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確認股東資格之訴的訴訟時效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訴訟時效適用一般的訴訟時效是三年。法規(guī)及司法解釋對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制度沒有明確規(guī)定。股東因為有股權才會獲得股東資格,但是因為利益沖突,可能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會有資格確認方面的爭議,這屬于民事糾紛,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權利是有訴訟時效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股東會決議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guī)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法律主觀:
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依法作出的股東會決議具有法律效力,但股東會作出的決議應當做到決議程序合法、內容合法并符合公司章程規(guī)定,否則就可能會影響股東會決議的效力。主要可以依據以下理由:1、股東會臨時會議的召集程序問題。公司此次股東會會議是由董事長通知各股東的,而按照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會會議的召集權屬于公司董事會,董事長有權召集董事會會議,但并無召集股東會會議的直接權利。因此,董事長個人在沒有經過董事會開會討論并作出決定的情況下,無權擅自召集臨時股東會會議。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不論股東是否按照“通知“參會和表決,都不應該影響其申請撤銷股東會決議的權利。2、會議通知時間問題如果該公司章程沒有特別規(guī)定,股東之間也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公司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前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3、公司章程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對股東會決議的有關事項作出特別規(guī)定,如果股東會召集程序、表決方式、決議內容還有其他違反公司章程特別規(guī)定之處的,也可以作為撤銷的理由。董事會決議如果存在上述瑕疵,股東同樣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特別要注意的是,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有一個期限限制問題,公司法為了促使利害關系方盡早的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恢復穩(wěn)定的狀態(tài),特別限制了股東撤銷權的行使期限,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的限制期間為60日,起算時間為決議作出之日。這一期間是一個除斥期間,不能發(fā)生中斷或延長。因此股東一定要注意及時行使權利,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有時操作上確實存在一定難度,如果股東會會議沒有通知某些股東,該股東可能無從知道股東會召開和通過決議的事情,如果是董事會決議,更有可能出現股東并不知情的情形,然而公司法并沒有對以上情形作出特別規(guī)定(比如規(guī)定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決議之日起計算期限),而是剛性的規(guī)定了一個“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這確實可能影響股東行使權利,給損害股東利益行為以可乘之機。在法律沒有進一步的完善前,股東被要求的關注義務比較高,如公司各方利益分化比較嚴重,只有自身時刻主動了解公司情況,盡量避免此種情形發(fā)生。此外,作為股東,并非對任何程序違法(或內容、程序違反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都有必要請求法院撤銷,有的決議如果經過衡量后認為對自己的利益并沒有損害的,就沒有必要提起,以免把股東之間關系鬧僵。無人起訴的情況下,60天之后,可撤銷的決議的效力就不會再受影響。而對于內容違法的決議,則屬于自始無效,即使無人起訴,也不能轉化為有效的決議,如對內容是否違法等有爭議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確認決議無效。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會決議一般是由股東們協商而成的文件,如果發(fā)現此決議有任何違法的行為,或者是條款不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那么就可以申請撤銷,從而保障自己的利益,所以,案件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實際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不適用。
確認之訴是指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人民法院確認某項權利或事實的訴訟。確認之訴一般不適用訴訟時效,因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非要求返還債務或補償損失。在中國的民事訴訟法中,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一般是沒有規(guī)定的。因此,當事人在認為自己的權利或事實受到侵害時,可以隨時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以便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權益。
訴訟是指國家審判機關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解決訟爭的活動。
確認之訴的訴訟時效是如何規(guī)定的
法律主觀:
確認之訴是民事 訴訟 中訴的一種。當事人要求法院認定一種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訴訟。確認之訴沒有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針對的是請求權,確認之訴是形成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法律客觀:
《 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 訴訟時效期間 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之訴的法律依據:
股東資格確認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guī)定當事人之間對股權歸屬發(fā)生爭議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并需提交能夠證明自己已出資的等證據材料。
公司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1、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不適用訴訟時效規(guī)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對除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fā)行的企業(yè)債券本息請求權,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等之外的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當事人在確認之訴中提出的訴訟請求所對應的實體法上的權利并非請求權,而是形成權。股東資格確認糾紛實質上是形成權,該類訴訟請求不應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
2、 股東資格確認糾紛要區(qū)分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股東資格確認糾紛是指股東與股東之間或者股東與公司之間就股東資格是否存在,或者具體的股權持有數額、比例等發(fā)生爭議而引起的糾紛,主要包括三種類型:
(1) 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2)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出資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3) 股東與股東之間因股權轉讓產生的股東資格確認糾紛。
工商登記、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的記載屬于股權取得的形式要件,而簽署公司章程、實際出資、實際履行股東職責、享有股東權利屬于實質要件。當股東資格發(fā)生爭議時,應首先區(qū)分爭議的法律關系性質是屬于公司內部法律關系,還是公司股東與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間的外部法律關系,然后優(yōu)先選擇適用實質要件(設立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出資行為、行使股東權利)或者形式要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的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作為審查標準;
3、 原注銷公司出資人不能當然取得承諾承擔注銷公司債權債務公司的股東資格,為了注銷手續(xù)的方便以及保護交易的穩(wěn)定,公司注銷時往往由另一關聯公司出具承諾書,承諾承擔注銷公司注銷前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規(guī)定,要成為一家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必須向該公司出資或繼受公司股權,而有限責任公司的“人和性”決定了股東之間需要有信任基礎,對股權的轉讓也有嚴格的限制。即使是一名已經確認的已注銷公司的股東,其要未經法定程序直接取得另一個完全獨立的公司的股東資格在事實及法律上也不具有可行性。因此,一個公司出具證明承諾承擔已注銷公司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該承諾也僅是針對財產權益范圍內的債權債務及民事責任,而股東資格是包括財產權益和人格屬性在內的綜合性權益,并不包括在該承諾的范圍內。
綜上所述,當股權歸屬發(fā)生爭議時,當事人應當提供取得股權的實質性證據,證明已經依法向公司出資或者認繳出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確認之訴是否適用訴訟時效
不適用。確認之訴屬于形成權,并不是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有關法律規(guī)定。形成權是指權利人依單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與消滅的權利。形成權必須通過行使才能產生效力,權利人雖享有該權利但不行使,不會影響現存的法律關系。
股權糾紛訴訟時效期限是多久
法律分析: 有限責任公司 股權轉讓人依據 股權轉讓合同 要求股權受讓人給付股權轉讓款, 訴訟時效期間 應當依據股權轉讓合同約定的給付股權轉讓款時間起算。. 訴訟時效為三年。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是依據 公司章程 履行合同義務,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屬于違約行為,其他股東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 訴訟時效期間應當依據公司章程規(guī)定的出資時間起計算。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是對公司 侵權行為 ,公司有權對其提起要求補足出資的訴訟,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適用普通訴訟時效。 股東因此提起代表訴訟的,亦適用該規(guī)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