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生效后質物滅失的風險是由誰承擔的
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誰承擔
一般來說,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貨前是由賣方承擔的,交貨后是由買方承擔的,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雙方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除外。如果由于買方的原因沒有能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貨物,買方應該要從違約的當天開始承擔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如果是由于當事人沒有約定好交貨地點或者是約定的不明確,造成貨物損壞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六百零五條 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未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時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第六百零六條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第六百零七條 出賣人按照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jù)本法第六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 )承擔
標的物提存后,提存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是一個法律術語,是指債務人履行其到期債務時,因債權人的原因無正當理由而拒絕受領,或者因債權人下落不明等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時,可依法將其履行債務的標的物送交有關部門,以代替履行的制度。
【法律依據(j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三條,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質押物被盜誰承擔責任
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
案情簡介
2012年9月22日,孫某向黃某借款11萬元,并出具借條一張,借條約定還款日期為2012年11月21日,如不按期歸還,則逾期自借款之日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及至實際還款之日止,并承擔借款總額10%的違約金,所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相關費用都由借款人承擔。代某在該借條上簽名作擔保。另黃某與孫某又簽訂了質押合同,約定孫某以其所有的車牌號為蘇NAV372號轎車質押給黃某。
后還款期已過,孫某卻遲遲不予還款,黃某也不擔心,因為孫某質押在他那的轎車價格超過借款價格,大不了把車賣了抵債,黃某心想。就這樣事情一直拖到2013年4月,一天孫某向黃某打來電話稱要賣了車還黃某的錢,買主已經(jīng)找到了,黃某于是把車從自己家小區(qū)地下車庫開出來,跟孫某、買主一起商議賣車事宜,然買主嫌孫某開價高,交易于是沒有成功,黃某又繼續(xù)買車開回自己家小區(qū)地下車庫。然第二天黃某去地下車庫開車時發(fā)現(xiàn)車位上空空如也,車子居然不翼而飛,黃某急了,找到小區(qū)物業(yè),要求調地下車庫監(jiān)控視頻,監(jiān)控視頻顯示當晚9點,一名紅衣女子走入地下車庫,直接用車鑰匙開走了抵押車輛,經(jīng)過黃某仔細辨認,證實這紅衣女子正是孫某本人。
黃某立即向公安機關報案,然人海茫茫到哪里去找孫某呢,找不到人自己的11萬借款誰來承擔呢?黃某想起借條上還有擔保人代某擔保,遂一紙訴狀將代某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擔保責任,歸還借款11萬元,違約金萬元,律師代理費6500元及相應利息。
2013年5月20日,代某找到江蘇常強律師事務所,委托本人處理此案。談案過程中代某一直在喊冤,“我跟黃某孫某都是朋友,這筆借款如果沒有抵押車輛,我是不可能擔保的,現(xiàn)在車在黃某手上丟了,找我來承擔責任,這叫什么事啊”?那么代某究竟要不要繼續(xù)承擔擔保責任呢?
