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連帶保證責任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關系)
連帶保證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一、連帶擔保訴訟時效和保證期間是怎樣的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界限。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不向保證人行使請求權的,期間屆滿,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即被免除。因此,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于實現 民事權利 的存續期限,即除斥期間。保證期間不同于 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提起訴訟的法定有效期限,其在性質上屬于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限。
《民法典》對 連帶責任保證 規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而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時,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起始日期是非常確定的,即只能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開始計算,到何時為止,可以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規定為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連帶責任保證對債權人應該說最有利,而對保證人來說則責任更大,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和債務人就處于相似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狀態中。保證人與主合同的主債務人此時對責任的承擔已無主次之分和先后之別,債權人可以根據自身利益選擇向保證人或者債務人要求履行義務。連帶責任保證期間的設定有利于明確責任的期限,在保證期間內,保證人不得拒絕債權人的請求權。保證期間屆滿后,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二、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多久
(一)連帶責任擔保期限是六個月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保證的訴訟時效起算的條件不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無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也無須等待判決或仲裁裁決生效,而只須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向連帶責任保證人提出承擔保證責任的要求,并且從提出要求之日起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三、擔保書怎么寫才是連帶擔保
連帶責任擔保書
(債權人):_____由于你(你單位)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與_____(下稱債務人)簽定了編號為__________的《借款合同》,借款金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大寫)。借款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本公司自愿作為該借款合同中的債務人的保證人對你(你單位)的債權提供保證擔保。本公司同意履行以下保證內容:
(一)本公司同意承擔的保證范圍為:
1、債務人所借債權人的款項,也包括債務人就該筆借款單方所做出的借款合同之外的承諾和義務。
2、保證金額為債務人借款的本息、罰息、違約金、實現債權所支出的訴訟費、仲裁費、律師代理費等合法合理的一切費用。
(二)本公司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
(三)本公司承擔的保證期間為:《借款合同》約定的借款到期之日起兩年內。四、本公司放棄對其他擔保措施的優先償債抗辯權。
(四)本保證為獨立保證,不受主債權及其他相關合同效力的影響,主債權及相關合同無效,該保證仍然有效,且為不可撤銷之保證。
(五)主債權經債務人及債權人同意展期,無論是否通知本公司,本公司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且保證期間相應順延。
(六)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執或糾紛,可向《借款合同》簽訂地鄭州市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擔保書從債權人為債務人提供借款之日起生效。
(八)其他
1、在簽訂本擔保書之前,本公司已充分知曉并理解本擔保書和所涉及合同及其他相關合同、
協議的全部條款,并對所有條款不持任何異議。
2、簽訂本擔保書是本公司自由意識之表達,對于本擔保書所有條款,本公司已充分閱讀理解并不持任何異議。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連帶責任保證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法律主觀:
《 擔保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 中,主 債務人 訴訟時效中斷 ,保證 債務 時效不中斷。”也就是說,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不會及于連帶 保證合同 。2000年10月,被告孫某向胡某借款10萬元,約定于當年11月底歸還,并由被告林某予以擔保。借款期限屆滿后,孫某于2001年1月至2003年2月分五次償還原告共計6萬元,尚欠4萬元未還。期間原告胡某也從未向保 證人 林某要款,直到今年2月向法院起訴被告孫某和林某,要求判令兩被告共同償還4萬元。審理中 擔保人 林某以保證責任超過 訴訟時效 為由提出抗辯,拒絕承擔擔保還款責任。 本案在審理中,對保證人林某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存在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從合同的擔保條款時效自然中斷,其理論依據是“合同從隨主”的原則,因此保證人林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是沒有理由的。第二種觀點則相反,認為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合同應按自己的中斷事由而中斷。本案保證人的保證債務已超過訴訟時效,應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 訴訟 請求。 對以上兩種不同的觀點,究其根源,實質上是各自保護利益的立足點不同而造成的。保證時效中斷具有相對性的理論,是從立足保護保證人的利益出發;而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及于保證債務的觀點則是出于保護 債權人 的利益考慮而得出的。 兩種觀點究竟孰優孰劣,可依利益衡量來進行分析:首先,按照 合同當事人 平等的原則,在主合同與保證合同之間,三方當事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若債權人與主債務人之間出現訴訟時效中斷事由,未經過保證人的同意而及于保證合同,結果會使保證人承擔更重要的責任,明顯有違合同當事人平等的立法原則。其次,從當事人的利益角度分析,主債務人在 訴訟時效期間 履行部分債務,基于這種履行會產生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律后果,但保證人對主債務的擔保是基于擔保人原來的擔保能力而確定的,對保證合同而言,原來的擔保內容并未發生變動,因此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如及于保證債務并使之中斷,等于無限延長了保證期間,結果是不當加重了保證人的負擔。況且保證人在保證合同中,雖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但往往是出于某種信賴關系,一般也不取得經濟利益,因而不能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的行為而決定加重保證人的負擔。因此主合同訴訟時效中斷并不必然導致保證合同保證時效。 關于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擔保法》的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也采用了現實主義的做法,即采納了第二種觀點,其中第三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人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時效不中斷。”本案中被告林某為孫某擔保,保證方式和期間都沒有約定,按《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約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因此,本案保證人林某的保證債務已經超過保證期間,主債務訴訟時效雖發生中斷,但保證期間并沒有發生中斷,保證人林某可免除保證責任,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要求保證人林某承擔保證責任的訴訟請求。 綜上所述,以上情況在 連帶責任 當中規定了,當主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后那么保證債務的額時效是不會中斷的,所以是不會涉及到連帶保證合同,所以對于在保證期間沒有發生中斷的,那么當事人也就可以免除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
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的規范目的、起算點、法律效力都不同。訴訟時效屬可變期間,可因一定的法定事由而發生中止、中斷或延長的法律后果,訴訟時效屆滿,消滅的僅是勝訴權或產生抗辯權,實體權并不因此而喪失,而保證期間在性質上屬于民法理論中的除斥期間,即權利人享有某種實體權利的存續期間。
保證合同指的是保證人和債權人達成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代為履行或連帶責任的協議。保證合同的保證期間和訴訟時效是兩個概念,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保證期間關系到債權人和保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能否履行,也是確定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關系的依據。保證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規定。只有保證期間未經過,才有保證合同訴訟時效適用的必要,如果保證期間經過了,保證責任就不存在,其訴訟時效期間也就不存在。通常上,訴訟法定時效是三年,而保證期間是六個月。當事人在債務糾紛發生后,應該盡快根據收集的資料,找到律師代理機構,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越早,越有利于自身權益的維護,減少相關損失。
保證期間,是根據當事人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債權人應當向債務人(在一般保證情況下)或者保證人(在連帶保證情況下)主張權利的期間。保證期間是一個不變期間。債權人和保證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自行約定保證期間,如果沒有約定,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止日起六個月。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持續達到一定期間而致使其請求權消滅的法律事實。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勝訴權。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條 保證期間是確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和延長。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