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抵押擔保是否也中止中斷案例)
找不到債務人訴訟時效屬于中止還是中斷?
找不到債務人什么都不算。
訴訟時效中止是在最后六個月內發生債權人因客觀原因,比如被限制人身自由,重病臥床之類,無法起訴。暫??鄢嬎銜r效。
中斷則是指訴訟時效內任意時間,債權人向債務人主張還款,債務人做出同意的承諾。從此時起重新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而找不到債務人不屬于上述任何一種理由。找不到債務人并不是債權人無法去法院提起訴訟的法定理由。訴訟時效是指向法院尋求保護的時間。
找不到債務人,你照常起訴,該公告的法院會公告。你不起訴,那就是超過訴訟時效。既不能中止,更不會中斷。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可以嗎?
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肯定是不可以的,最長訴訟時效一般就是執法人員在處理案件里面最常用的訴訟期限,對于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只要超過了此期限,法律就不會再進行保護。
一、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中斷、中止可以嗎?
是不可以。最長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案件一般訴訟時效普遍適用的期間,這已為人們所熟知,但此期間屬可變期間,《民法通則》第139條、第140條分別對因法定事由而致此期間中止、中斷作出了規定。關于中止的適用,法律規定的較明確和嚴謹。
最長訴訟時效是指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睹穹ㄍ▌t》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不能隨便訴告。
二、訴訟時效的概念
(一)時效與訴訟時效
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時效是一種期限,但與一般期限由當事人約定不同,時效是法定的。時效依其適用的權利和法律效果區分,可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取得時效也稱占有時效,是適用于物權的時效,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消滅時效,也稱訴訟時效,是債權人怠于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定期間,其公力救濟權歸于消滅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規定的時效,就是屬于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的特征
1、訴訟時效屬于法律事實。就時效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效果而言,時效能導致權利的消滅,應屬法律事實。時效的期間經過不受當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時效屬于事件。
2、訴訟時效屬于強制期間。訴訟時效期間由法律強行規定,當事人不得約定更改或預先拋棄,所以時效期間屬法定期間。
3、訴訟時效的效果是期間與事實的結合。訴訟時效期間須與一定的事實狀態結合才發生一定的效果,亦即無一定事實狀態與之結合,無時效效果的存在。故時效法律效果的發生須與一定事實狀態并存而構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時效又屬法律要件。
4、訴訟時效僅適用于請求權。法律基于不同的價值取向,對不同類型的權利規定了不同法定期間,如適用于支配型權利的取得時效,適用于形成權的除斥期間,適用于知識產權的期間等,而適用于請求權的就是訴訟時效。請求權須義務人給付才能實現,如請求權人長時間不行使權利,使法律關系處于不穩定狀態,訴訟時效就有督促請求權人及時行使權利的功能。
三、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一)訴訟時效的法律要件
1、須有請求權的存在。
訴訟時效是督促請求權人行使權利的,請求權有無是時效發生的首要條件。對于請求權屬于哪種類型的,究竟屬于所有的請求權,還是僅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從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規定和學理通說看,訴訟時效應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不適用于物權請求權。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見》第173條第2款規定:權利人向債務保證人、債務人的代理人或者財產代管人主張權利的,可以認定訴訟時效中斷。即訴訟時效中斷是源于向債務人以及債務人的代理人、保證人、代管人請求權利,對應于債務人的權利人,毫無疑問應該是債權人,其行使的權利也只能是債權。既然訴訟時效中斷僅適用于債權請求權,以理推之,不可能還有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其他請求權。
2、有怠于行使權利的事實。
怠于行使權利,是過錯不行使權利的狀態。如果權利人不知其權利存在,或雖知曉其權利存在,但無法行使其權利的,一般時效期間不開始起算。
3、怠于行使權利狀態持續存在達到法定期間。
即怠于行使權利處于持續狀態,中間如有行使權利或義務人認諾等,時效就中斷;持續狀態達到法定期間,是要求不行使權利持續到法律所規定的時間,這一期間即時效期間。
(二)訴訟時效的效力
1、勝訴權消滅。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法律規定中,將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所消滅的權利限定為是“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的民事權利,即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時,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而非實體權利。勝訴權的本質就是公力救濟權,與訴權亦不同。訴權屬于程序法上的權利,當事人是否享有應依程序法的規定判斷,即使訴訟時效屆滿,但當事人符合程序法上行使訴權要件的,人民法院仍得受理。因為訴訟時效是否已經屆滿,只有通過審判才能查明,其權利得否因訴訟時效屆滿而消滅,只有法院才有公力決斷權。
2、實體權利不消滅。
民法通則第1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訴訟時效屆滿,實體權利不消滅,債權人對于債務人自愿履行的債務,仍享有受領保持力,債務人履行義務后,不得請求返還。
綜合上面所說的,每一起案件都是有訴訟時效的,而且對于這個時效是可以中斷或者中止的,但前提也是必須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而對于最長的訴訟時效就不適用此情況,一般中斷的時效最長的也為二十年,而最長的訴訟時效也為二十年,所以,一般是不可以中斷的。
民事訴訟中止和中斷怎么理解
法律主觀:
一、民事訴訟時效中止與中斷的區別有哪些?(一)發生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是由于當事人主觀意志以外的情況,而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則取決于當事人的主觀意志即當事人行使權利或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行為。(二)訴訟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而訴訟時效中斷則可發生在時效進行的整個期間。(三)訴訟時效中止是時效完成的暫時障礙,中止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仍然有效,待中止事由消除后時效繼續進行;而訴訟時效中斷則是時效完成的根本性障礙,中斷以前已進行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中斷以后重新起算,故中斷前后實際上是兩個訴訟時效。二、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適用于一般債權請求權,為三年。(二)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發生中止、中斷,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1、一般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2、特殊情形:(1)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為10年。明示的安全使用期超過10年的,為安全使用期。(2)因船舶油污損害的請求權,為6年。(三)特殊訴訟時效:1、1年:(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毀損的;注: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無論財產損害還是人身損害,均適用2年時效期間。