辦案思路及心得
由于孫某系外地人,事出后已經(jīng)不見蹤跡,黃某為訴訟便利,便只將代某作為被告,且在訴狀中絲毫未提借款中還有質押車輛的事實。承辦律師接案后第一反應是訴訟中必須提出借款存在質押車輛及質押車輛在黃某手中丟失的情況,然代某手中未有任何相關證據(jù),承辦律師于是迅速與黃某報案的派出所取得聯(lián)系,申請調取黃某報警時的詢問筆錄及相關證據(jù)材料,在派出所的協(xié)助下承辦律師順利調取詢問筆錄及質押合同。
2013年6月7日,常州市戚墅堰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過程中原被告雙方就被告是否應該承擔擔保責任,承擔多少,展開了激烈辯論。
原告律師認為:原告與孫某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款人孫某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擔保人代某理應承擔擔保責任,因雙方未約定擔保方式,因此代某應承擔連帶保證責任。雖然借款中有物的擔保,然該抵押物已經(jīng)被孫某取回,因此代某應對全部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承辦律師則認為:
本案中原告因自身保管不善導致質押物丟失,其相應的損失應由原告自身承擔;事發(fā)后原告未依法要求借款人、質押人承擔清償責任,亦未對丟失車輛進行保全,致使物保難以實現(xiàn),應視為原告放棄物的擔保,在此范圍內應免除被告的擔保責任。具體如下:
一、原告主張的違約金及銀行同類貸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違約金應不予支持。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規(guī)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原告主張的萬元違約金及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的利息已經(jīng)超過此限度,違約金應不予支持。
二、原告與借款人孫某質押擔保合法有效,原告由于自身過錯致使物保難以實現(xiàn),對此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借款人孫某在向原告借款時,把一輛其所有的白色黑頂?shù)谋本┈F(xiàn)代索納塔第8代質押給原告,并寫下了質押證明。2012年11月24日,在借款到期的情況下,由于原告的保管不善導致車輛丟失。
2、借款人孫某于2012年9月22日與借款人簽訂了質押合同,并將車輛交付給原告,符合質押合同生效要件,原告與借款人孫某質押擔保成立。
3、原告在借款人孫某將車輛交付給原告質押時,質押開始生效,原告即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車輛的義務,而正是由于其疏忽大意導致質押車輛在借款到期后丟失,且其后原告也沒有采取任何保全措施。原告由于自身過錯導致物保難以實現(xiàn),相應損失應由原告自身承擔,無權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
三、原告放棄債務人的物的擔保,被告作為保證人應在此范圍內免除擔保責任。
1、根據(jù)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睋?jù)此可見,我國法律確立了物的擔保優(yōu)于人的擔保的原則。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物的擔保人要首先承擔擔保責任,而債權人應首先請求抵押人、質押人等承擔責任,在其承擔責任后仍未滿足債權時,所剩的余額才應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2、此案中借款人孫某既是債務人又是質押人,于法于情原告都應先要求借款人承擔責任,并及時對丟失質押車輛采取保全措施,以更好實現(xiàn)物的擔保。然原告在訴訟中卻未把借款人孫某列為被告,且在質押的車輛被盜后也沒有采取任何的保全措施,而是直接要求被告承擔擔保責任,此舉應視為原告已經(jīng)放棄物的擔保,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作為保證人在原告放棄的權利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另借款人質押的車輛價值已經(jīng)超過借款人借款數(shù)額,因此被告保證責任免除。
正當庭審辯論關鍵時期,戲劇性的一幕出現(xiàn)了,原告律師接到原告打來的電話,稱被盜車輛在蘇州一家賓館找到了,原來原告一直通過派出所追蹤被盜車輛,開庭前一天孫某在蘇州一家賓館入住,被派出所查到了開房記錄,原告立即趕過去,果然找到了被盜車輛,然孫某卻趁亂跑了。因質押車輛找到了,原告律師于是當庭提起撤訴,法官審查認為其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遂當庭準予其撤訴。庭后承辦律師與法官溝通,法官稱即使車輛沒有找到,被告也只需對質押物價值外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質押合同已經(jīng)生效,而質押物在原告保管期間被盜,原告應承擔責任,如果查明車輛不是孫某所盜,那么原告對孫某還負有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好在車輛找到了,否則原告的債權很難全部實現(xiàn)。
律師點評
此案至此告一段落,然而卻留給我們許多的反思。
一、現(xiàn)在社會民間借貸是非常普遍的事情,很多債權人認為借款中有價值相當?shù)馁|押物就高枕無憂了,其實不然,質押物的保管也是非常重要的,尤其是對于車輛這種很容易丟失的質押物千萬要保管好,否則丟失后不但債權很難得到實現(xiàn),還有可能要對債務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此案中存在違約金與利息并存的情況,那么借款合同中同時存在違約金與利息是否可以得到支持呢?
