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提出訴訟時效已過(被告提出訴訟時效已過,誰來提供證據)
過訴訟時效的答辯狀
法律主觀:
大家都知道訴訟時效是很有用處的,我們在訴訟的過程中,一定要參考相關的規定來確定訴訟時效。一、答辯狀過訴訟時效怎么寫答辯人:xxx,男,漢族,出生于1981年6月15日,住址xxx被答辯人:xx,男,漢族,出生于1980年10月9,住xxx被答辯人:xx,女,漢族,出生于1988年7月5日,住xxx答辯人收到貴院送達的被答辯人訴答辯人勞務合同糾紛一案訴狀副本后,答辯人現根據本案的事實作如下答辯:一、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本案中被答辯人師X仁、夏永X系夫妻,曾在答辯人所承包的定西市X機廠的工程工地做涂料粉刷,該工程于2009年4月竣工后,由于建設單位一直未支付該工程款,導致答辯人未能及時向被答辯人支付勞務費,因此被答辯人夫妻倆在2010年春節前為索要其勞務費在答辯人家里居住了20多天進行騷擾,當時因臨近春節,無奈答辯人便于2010年2月4日向被答辯人給付了200元讓夫妻倆先回家過年,并向被答辯人寫下了欠條,同時承諾待過完春節建設單位支付該工程款后,將剩余勞務費6074.50元再給付被答辯人。2010年4月15日左右,答辯人將被答辯人叫至蘭州后將其所欠勞務費支付給被答辯人,當時給付了6000元整,零頭再未給付后,答辯人便向被答辯人索要其欠條時,被答辯人告知答辯人該欠條未帶,答辯人說:“反正我已向你們付清勞務費,欠條我也不要了,你回去把它撕了就行。”本案現不知為何被答辯人又將答辯人訴至法院重復索要該勞務費,真的是生活所迫嗎?還是另有目的。因此,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所據以主張未給付其6074.5元的勞務費,違背客觀事實,其行為不但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及做人的道德標準,而且顯屬欺詐。二、本案被答辯人對此所主張的權利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根據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本案中答辯人是在2010年2月4日為被答辯人出具的該欠條,至今已有3年多的時間,即便在此期間答辯人真的未向被答辯人支付欠款,被答辯人對其所主張的權利也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主張現已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另外根據《民法通則》第140條:“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的規定,依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本案中被答辯人也未舉證證明其主張的訴求在此3年期間中斷過。所以事實上答辯人與2010年4月15日左右,就將所欠被辯人勞務費付清后,并不再欠其款,對此被答辯人也拿不出其證據,足以證明中斷的事實。據此,被答辯人為其主張未在法定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故該訴求已超訴訟時效。綜上所述,事實終歸是事實,它難以雄辯,本案被答辯人為謀取不當利益失去誠信,違背客觀事實,將答辯人訴至法院,其行為有悖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故答辯人懇請貴院,依法公正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以便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利和彰顯法律的尊嚴。此致xxx人民法院答辯人:xxx2013年11月25日二、如何補救已過訴訟時效債務根據法律規定,債務過了訴訟時效,債權人依然有以下幾種方法補救。(1)向法院起訴要求其還款。訴訟時效期滿。債權人喪失的只是勝訴權但是債權人自身的實體權利并未喪失,債權始終存在,債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債權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但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因此,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在訴訟中,法官無權主動釋明并適用該時效的規定,需要由當事人提出適用該制度。在確定借款事實的前提下,若庭審中債務人未注意債務已過訴訟時效并以此提出抗辯,債權人實體權利就能受到法律的保護。(2)讓債務人繼續還款債權人可以繼續讓債務人還錢,債務人愿意還錢,債權人的債權得到法律保護,債務人不能以不當得利為借口要求債權人退錢。依據的是第138條的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法律效力問題的批復》規定:“對于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信用社向借款人發出催收到期貸款通知單,債務人在該通知單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應當視為對原債務的重新確認,該債權債務關系應受法律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2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給予支持。”(3)要求保證人還款前提是借款合同里規定了保證人。在有保證人的情況下,保證人的保證期間會隨著債權的訴訟時效超過訴訟期間的,如果保證人資源還款的話,債權人的債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如債務人自愿還款一樣,產生一樣的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五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超過訴訟時效的案件法院怎么判決
【法律分析】
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受理后,如果被告沒有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正常審理;如果被告提出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法院需要查明是否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的事由:(1)如果查明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則法院正常審理;(2)如果查明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延長,則法院會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以判決的形式駁回訴訟請求,也就表明了法院對實體問題進行了審查,法院不會對這個糾紛再次處理,也不應該申請強制執行。但有些特殊案件是不受訴訟時效限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張某起訴周某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被告答辯提出原告的請求超過訴訟時效,法院應當如何處理?(2006年)
【答案】:C
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原告起訴,法院應當受理,審理后如果被告主張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其理論依據在于起訴條件,原告超過訴訟時效起訴,其訴訟請求雖然可能得不到法律支持,但畢竟符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受理后經過實體審理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的支持,而在實體上判決原告敗訴,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C。
訴訟時效期間已過對方承認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產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停計算訴訟時效期間。《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中止的條件(1)訴訟時效的中止必須是因法定事由而發生。法定事由:1、不可抗力。2、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行使權利。(2)法定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在最后6個月之前(訴訟時效期間)但持續到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失,則產生中止訴訟時效的效力。(3)訴訟時效中止之前已經經過的期間與中止時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繼續進行的期間合并計算。而中止的時間過程則不計入時效期間,為此,民法把時效中止視為訴訟時效完成的暫時性阻礙。我國的訴訟時效中止的效力,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中止前已經進行的時效仍然有效,中止時效的法定事由消除后,繼續以前計算的訴訟時效至屆滿為止。(4)中止事由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最后六個月之前,但持續到最后六個月時仍然存在,則應在最后六個月(注意:這種情況下不能在中止事由發生時,就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時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條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民事案件中,訴訟時效已經屆滿這個抗辯應該在訴訟的哪個階段提出?是在審查起訴時嗎,法院直接裁定不受理
你好,一般在法院受理后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時候,你作為被告是不知道原告已經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所以你也不會在這個時候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已過的抗辯。法院在審查起訴的時候也是不審查是否已過訴訟時效的,你應該在提交證據階段提出以及超過訴訟時效的證據以及在開庭過程中提出超過訴訟時效的抗辯理由。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