2、3年:(1)環境污染侵權,無論人身損害還是財產損害,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2)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3、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4年。4、5年: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三、訴訟時效起算點的常見計算方法有哪些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民事案件千差萬別,因此,具體到各個案件,其時效的起算點也不相同。通常有以下幾種計算方法:(一)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二)沒有履行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債權人主張權利時起算;債權人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的,則從該期限屆滿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起算。(三)附條件的債權請求權,從條件成就開始起算。(四)附期限的債權請求權,從期限到達時開始起算。(五)請求他人不作為的債權請求權,應當自義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起算。(六)因侵權行為而發生的賠償請求權,從受害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或損害發生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時,受害人知道的,從損害時起算;損害事實發生后,受害人才知道的,從知道時起算。在人身損害賠償中,侵害當時即發現受傷的,從侵害當日起算;侵害當時未曾發現的,事后經檢查確診并證明是由該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應依法律的特別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四條 在法庭審判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審判進行的,可以延期審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三)由于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記憶口訣
“機智伉儷能中止,青銅送終要重來”。就是聰明機智的夫妻能想出辦法中止訴訟時效;而中斷訴訟時效的就比較常見,就像青銅段位(王者榮耀)的玩家很容易就掛了,掛了就要重來(重新計算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第二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
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債權訴訟時效中斷和中止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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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止,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法定事由而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的計算暫時停止。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喪失民事行為、法定代理人未確定、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法律規定要求支付租金的訴訟時效為一年。故如果沒有中止或中斷的事由發生,權利人應于一年內起訴。若因債權人死亡病故,而其繼承人當時不知道存在這筆債權,不可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故應視為時效中止。日后若繼承人發現此債權存在,訴訟時效則于此時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民法典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現實社會中很多時候人們在遇到糾紛無法解決的時候是可以申請法院進行訴訟的,通過法律的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有的時候訴訟會中途中止,那么對于訴訟時效中斷的情況有哪些呢?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的解答。
一、民法典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情形是什么
1、提起訴訟。
2、申請仲裁。
3、申請支付令。
4、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5、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7、申請強制執行。
8、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9、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10、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1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對方當事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簽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負責收發信件的部門或者被授權主體;對方當事人為自然人的,簽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親屬或者被授權主體。
1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1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1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15、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16、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前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17、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18、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二、訴訟時效是多久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民事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法律主觀: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什么
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如下:
1.提起訴訟或仲裁,是指權利人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請求法院或仲裁庭保護其權利的行為。訴訟之舉,是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最為強烈的表示,故訴訟之日便是時效中斷之時。權利人若以有效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等法律文書,向法院申請執行程序的,亦發生與起訴同等的中斷時效的效果。
2.權利人主張權利,指的是權利人于訴訟外向義務人請求其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權利人提出請求,使不行使權利的狀態消除,訴訟時效也由此中斷。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是指義務人向權利人表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義務人的同意,亦即對權利人之權利的承認,故與請求發生相同之中斷時效的效果。
二、時效中斷和中止有什么區別
時效中斷和中止的區別如下: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
三、訴訟時效的中止如何執行
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法律客觀:
