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是否可以在二審中提出
一審未提訴訟時效抗辯,二審再提法院還會考慮嗎?
問:我的一個老鄉的女兒兩年前被車撞死,因他們家懷疑是他殺,雖然向公安機關提出控告,但公安機關未予立案。所以一直未提起民事賠償。近日,我的老鄉向肇事者提起了民事賠償訴訟,我擔心他的起訴已經超過1年的訴訟時效,沒想到肇事者在一審答辯時并沒有提出時效抗辯。請問如果肇事者對一審判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期間,他又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還會考慮他的抗辯是否成立嗎?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關于“新的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訴訟時效一審未提出二審可以提嗎
訴訟時效一審未提出二審不可以提。
一審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是不支持的。在我國的民事訴訟的程序規定中,如果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具體如下: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2、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3、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對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如下:
1、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3、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4、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該法定代理終止之日起計算;
5、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受害人年滿十八周歲之日起計算;
6、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7、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8、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具體如下: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6、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綜上所述,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訴訟程序的規定都是十分的嚴格的,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在遇到相關的民事權益糾紛需要起訴的時候,首先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以及訴訟時效的規定等,此時也是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財產權益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
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在起訴時人數尚未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案件情況和訴訟請求,通知權利人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
向人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可以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推選不出代表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與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商定代表人。
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全體權利人發生效力。未參加登記的權利人在訴訟時效期間提起訴訟的,適用該判決、裁定。
二審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法律分析:原則上二審時才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將不予支持。但是有一個例外,如果當事人是基于新證據證明對方請求權已經過了訴訟時效,則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此外,當事人也不可以以訴訟時效已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條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訴訟時效抗辯何時提出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有規定。訴訟時效抗辯是指當事人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的法律行為。即對已進入訴訟階段,對對方當事人違反有關“訴訟時效”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請求駁回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且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時效只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即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所謂債權請求權,是指權利人基于債的關系而產生的、請求特定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 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法律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一審中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中提出
法律分析:一審未提訴訟時效,二審提出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民訴二審可以提訴訟時效
法律主觀:
訴訟時效可以在二審的時候提出。但是需要符合下列情形: 1、如果在一審的時候已經利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的,那么在二審的時候仍然可以利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 2、如果在一審的時候沒有利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但在二審的時候能夠基于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在二審的時候也可以利用訴訟時效進行抗辯。否則即使案件當事人適用訴訟時效的相關規定,法院也不會受理其提出的請求。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
法律分析: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時間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如在二審中提出需滿足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及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這兩個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第一百八十九條 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第一百九十二條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的,義務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義務的抗辯。
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經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
第一百九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審沒有提出訴訟時效二審能提嗎?
通常情況下被告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需要在一審審理期間提出,如果已經到了二審才察覺,同樣可以向法院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并以此為由改判,除非特殊情況下,否則人民法院都不予支持。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訴訟程序機制的建構,實質上蘊涵著通過構筑正當程序以保證私權爭議獲得公正裁判的訴訟理念。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
因此,司法解釋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
原則上,義務人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一般不予支持。
我國民事訴訟采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
除外情形即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當事人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而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后,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屆滿后,義務人雖可拒絕履行其義務,權利人請求權的行使僅發生障礙,權利本身及請求權并不消滅。
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后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且查明無中止,中斷,延長事由的,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相關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
當事人在一審期間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形除外。
綜上所述,當事人沒有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原則上可以提出訴訟時效抗辯要求改判,但是以訴訟時效抗辯改判的可能性非常小,一般情況下人民法院都會不予支持,當事人需要做好抗辯被駁回的思想準備。
被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法律主觀:
當事人需要寫一份訴訟時效抗辯申請書,交于法院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才會進行 開庭審理 。 民事訴訟時效抗辯應該如何提出: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債權請求權,當事人對這四種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四種債權請求權分別是: 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②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③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④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何謂新的證據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后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準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準許并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 新規定列舉了四種情形,出現這四種情形之一,應當認定為“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產生 訴訟時效中斷 的效力。四種情形分別為: ①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②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③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適用其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以“訴訟時效”抗辯時一審未提出二審提出后法院是否支持?
不支持,一審時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二審提出的法院通常不會支持。但若有新的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情況的除外。
法律分析
司法解釋對訴訟時效抗辯權的行使階段進行了限制,原則上,義務人關于訴訟時效的抗辯應當在一審中提出,二審提出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享有時效利益的一方當事人,既然參加了一審且未提出抗辯,就是對時效利益的放棄,已經放棄的利益就不再享有了。如果任由義務人在任何審理階段均可行使訴訟時效抗辯權,則將出現法院無法在一審審理階段固定訴爭焦點,無法有效發揮一審事實審的功能,產生損害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司法裁決的權威性、社會秩序的穩定性等問題。民事訴訟采用二審續審制,即第二審承接第一審繼續進行審理。在二審期間,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進一步陳述案件的事實,法院可以對一審未盡事實和適用法律問題進行審理。若義務人在二審期間有新的證據能夠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的,人民法院是予支持的。當事人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或者提出再審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