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是否可以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抵押權,債權人不能行使代位權
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的情況
1、債權人 行使代位權 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2、只有通過法院裁判方式才能有效防止債權人濫用代位權,隨意處分債務人的財產,不當侵犯債務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也能避免債權人與其他未行使代位權的債權人、債務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因代位權的行使產生糾紛。
3、代位權行使的直接效果應歸屬于債務人。一旦法院通過裁判允許債權人行使代位權,則債務人不能就其被債權人代位行使的權利作出處分,也不得妨礙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簡述代位權行使的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2、代位權行使的條件具體如下:有合法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
3、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合法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4、行使代位權的條件有原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原繼承人死亡后未分割繼承財產、下一代繼承人存在、代位權按照法定順序等。原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 代位權的行使需要滿足原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形。
5、債務人之間有合法的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債務人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債務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債權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
什么是物的擔保,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怎樣的
1、法律分析:物的擔保,是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作為抵償債權的標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將財產變價,從中優先受償的制度,主要有抵押、質押和留置。
2、法律主觀:物的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為擔保債權的實現,向債權人提供物作為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就該物優先受償。
3、法律主觀:債權人代位權有: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債權導致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無法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代位權的行使范圍的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代位求償人能行使抵押權嗎?
代位求償權可以行使抵押權。抵押合同是擔保合同的一種,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合同。
保險代位權是否可行抵押權,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
擔保人代償后是否享有抵押權擔保人代償后一般不享有抵押權。如果同時有抵押物和擔保人出現不能償還的情況,法院首先會拍賣抵押物,只有拍賣金額不足償還,才會要求擔保人償還剩余金額。
權利效力不同。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于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于被代位的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