訴訟時效中斷,指訴訟時效進行中,因發生法定事由,時效期間于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的制度。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適用中斷。時效中斷的效力是:①中斷事由消除后,重新起算原來長度的訴訟時效期間。②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的,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除外。③對于連帶債權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權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對其他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生效中斷的效力。需要注意的是:這一規定不適用于連帶責任保證,因為《擔保法解釋》第3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還須注意: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不會發生中斷,僅普通和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發生中斷。在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普通與特殊訴訟時效可以多次中斷,沒有次數限制。(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1.權利人提起訴訟(1)權利人提起本訴、反訴、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均可導致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以及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均發生時效中斷的效力。(3)權利人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者死亡、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申請強制執行、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在訴訟中主張抵銷,與訴訟具有同等的中斷訴訟時效的效力。須注意:①訴訟時效因為起訴而中斷,其中斷的時間為提交起訴狀或者提起口頭起訴之日,而不是法院受理之日,更不是起訴狀送達之日。②根據通說觀點,起訴被裁定駁回的,起訴人撤訴的,均不引起時效中斷。③因訴訟引起的時效中斷,自生效給付判決確定的履行期屆滿之日起重新起算2年的執行時效期間(《民事訴訟法》第239條)(見【例1】)。《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2.權利人主張權利(1)《訴訟時效規定》第10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的“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三)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帳戶中扣收前款本息的;(四)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2)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3)權利人在訴訟外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生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4)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3.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1)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自債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之日起訴訟時效中斷。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有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重新計算。(2)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如何起算,中止中斷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止中斷如下:
訴訟時效的起算是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1、約定還款期限的,從期限屆滿之日起為應當知道之日,附條件的從條件成就之日起;
2、知道具體的加害人之時,如甲被人從背后打傷,后多方打聽才知道是乙所為,那從知道乙所有之日起算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中斷:
1、中斷的事由,提起訴訟,包括申請仲裁,申請調解,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執行,申請支付令,申請人民調解員調解向債權人提起要求,債務人承認債務,債務人同意履行等都是,訴訟時效內才存在中斷問題;
2、訴訟時效屆滿后,債務人仍然同意履行的,即發生新債的效力,訴訟時效重新計算,但債務人雖然確認舊債,但沒有同意履行,仍不能發生新債,仍然是訴訟時效已過,訴訟時效屆滿后,債權人債務人達成履行協議,或債務人提供了擔?;虮WC,都視為同意履行;
3、例外是,在訴訟時效屆滿后,在銀行的催款通知單上的簽字,會產生新債效力。儲蓄關系不適用,投資關系不適用,共有關系不適用,相鄰關系不適用,沒有進入流通領域的國有資產不適用;
訴訟時效的中止:
1、事由,不可抗力,其他障礙;
2、民通意見第172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或者法定代理人本人喪失行為能力的,可以認定為因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適用訴訟時效中止,兩人建立結婚或收養關系,理論界最新通說;
3、只有在時效屆滿前的最后六個月內發生的中止事由,才能發生時效中止之效力;
訴訟時效的延長:
1、沒有法定理由,由人民法院酌情予以延長;
2、適用于所有種類的時效期間;
時效的起算:
1、侵權行為所生之債的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事實和加害人之時開始計算,其中,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勢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侵權行為持續發生的,從侵權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
2、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債務人到履行期限屆滿而不履行債務時才發生侵權事實,而且債權人依據債的內容應當知道這一侵害事實,故自此時起就能夠行使請求權;
3、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債,自權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優惠期結束的次日開始計算,因為在此類債權債務關系中,債權人可隨時要求履行,債務人不依債權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構成侵權事實,債權人得以行使請求權,如果法律或合同規定了優惠期,則債權人請求履行只引起優惠期的起算,則當優惠期結束,債務人仍不履行時,才產生請求權;
4、以不作為為義務內容的債,訴訟時效自債權人得知或應當知道債務人作為之時開始計算,因為不實施相應行為是債務人的義務,則侵權事實自債務人實施相應行為之時構成。債權人一旦知道或應當知道債務人違反不作為義務時即能行使請求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
第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結訴訟:
(一)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
(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
(三)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以及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一方當事人死亡的。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有什么不同?
訴訟時效中止: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訴訟時效中斷與中止的區別在于
(1)發生的時間不同。時效中斷可發生在時效期間的任何階段;時效中止只能發生在時效期間最后6個月內。
(2)法定事由不同。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可以決定的事實,如起訴、請求;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是當事人主觀意志不能左右的事實,如不可抗力、債務人失蹤等。
(3)法律后果不同。時效中斷,中斷的法定事由發生前已經過去的時效期間不再計算,從法定事由發生后重新開始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實際是前后兩個時效;時效中止是將中止的期間暫停計算,待法定中止事由消除后,繼續計算時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