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嗎



大律云律師團
北京天用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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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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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嗎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提供配偶在外與他人有同居行為的證人證言;以及配偶有虐待家庭成員,或者是對當事人實施家庭暴力的的錄音、錄像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只要法院可以認定上述證據,那么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法院會依法判決夫妻解除婚姻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dubo、xidu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