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分居滿兩年以上,必須提供證據么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擅長領域:交通事故
夫妻分居滿兩年以上,必須提供證據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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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滿兩年以上,必須提供證據么
夫妻分居滿兩年以上,必須提供證據,只要雙方想以分居為由解除婚姻關系。雙方提供用于證明分居的證據主要包括一方在外租住的房屋租賃合同;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書面分居文書,以及郵寄的憑證,從郵寄之日起到提起離婚訴訟,這段期間就屬于夫妻分居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