現(xiàn)行《民法典》并沒有對違約金責任形式所適用的合同范圍作出限制。
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六條 中,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也沒有排除違約金等其他責任承擔方式。而且違約金條款屬于當事人意思自治范疇,當事人依據(jù)私法自治原則同時約定利息或罰息和違約金,應當承認其法律效力。
由此見得,違約金和利息(罰息)兩種責任形式在借款合同中是并行不矛盾的。違約金和借款合同的性質決定了借款合同中違約金條款是有效的。
然最高人民法院《借貸案件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jù)本地區(qū)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shù))。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币虼藢τ诿耖g借貸合同中既約定了高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又約定了違約金的情形,處理方案是:違約金的調整標準是利息或罰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不能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超過部分不予保護;約定的利息或罰息本身就超過了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不必要考慮違約金的調整,一般法院會直接駁回違約金的訴請,就如本案;當然,利息或罰息與違約金兩項相加之和未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四倍的,法院一般會予以支持。
裁判結果
2013年7月,原告再一次提起訴訟,這一次原告把孫某及代某列為共同被告,因為已經(jīng)經(jīng)過一次開庭,此次法官采用簡易程序,并在庭審最后當庭宣判,判決被告孫某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歸還黃某借款110000元,律師費6500元,合計116500元,并承擔逾期還款利息損失,按本金11萬元,自2012年9月22日期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標準計算。被告代某對質押物清償后的不足部分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誰承擔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條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負擔的基本規(guī)則】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是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2.在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yè)者的情況下,如買賣雙方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出賣人根據(jù)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jīng)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由誰承擔?
我國法律對于動產或不動產的風險負擔問題,原則上采取交付主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標的物交的風險,在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規(guī)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敝灰獦说奈镆呀?jīng)交付,即使買受人尚未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風險也轉移給買受人承擔。也就是說,風險負擔的移轉與標的物所有權的移轉并不關聯(lián)。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是指“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的風險,主要包括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第三人的原因導致的標的物毀損、滅失。如果合同當事人對標的物毀損、滅失具有過錯,則不屬于風險負擔問題,應當按違約責任或債權責任處理。
但上述規(guī)則,存在幾種特殊情形:
一、在途貨物(路貨)?!逗贤ā返谝话偎氖臈l規(guī)定,“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p>
二、種類物難以區(qū)分。在大宗貨物買賣中,出賣人批量托運貨物以履行數(shù)份合同,或者托運超量貨物去履行其中一份合同,如果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作為標的物的種類物特定于買賣合同項下,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負擔。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十四條規(guī)定:“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jù)、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p>
三、買受人違約導致交付延期。比如買受人拒不提供交付地點,或者未支付合同約定的主要費用,由此帶來的貨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四、買受人遲延受領。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貨物或者遲延提貨,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p>
五、買受人因質量瑕疵而拒收。如果標的物質量存在重大瑕疵,買受人拒絕接受或解除合同的,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逗贤ā返谝话偎氖藯l規(guī)定,“因標的物質量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xiàn)合同目的的,買受人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買受人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出賣人承擔?!?/p>
《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guī)定,“出賣人按照約定未交付有關標的物的單證和資料的,不影響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移。” 這意味說,只有當買受人無法從出賣人交付的批量貨物分辨出特定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時,買賣人才不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滅失的,應當由誰承擔責任?
現(xiàn)實問題
汪某為向蕭某借款8萬元,將自己的轎車質押給蕭某,約定一年后還款。蕭某將汪某的轎車停在自家樓下。一天,因蕭某忘記關車門而致使該車被盜。汪某知道后,找到蕭某要求其賠償,但是遭到了蕭某的拒絕,雙方因此發(fā)生爭執(zhí)。那么,法律對此是如何規(guī)定的呢?
律師解答
根據(jù)《物權法》的規(guī)定,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蕭某忘記關車門而致使汪某的轎車被盜,蕭某應當承擔轎車滅失的賠償責任。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在我國,質押生效后,質物滅失的風險由誰承擔
1、根據(jù)法律一般原則,財產滅失的風險,由財產的所有人負擔。所以,質物滅失的風險,由質物的所有人(即出質人)承擔。
2、如果是因質權人的過錯造成質物滅失的,質權人應當對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所賠償?shù)目铐棇儆谫|權的范圍,質權人可以依法行使優(yōu)先權。
《物權法》
第二百一十五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要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擔保法》 第七十三條 質權因質物滅失而消滅。因滅失所得的賠償金,應當作為出質財產。