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是否應該提供證據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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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是否應該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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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是否應該提供證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應該提供證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配偶在外與他人有登記結婚行為的證人證言;以及配偶對當事人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的照片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只要法院能對上述證據進行認定,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判決二人離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