間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例如,請求法院確認其與對方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婚姻關系、父子關系、委托關系,等等。
二、確權之訴是否適用 訴訟時效
不適用。確認之訴表現為當事人以提出請求的方式要求國家裁判機關對相關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裁判,但確認請求權屬于程序請求權,而非實體請求權,更非債權請求權。在確認之訴中,訴訟對方不負有承認的義務。確認之訴既然僅是由國家裁判機關對訴爭的民事法律關系存在與否作出司法裁判,自然也就不存在通過強制執行方式強制訴訟對方當事人履行判決主文內容的必要。相應的,訴訟法意義上的程序請求權,自無適用訴訟時效的余地。
三、確認之訴的條件范圍
1、當事人適格。
(1)當事人適格,是指對于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2)訴訟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兩類,相應地,當事人適格,亦可分為原告適格(積極適格)和被告適格(消極適格)。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
(3)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是解決何人可成為特定確認之訴訴訟或案件的當事人的標準問題,是否具備訴的利益的問題是解決特定確認之訴糾紛是否有訴訟保護必要性的問題。因而,它們的共同功能和意義主要在于,一方面符合訴權要件,就可以行使訴權,啟動訴訟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法院也必須接受和保障訴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訴權要件,法院就拒絕提供司法救濟,也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從而避免濫訴。
(4)民事訴權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而將有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納入訴訟視野。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關系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確認之訴,關系到普遍意義上的確認事宜中哪些才能成為司法救濟的特定對象,因而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2、確認利益。
(1)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具有表里一體之關系,“有確認利益(訴的利益)的人即為適格當事人,適格的當事人即有確認利益,所以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是同一的”,這是就二者之間的關系而言,僅僅指出了二者之間存在的聯系,不能因為二者相互之間存在聯系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進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只需其中一項即可。
(2)就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的確定而言,并不能僅僅列明只有“當事人適格”一項或僅僅只有“確認利益”一項。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從不同的角度,按照相應的法定標準,從兩者不同的內涵出發,發揮著對具體確認之訴糾紛和案件的作用,割舍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項似乎是不妥當的。
確認之訴是指原告請求人民法院確認其與被告間存在或不存在某種民事法律關系的訴,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